利用志愿服务营利?我们严厉打击!
什么?
居然有人打着志愿服务的名义
......
来!来!来!
这件事
请听“i志愿”执纪督查组细细道来:
涉事机构对报名参与活动的学生收取一定费用,在“i志愿”系统为每位学生违规录入志愿服务时长。所谓“研学”?本质不过是涉嫌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而已!
组织者表示只有报名研学并缴费者才能被志愿服务活动录用
我们严厉打击!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i志愿”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及时长记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团体)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如以志愿服务活动名义从事服务时长记录买卖)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其“i志愿”系统使用权限,并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i志愿”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及时长记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与实际不符(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并经查证属实的,该活动记录与实际不符部分(包括服务时数等)不予认证。
1.永久封停相关违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i志愿”系统账号权限。
2.撤销在“i志愿”系统的此类违规志愿服务活动。
3.清除志愿者参加此类违规活动产生的志愿服务时长。
4.团员使用违规获取的志愿服务时长进行评奖评优的,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5.根据《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将以上情况函告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请大家擦亮眼睛!
我们认为,上述违规活动,是对志愿服务概念的歪曲,对广大志愿者的不尊重,这样的活动组织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更重要的是,这使广大青年尤其是学生群体对志愿服务产生严重误解,不利于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根据《“i志愿”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及时长记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与实际不符(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并经查证属实的,该活动记录与实际不符部分(包括服务时数等)不予认证。作为志愿者,请大家提高辨别能力,合规合法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志愿服务时长。
编辑:“i志愿”执纪督查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