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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就是反转?法学生的性教育科普

爱与生命管理 爱与生命 2021-09-09

2021年8月14日晚,济南公安发布了关于“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的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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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安通告内容

(图源:微博@济南公安)


通告一出,强制猥亵罪空降公众讨论的中心。舆论场上还出现了大谈“反转”的荒谬风向,有网友提出“女生咬定非自愿,就可以说被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是什么,与强奸有什么不同?阿里高管及合作商客户侵害女员工的事件,是不是存在“反转”?强奸的诬告率特别高,被指控者反而往往是受害者?


这些问题,我们努力在这一篇里说明白。


截图自@烧脑世界的微博评论


#01

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指的是《刑法》第237条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一般情况下,强制猥亵罪的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行为人聚众实施、在公共场所实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理论中,往往将构成犯罪的行为要素称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又被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希望实施的行为和所欲达成的后果,而客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样态、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内容。


从主观方面来说,强制猥亵罪表现为故意,实施者通常有刺激或者满足自身或者第二人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来说,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对他人实施抠摸、搂抱、玩弄生殖器官、用生殖器官顶擦他人等行为。[4]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认定包含了以下判断标准:


通过证明行为人(加害人)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一旦行为人采取了这种手段,那么当然可以推定被害人不同意;


被害人在行为当时有明确的反抗:这种反抗可能是语言上的拒绝,也可能是身体上的反抗,但必须是在行为当时或行为之前作出,如果事前同意,事后反悔,根本不能成立强制猥亵罪;


被害人处于法律推定的不具备同意能力的状态,譬如醉酒、药物麻醉等;


通过行为人事后的行为或自身陈述可以推断出被害人的不同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审查应当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处于不同意的状态,那么公安机关高概率不会将该行为评价为强制猥亵,也不会将该行为纳入刑事立案范围,同理,检察院也可能不会起诉,法院不会判决被告人有罪。


从上述标准中可以看出,和强奸罪类似,强制猥亵罪的判定较为严苛,举证也往往比较困难,而这正是性侵犯罪低报案率和低定罪率的重要因素。[4]


目前,已有许多有关强制猥亵罪的判定先例。如在地铁车厢内实施“咸猪手”、一方提出分手后强制抚摸对方生殖器官、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之际实施猥亵等,这些都属于强制猥亵的范畴。


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的受害者从妇女扩展至“他人”,这意味着男性也可能在法律上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受害主体。当男性遭受强制猥亵时,也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这证明相关法律法规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强制猥亵罪修改的部分

(图源:中国人大网)


#02

没有强奸犯罪证据≠反转


警情通报一出,有人大呼“反转”。只因通报最后提到: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的发生。


截图自@工程师Shawn、@小宇宙JY、@01梁博的微博评论


其实,这一判定,可能与我国现有对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认定有关。


在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分上,大陆法系(以德、日为代表)和英美法系(英国、美国、加拿大),多认为以性器插入他人口腔或肛门(通俗称口交或肛交),或者以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性器、肛门也属于强奸。


但在我国,上述情形都属于“猥亵”而非“强奸”


根据《刑法》,在客观构成要件上,强奸与猥亵都是以满足行为人性欲望而实施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成年妇女的强奸既遂需要满足“性器官插入”,猥亵的行为表征则主要分类两类,一类是以亲吻、抚摸等身体接触方式完成的猥亵事实。另一类是强迫他人使用手、口进行性交的行为,或者用身体器官/工具插入对方性器官的行为,后者在多数国家也被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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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

(图源:人民法院报)


此次案件中,警方以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并在通报中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强奸事实”,应该指没有证据证明有性器官插入的实施。


然而,无构成强奸的证据,并不代表插入行为必然未发生。即使插入行为未发生,其他强制行为的发生也是既成事实。不能判定强奸罪而判定强制猥亵罪,绝不意味着反转。


#03

“性侵犯诬告率高,

被指控的才是弱势一方啊!”


争论中,部分网民脑补出了被害人与张某或王某“事前同意,事后反悔”的剧情。



无独有偶,每每有类似案件发生时,都会有一种声音甚嚣尘上:性侵类犯罪诬告率高,被指控的嫌犯(在此情境下,往往是男性),反而成为受害者,经受“社会性死亡”。


这种声音,实属无稽之谈。


截图自@LewinChoy、@-乙醚的微博评论


无论从统计结果还是从程序分析角度来看,这种论调都站不住脚。


首先,从国内外熟人作案率的比较来看。我国已定罪的熟人强奸案与陌生人强奸案比例约为1:1,与域外熟人作案比率较高的普遍性结论差距较大,有高可能性存在大量熟人犯罪未被刑事处罚。[2]


其次,从对立案后定罪的比例来看。通过比对强奸案件立案数量和法院判决定罪数量,我国强奸立案后定罪的比率低于18.5%,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远远不足。[2]


再次,有学者对507份强奸判决书进行统计后发现,有90%的强奸罪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这当然并非是因为强奸罪犯罪分子更愿意认罪伏法。


反而,恰恰是因为性侵犯罪的定罪主要依赖被告人的自认,不肯承认犯罪事实的强奸犯罪难以定罪,因此,在大多情况下无法进行最终的判决和制裁。[1][3]


最后,域外结论显示,强奸罪诬告比率并未显著高于他罪。在美国的研究证明,只有不到5%的强奸案是虚假的,其他案件的虚假报案率在2%左右。如果由女警察负责案件,强奸犯罪的虚假报案率会降低到2%,与其他案件持平。


这个数字不仅不能证明强奸罪诬告比率大,还恰恰应该引起我们对法律司法体制的思考:由谁、由什么标准定义“诬告”?我们应该如何完善司法系统,使其对女性受害者更为友好?


截图自@喜欢深蓝的大海、@辣得飞起、@听我唱一首歌好了的微博评论


罔顾强奸案取证难、立案难、定罪难的现状,反而去质疑性侵犯罪受害者“水性杨花”、依靠性来欺诈玩弄男性、获取社会资源的荒谬认知,久已有之。这种认知一日不破,则永远可以包庇性侵犯罪者肆无忌惮地隐身之后。


它就像无形的手,操纵着舆论场上的“反转”和再“反转”。一次次的“反转”,不仅不能廓清真相、保护受害者,反而将本应由犯罪者承受的惩罚转变为对被害人的巨大压力。


我们请求公众慎用“反转”一词,对权力结构中的下位者报以更多的同理心,是为了建设一个对受害者维权更友好的社会。毕竟,一旦接受弱肉强食的设定,你我都会成为某种权力结构的下位者,也都可能成为那个哭告无门的受害者。


性暴力勾连着权力、痛苦和剥削。当巨兽屡次三番跃出深水时,我们要敢于砸烂它。


砸烂它,然后亲手建立一个更自由、更亲密的世界,一个理解、崇敬生命的尊严、权利和爱的世界。


法务指导丨对造律师 小格 伍妖叁

整理、写作丨鸭鸭 胖头

编辑丨余涵萱 刘文利

排版丨Nana

视觉丨Nana

校对丨颜露懿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 出品


参考文献


[1]《刑法中的同意制度》;罗翔 ;云南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2]《强奸罪司法认定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田刚;《法商研究》;2020(2);P168-182

[3]Julie A. Allison & Lawrence S. Wrightsman, Rape: The Misunderstood Crime, Sage Publication(1993), P11.

[4]《刑法分论(第三版)》;朱建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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