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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监狱内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王志勇WeForensic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监狱尽管建设在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偏远的地区,通常与社会有一定的隔离,但并不会与传染性疾病隔绝。由于生活场所比较密集,易感人群相对集中,监狱内的罪犯反而更容易相互之间传播传染性疾病。比如,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相较于普通的社会人群,监狱罪犯的结核患病率普遍偏高。2月21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向媒体通报,湖北、山东、浙江3个省的5个监狱发生了罪犯感染疫情事件,目前全国共有505例罪犯确诊新冠肺炎。在监狱内感染新冠肺炎后,罪犯能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除了承担对罪犯的监管改造职责之外,还有其他的职责,比如对罪犯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监狱实施的监管行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刑罚执行行为,第二类为狱政管理行为。对罪犯收监,对罪犯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行为,均属于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的体现,有学者将这些刑罚执行行为概括为监狱的行刑权。行刑权是否属于司法权,学者之间对行刑权属性的认识存在一定的争议。尽管如此,目前的理论与实践均倾向认为,对监狱在执行刑罚的时候侵犯罪犯人身权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监狱在实施狱政管理行为过程中,造成罪犯人身伤害的,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由于监狱的狱政管理行为内容比较庞杂,需要细致区分。比如,戒具的违法使用侵犯罪犯人身权的,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了加强针对性,我们下面将分析讨论的内容进行特定化局限化。与刑罚执行职能无关的狱政管理行为,且狱政管理内容仅仅在于提供或保障监狱的安全环境之时,因为未能提供或保障安全的监管环境,导致罪犯人身伤害的,监狱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新冠肺炎暴发流行之初,人员流动导致疫情在社会上广泛扩散流行。由于远离都市与市民社会形成一定的隔离,监狱似乎就是一座传染病不能到达的孤岛。对此,有人开玩笑说,监狱是最安全的。尽管是玩笑话,但说出了监狱管理的某些特点。要有效地实现执行刑罚的目的,确保监狱的安全是前提。只有监狱本身安全了,才能进一步保证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狱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尽管人身自由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可以明确的是,监狱服刑罪犯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不应受到任何程度的减损,与普通自然人一样,享有正常的人身权。


因此,对处于监狱之中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而言,监狱应当提供安全的监管环境,监狱负有保障罪犯人身安全的义务,确保罪犯不受监狱外在环境、其他服刑人员及监狱管理人员的伤害。监狱提供安全的监管环境,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不受伤害,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如果没有适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侵犯服刑人员人身权的,比如不作为,监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笔者认为,除了行为主体是监狱、最终由国家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之外,监狱对罪犯的人身侵权行为类似于普通侵权行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处理。一般而言,监狱没有提供安全的监狱环境侵犯服刑人员人身权的,监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权,不作为的判断标准为监狱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狱政管理职责;没有履行相应的狱政管理职责的,表明监狱存在过错,是一种过错责任。


从理论上分析而言,在监狱内感染新冠肺炎,罪犯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依据侵权责任的法理要判明以下两点:(1)对于新冠肺炎的防治,监狱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狱政管理职责;(2)缺失的狱政管理行为或未达法定标准的狱政管理行为与罪犯感染新冠肺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按照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的职责要求,因疏于管理导致罪犯感染新冠肺炎的,理论上而言,监狱的侵权责任成立,罪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理论上的分析,能否获得实际法律规定的支持,尚需要进一步的验证。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除了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之外,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完全不同。所谓赔偿范围,就是指法律规定的事项范围,在这些规定的事项范围之内,国家才有可能进行赔偿;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的事项,由于缺乏法律的实际规定,国家可能不予赔偿。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范围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显著的区别。对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法律规定了兜底条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但对于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类似的兜底条款。因此,赔偿事项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还是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对于寻求获得国家赔偿的申请人而言,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性问题。


