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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疫情防控下服务行业该如何应对

朱缨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酒店企业篇

自2020年1月份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及多地,放眼国外,多国采取限制入境措施,并将我国列入风险国并单方面调整经济政策,放眼国内,农业需求前景不明,工业人口集聚限制导致短期基本停滞,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服务业,需求的大量下降外加政策倾斜会周期性打击供给,影响服务业的恢复速度,会直接造成企业压力以及人员就业压力。


酒店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集食、住、娱、购于一体,高人员流动性是这一行业的突出特点,随着疫情状况的变化,继暂停或取消人员聚集的文旅活动和文化演出等系列防控措施后,住宿业、旅游业是最高一批采取应对措施的,其中包括锦江都城、开元酒店等酒店企业针对疫情均推出退改保障政策。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酒店需要考虑如何在人员流动量大的情况下,保证员工及入住宾客的人身安全,同时在运营过程中,自身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应引起重视。


我们结合目前疫情防控现状,对酒店服务业在疫情防控之下如何从容应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实务操作等进行了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供酒店服务经营者参考。

一、受疫情影响,酒店可能面临的劳动用工问题

受疫情影响,多地针对劳动法律问题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及指导意见。作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基于目前疫情的影响及相关法律规定,酒店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 疫情期间酒店如何减轻用工压力

根据人设部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酒店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首先应当稳定就业,不可轻易裁员。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若是出现减产乃至停产的,在停工的第一个月工资应当正常发放,但若超出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员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酒店可以适用各地区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发放工资。但在超过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发放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酒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现各地就稳岗补贴返还政策的实施陆续出台文件,酒店企业可根据各地文件获得相应的稳岗补贴。

(二) 对未及时返岗的酒店员工的应对之策

1. 对隔离期间无法提供劳动的酒店员工,酒店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若其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亦应相应顺延。但是如果员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接受医学观察,酒店无须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

2. 假期结束,员工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酒店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酒店首先应核实员工未及时返岗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酒店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 对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的应对之策

1. 酒店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是否属于工伤?

若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应作为工伤处理;若员工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在当前疫情防控情形下,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履行的社会及法律责任

酒店作为一个集食、住、娱、购于一体,高人员流动性是这一行业的突出特点。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要求一线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城市疾控中心及医院的有关信息;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病症后及时就近联系医院,按指导送医;按要求对疑似病人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就地停止旅游活动,做好善后工作。并督促星级饭店的对客区域及后台操作区域按要求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加强内部清洁卫生管理,排查并消除病毒传播隐患。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履行的社会及法律责任如下:

(一) 住宿旅客的管控和安全保障及法律责任

1. 疫情宣传方面: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酒店行业应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加强对疫情防控的宣传。

2. 信息登记方面:严格住宿旅客登记制度,做到一人一证,严格落实住宿客人实名登记制度,密切关注旅客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干咳、发热、乏力等症状,及时上报疾控部门,积极配合各地区公安、商务、文旅部门,掌握客人相关信息动态与情况。

3. 安全保障方面:酒店对客人所住的房间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酒店过失,导致客人在入住期间感染了病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酒店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客人的相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正确测量体温:使用额温枪测量体温时,当被测人来自与测量环境温度差异较大的地方,应至少在测量环境内停留5分钟以上,待与环境温度一致后再测量,否则将会影响测量结果;使用水银温度计的,要对使用过的体温计进行规范消毒。

5. 应急处理方面: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不得带病上岗。酒店行业经营单位应根据公共卫生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二) 客户(包括感染者)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疾病患者信息)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酒店企业可能遭致行政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酒店被应急征用及相关操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调集储备物资、应急征用房屋、交通设备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时,相关企业应予以最大程度的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该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酒店企业应予以最大程度的配合。如果酒店未能按照要求做好征用工作的,一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 疫情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承担

按照《疫情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则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如酒店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在公众场合传播,造成秩序大乱,人员伤亡,且明知或足以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但仍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受疫情严重影响,根据现有的法律及政策规定,酒店对现有订单的处理

文化和旅游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要求暂停或取消人员聚集的文旅活动和文化演出等,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业暂停团队旅游业务,妥善处理好退团退费问题。酒店订单可视为酒店客人与酒店之间订立的服务预订合同,对春节期间甚至日后大量订单取消问题,酒店应如何应对。

(一) 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是对于每一份订单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

(二) 订单不能履行酒店客人可否因为不可抗力免责?

