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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捐款应该知道的二十个问题

谢金娥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问题一:慈善捐赠分为哪几种?

答:有直接捐赠和通过慈善组织的捐赠。

直接捐赠是指捐赠人直接把钱款、物资交给受赠人。捐赠人也可以与受赠人不直接发生关系,先捐赠给慈善组织,再由慈善组织转交给受赠人。

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又分为:定向捐赠、非定向捐赠。

问题二:捐款一定要捐给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吗?

答: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基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武汉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捐款和通用物资捐赠,武汉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医用耗材、防护用品等专项物资捐赠。

如果捐赠人希望就本次疫情向武汉进行捐赠,为达到捐赠款物的最大使用效率,捐赠人可仔细阅读《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及《武汉市红十字会感谢各界爱心答复各方疑问》,根据上述官方指引进行捐赠。

问题三:捐赠人可以直接将钱款或物资捐赠给医院或医护人员吗?

答:可以。捐赠人可以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捐赠,捐赠人可以直接将钱款或物资送到医院或医护人员手中,比如所在辖区医院。捐赠人也可以选择将防疫捐赠物资邮寄给医院或具体的医护人员,比如近期北京邮政开通了个人免费寄往武汉地区防疫捐赠物资服务,免费寄递物资种类包括医用设备、医疗设备、药品、防护设备、消洗设备、耗材(口罩、手套)等。通过中国邮政寄送的,“捐赠包裹”需要实名交寄,最大限重为50公斤,寄件人到网点办理邮寄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问题四:除了直接捐赠以外,还有哪些途径可以向医院或医护人员捐赠?

答:可以选择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官方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也可以选择通过其他具有社会公信力、制度透明并依法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民间慈善组织,以线下或者网络捐款等形式进行捐赠。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募捐主体本身并不具备募捐资格。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因此,无论是谁,只要以个人名义单独发起募捐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问题五:什么是定向捐赠?为何有人会要求定向捐赠?

答:定向捐赠,即根据捐赠人的定向捐赠意愿,由受赠人慈善组织接收物资后转赠给指定接收单位。

定向捐赠的对象明确,捐赠人往往会提前了解捐赠对象的实际需求,因而相对非定向捐赠更具针对性,捐赠效果更加高效直接。

许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基于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进行捐款捐物。为确保所捐赠的物资能够快速投入疫情防控使用中,也为了确保所捐款项和物资专项使用,因此单位和个人在捐款捐物中均会要求定向捐赠给受捐单位。

湖北省红十字会国内捐赠联系人曾明确表示,定向捐赠由捐赠人与受赠单位对接沟通后,可直接按受赠单位提供的地址发货,“如果捐赠方给特定医院捐款捐物,款物可直达医院”。而非定向捐赠,会由湖北省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将捐赠物资运送至湖北省红十字会提供的受赠单位。

问题六:通过慈善组织定向捐赠与非定向捐赠有何区别?

答:所谓的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定向捐赠针对性更强。接受定向捐赠可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慈善组织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非定向捐赠,即捐赠人无指定使用人,由受赠人统一接收后转各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统筹分配相关物资。非定向捐赠可以更好的兼顾不被大众关注的地方,有更好的统筹效果。

问题七:企业或个人的所有的捐赠支出都能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企业或个人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本次新冠疫情特殊时期,根据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八:所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都有税前扣除资格吗?

答:不是。对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认定名单。

如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问题九:捐赠后需要取得怎样的票据才能税前列支?

答: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十:捐赠的金额如何认定?

答: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问题十一:捐赠后能否全额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答:本次新冠疫情特殊时期,根据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企业和个人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符合条件的捐赠,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全额扣除,不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

原公益捐赠扣除比例是有限制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问题十二:来自境外的捐赠物资能否免税?

答:可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实行更为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进口捐赠物资、捐赠人及进口捐赠渠道、受赠人等须符合有关条件才能适用上述办法下的进口免税政策。

问题十三:指定用途的慈善捐款可以被改变用途吗?

答:不可以。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九条:“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问题十四:捐款人发现慈善组织未按指定用途使用捐款的该怎么办?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十五:捐款人可以对慈善组织采取怎样的有效监督措施?

答:《慈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问题十六:捐款人自己应该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问题十七:捐款人参与的慈善项目存在剩余善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问题十八: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慈善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问题十九: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日常运营成本从哪里列支?

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日常运营成本从自身的经费中列支。根据《红十字会法》第十七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有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及其他合法收入。”《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第二十九条:“中华慈善总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二十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显然适用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因此只要运营成本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都是在合法范围内的。

问题二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是否可以收取管理费?有何依据?

答:可以。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谢金娥     国浩宁波办公室律师

贾晶晶     国浩宁波办公室律师

周   亚     国浩宁波办公室律师

应冰清     国浩宁波办公室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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