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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紧急采购常见问题及相应制度设立的建议

马碧贵 邓永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从上述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皆属于《政府采购法》第85条“紧急采购”的情形。


但在本次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中,由于缺乏紧急采购所涉的制度性规范,导致部分紧急采购工作不可避免地变成了事急从权的“任意采购”和“无序采购”,暴露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同时也凸显了规范紧急采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故笔者就本次疫情防控紧急采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就我国紧急采购制度的建立抛砖引玉地提出一些思路和构想。

目前紧急采购暴露的问题

1. 由于各地区涉及紧急采购的采购人数量较多,但各自为战,导致紧急采购工作缺乏统一的紧急采购部署和规划。

2. 由于未成立专业的紧急采购小组,导致参与紧急采购人员不稳定,紧急采购管理工作较为混乱,最终造成紧急采购效率和质量得不到保证,相应责任无法落实到位。

3. 由于时间紧急且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采购人未对紧急采购需求进行必要的测算和论证,造成紧急采购需求不够精确,最终购买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可能不能完全适用疫情防控的需要而浪费紧急采购资金。

4. 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制度,导致部分采购人可能乱中谋私,在紧急采购中擅自扩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出现了以紧急采购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的违法行为。

5. 由于缺乏明确的紧急采购流程制度,导致部分采购人未严格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要求先制作招标文件再采购,而是直接匆忙联系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开始供货。类似这种先采购,后补采购文件的情况频繁出现,属于明显程序混乱。

6. 由于紧急采购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导致部分紧急采购的标的价格存在不合理,如不同部门同时期采购的相同货物价差过大或较正常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涨价等;

7. 由于紧急采购缺乏对供应商的监管制度,再加上具备专业知识采购人员的缺乏,导致紧急采购结束后没有专人投入履约验收环节,导致供应商质劣逾期等违约行为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由于紧急采购缺乏相应信息公开制度,导致紧急采购未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缺乏社会监督。

关于建立紧急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 成立临时紧急采购小组

建议各地区成立临时的紧急采购小组作为紧急采购工作的牵头人和总指挥,负责本地区紧急采购工作信息汇总和协调,指导本地区采购人的紧急采购工作。


在人员组成方面,首先应优先考虑抽调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业等熟悉采购流程又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从而保证紧急采购小组的稳定性、专业水平以及紧急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 建立紧急采购需求论证制度

紧急采购小组应建立高效的紧急采购信息收集、汇总、筛选以及梳理制度,对本地区的紧急采购需求进行统一规划和测算,避免“任意采购”的出现。

(三) 建立紧急采购的程序性制度

紧急采购工作虽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但是紧急采购工作仍需要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立最基本的流程制度供一线采购人员遵守和实施。如必要的需求确定流程、信息公示流程、供应商选取流程、合同签订及履约流程等,避免“无序采购流程”的出现。

(四) 建立紧急采购的公示制度流程

常规政府采购中的公告流程显然是不符合紧急采购紧迫性的需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紧急采购工作可以不受社会监督。在紧急采购的公示制度上我们可以考虑去除掉常规政府采购公告中的期限要求和发布规律,采取24小时滚动更新的方式对紧急采购的需求、紧急采购结果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在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以此来保证紧急采购工作在阳光下有序开展。

(五) 建立紧急采购的供应商竞争制度

在紧急采购工作中,由于客观条件的急迫性,采购人往往会出现“能买到就不错了”的想法,从而放弃了与供应商“讨价还价”。笔者也认为在紧急采购工作之初,我们确实需要考虑实际情况,遵循“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的原则尽快满足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需要。但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及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恢复,我们也应当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供应商竞争机制,在保证疫情防控一线工作需要的同时,保证紧急采购资金的高效利用,防止出现“卖方定价”的情况出现。


结合上述“成立紧急采购小组”和“建立紧急采购公示制度”两项建议措施,这里笔者认为,可由紧急采购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的不同阶段根据已公示的采购需求、已采购物资的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波动来确定采购标的的合理价格区间并且进行不断地更新公示,从而指导供应商合理报价和采购人理性采购。


同时采购人对于供应商所报价格畸高畸低的,也在采购前应当主动向紧急采购小组及时的请示和汇报,在得到批准后才能对该类物资进行此采购。

(六) 建立紧急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任何制度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制度,都将丧失其本身存在的意义。故笔者认为针对紧急采购工作,也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建立自身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内防止采购人以权谋私等廉政风险,对外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最终保证紧急采购依法有序开展。


综上,由于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针对紧急采购均未出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再加上紧急采购往往较为匆忙,这就导致紧急采购工作会出现上述各种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方式就是设立一个切实可行的紧急采购制度,以保证紧急采购工作能够高效且高质量地开展。

作者简介

马碧贵

国浩成都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等

邮箱:mabigui@grandall.com.cn

邓永嘉

国浩成都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公司业务、民事纠纷等

邮箱:dengyongjia@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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