虽然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并不当然导致酒店客人有权无责解除合同,还需考量是否出现了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后记,正常营业的酒店企业处于疫情防控的一线,所面对的防控风险及防控压力较为严峻,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面临着疫情带来的经济损失。各地政府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出台了相关的“惠企”政策,酒店企业应当保留好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的各类疫情防控材料,用好各地政府的惠企政策,减少并弥补企业损失。

餐饮、旅游企业篇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餐饮、旅游行业首当其冲。这两个行业人口密集度高且短时间内难以疏散,容易产生聚集性感染疫情。因此,餐饮、旅游类企业几乎同时被迫按下暂停键。对于餐饮企业,日复一日的商铺租金,以及日常人员薪资、社保、税费、囤积的原材料损耗等等,都是沉重的负担;对于旅游企业,以往春节期间是消费高潮期,携程此前发布的《2020春节“中国人旅游过年”预测报告》显示,春节或将有4.5亿人次出游,但这次疫情直接斩断,旅游几乎处于完全冻结的状态。


餐饮、旅游企业如何积极应对才能减损?在寻找有效经营措施的同时,防范因疫情带来的内外风险也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对新冠肺炎背景下餐饮、旅游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应意见或处理建议。

一、有关商铺租金

(一)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是否可以减免支付房屋租金?

新冠肺炎疫情可以作为企业减免租金的合法理由。


租金减免实际属于对租赁合同中租金条款的变更,在合同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必须符合合同法定变更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新冠肺炎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此企业据此可依法请求变更租赁合同,以实现租金减免。


另外,全国各地均出台租赁房屋减免租金的政策,对于租赁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名下的厂房、商铺、房屋等均有租金减免的政策。企业可以积极使用好政府给予的政策补助。

(二) 减免租金的范围?

租金可能减免的范围,仅限于因新冠肺炎导致无法正常营业的期间,并且需要由企业提供未正常营业的相关证明,对于非疫情期间以及正常营业的企业并不适用。


如企业租用的是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名下的商铺,则可根据各地政府对于租金减免的政策来享受减免租金的范围。

(三) 疫情期间拒不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期间需要缴纳的到期租金应分段考虑:在疫情发生之前产生的到期应缴纳租金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对于疫情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有理由暂不支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仍建议与出租方友好协商后签署变更协议。

二、有关与终端消费者的合同

(一)2020年1月24日以及即将到来的2月14日情人节预定的节日订餐、跟团旅游,是取消还是继续履行?

在新冠肺炎期间,从餐饮、旅游企业角度来说,受到政府管控,企业被停工停产,无法正常营业并履行合同;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因新冠肺炎影响导致自己不能出门或不敢出门,无法就餐或出行。


因此,合同双方均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规定取消订餐或退团。

(二) 退餐或退团后,双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退餐或退团实际上属于合同解除,而因新冠肺炎导致合同解除属于法定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无论谁先提出,合同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

(三) 退团后,旅行社因退费产生的巨大资金缺口如何弥补或挽救?

旅行社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救济:

1. 因旅行社收取的消费者的参团费用可能已经支付给履行辅助人,旅行社应第一时间与履行辅助人包括地接社、航空公司、铁路部门、酒店等主体沟通退款事宜;

2. 集中向消费者退款压力巨大,旅行社可及时向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在取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与消费者就延长退款时限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3. 截至目前,全国有31个省市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因此旅行社可以启动旅行社责任险救济途径,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索赔工作。

三、有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

(一) 供应商依据合同已供应的货物或已提供的服务,企业是否可以退货或退订服务?

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供应商依据合同已供应的货物或以提供的服务,应当视为供应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企业不宜退货或退订服务。

(二) 针对供应商依据合同已供应的货物或已提供的服务,企业能否延期结算?

该等问题类似于房屋租金的支付,需视费用发生时间而定:如在疫情发生之前产生的到期应支付款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对于疫情期间产生的到期应支付款项,有理由暂不支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仍建议与供应商友好协商后签署变更协议。

(三) 供应商尚未发货或尚未提供的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取消?

对于已经订购,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尚未供货或尚未提供服务,企业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中止、延期合同的履行。

(四) 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具体需要如何操作?

对于合同的解除首先应当确定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未约定则难以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建议:

1. 仔细查阅相关合同,寻找关于退订、不可抗力、违约等关键条款,并查询相关部门有无出台最新退订政策;

2. 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以尽量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若无法达成一致,留存协商证据、提前书面通知证据,同时充分利用不可抗力条款,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四、有关劳动用工

(一) 因防控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因政府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属于企业不能预期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企业,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但企业复工后仍建议及时结算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员工工资。

(二) 企业将员工“出借”给其他单位的,“出借”期间餐饮行业是否不需要承担用工风险?

该种情况属于一般企业间的临时劳务出借,企业与出借员工之间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如企业在疫情的特殊背景下,为保障员工实现按期领取工资的目的而“出借”员工的,建议与员工及接收方签订三方协议,就工作岗位职责、劳动报酬、期限、劳动保护、休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明确员工出现工伤、因公致第三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已暂时不经营,如何安置员工?

旅游、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员工可进行集中放假,用之后的休息日进行提前调休,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正常的工资;如第二个月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仍正常支付工资,且因提前调休后导致第二个月、第三个月的加班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如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则向员工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可参考各地的工资支付政策。


因企业未进行裁员,则可根据当地对稳岗补贴的政策享受稳港补贴的返还,具体可参考各地的稳岗补贴返还政策。

五、有关税费、社保等各项费用的免缴、缓缴

(一) 针对餐饮、旅游的特殊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包含餐饮、旅游在内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意味着,因疫情发生亏损的部分餐饮、旅游企业可以把亏损额向未来8年分摊,用以冲抵以后几年的所得额,进而降低税负。

(二) 如何合法合理免缴、缓缴?

建议各餐饮、旅游企业密切关注本省、市区域内的政策文件,关乎自身切身利益且符合条件的,务必及时通过官网、官微、电话等非接触性方式,向各部门、机构申请。

六、有关疫情防控要求

(一) 疫情防控期间,旅行团不配合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的法律责任?

答: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消费者不幸在就餐、旅游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餐饮企业或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消费者在就餐、旅游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餐饮企业或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餐饮企业或旅行社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因餐饮企业或旅行社未切实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合同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消费者有权依合同或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择一主张权利;如果餐饮企业或旅行社已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 餐饮、旅游过程中发现消费者为新冠肺炎病毒携带者的,餐饮企业或旅行社应当如何处理?

答:餐饮企业或旅行社在提供旅行或者餐饮服务过程中,发现新冠肺炎病毒携带者的,企业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旅行社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消费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加强人员防控措施?

各餐饮、旅游企业作为防控一线的主力军,应该高度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疫情通告和防范要求,加强对员工的防疫宣传、线上培训和提醒;提前准备好防疫物资,工作场所定时消毒,保证安全卫生;严格排查管控,加强检疫查验,确保全覆盖、不遗漏;强化主体责任,将防疫工作落实落细;并完全配合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对人员、物资的征调。

作者简介

朱 缨

国浩苏州办公室合伙人


朱缨律师系国浩苏州人力资源合规部成员,一直专注于企业日常法律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合规与劳动争议解决,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以及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在企业解约谈判及裁员项目、员工关系、公司制度设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2014年度朱缨律师被苏州总工会评为维护劳动权益优秀律师。

邮箱:zhuying@grandall.com.cn

何李璇

国浩苏州办公室实习律师


何李璇毕业于苏州大学劳动与社保保障及法学,学历为本科双学士学位,自2019年7月加入国浩苏州办公室以来,一直专注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现为国浩苏州人力资源合规部成员。

邮箱:helixuan@grandall.com.cn

艾燕美

国浩苏州办公室实习律师


艾燕美系国浩苏州人力资源合规部成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曾就职于金螳螂(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就职于江苏成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担任法务经理,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邮箱:aiyanmei@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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