通俗来说,如果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则可能对申请人而言更有利;如果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则可能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需要在法律严格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寻找可能有利于支持赔偿主张的实际法律规定。这里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申请国家赔偿,其申请的赔偿是属于哪一类的国家赔偿。根据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的,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刑事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是如何规定的。抄录法条内容如下:(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就感染新冠肺炎而言,在法律规定的上述五项刑事赔偿范围之内,罪犯可以依据哪一项申请国家赔偿。单纯从法律规定的五项刑事赔偿范围的字面含义来看,似乎任何一项都难以支持罪犯申请国家赔偿的主张。


对怠于履行狱政管理职责导致侵犯罪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法是否予以赔偿,目前的法律缺乏规定。如果说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构成法律漏洞的话,从填补法律漏洞的目的出发,可以依据现有的哪一条或哪一项法律条文予以扩张性解释来达到相应的目的?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看,刑事赔偿范围的第四项规定,似乎可以填补法律漏洞。刑事赔偿范围的第四项内容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条文中的“等”字似乎可以为填补法律漏洞预留了一定的解释空间。


尽管条文中的“等”字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但作为法律解释的技巧,仍然要受到体系解释的制约。因此,对刑事赔偿范围的第四项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笔者的分析意见为,第四项的规定尚不足以支持罪犯因感染新冠肺炎而获得国家赔偿。为了保持法律的简洁或保持法律的开放性,法律有时候不可能进行事无巨细的具体罗列,往往以“等”字进行概括。但作为法律解释的技巧,对“等”字进行解释也不可能天马行空,对“等”字予以解释要受到体系性解释的制约。具体到刑事赔偿范围的第四项内容而言,“等”字省略或说被“等”字涵盖包括的行为,应当与条文前面规定的行为具有同质性或相当性。比如,“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尽管条文中只规定了“他人的殴打、虐待”行为,但与“殴打虐待”相当的其他行为,都应当包含在该法律规定之内,比如各种冷暴力及软暴力行为。或者说,只要是第三人实施的有可能导致罪犯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各种其他行为,都有可能在第四项的规定之内。


但即使如此进行法律解释与理解,刑事赔偿的第四项规定也无法支持罪犯因感染新冠肺炎而获得国家赔偿的主张。监狱没有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没有提供安全的监狱环境导致罪犯感染新冠肺炎的,这种情形下罪犯感染新冠肺炎,属于传染病的一种自然传染流行状态,不涉及第三人以故意或过失的方式对罪犯人身的伤害。相反,如果第三人属于新冠肺炎的确诊或疑似病例,监狱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对该第三人予以医学隔离治疗,该第三人以故意或过失的方式与服刑人员近距离接触、或故意对着服刑人员近距离呼气咳嗽的,这种情形下导致服刑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则有可能属于刑事赔偿第四项规定的范围。这种情形下,依据法律漏洞填补的法律解释,可以认为第三人与服刑人员近距离接触或故意对着近距离呼气咳嗽的行为,属于刑事赔偿第四项“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规定之内。


为加深上述法律解释结论的说服力,最后对(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的国家赔偿案件予以简要分析。赔偿请求人赵荣辉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入狱前赵荣辉因外伤致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疾。入狱后赵荣辉因疾病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但在治疗后赵荣辉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赵荣辉的国家赔偿请求,主要有如下两点:(1)确认赵荣辉在服刑治疗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2)在赵荣辉因病治疗期间,监狱存在监管过错。赵荣辉因病在监狱内部医院治疗期间,与其病房对门的另一住院服刑人员为艾滋病感染者,该艾滋病感染者曾进入赵荣辉的病房且与赵荣辉有过身体接触。按照国家规定,对于艾滋病感染服刑人员,监狱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比如应当对艾滋病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关押治疗。本案中监狱未履行其应尽的狱政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赵荣辉感染艾滋病病毒系由第三人的身体接触行为所致,结合上面的法律解释,笔者分析认为第三人与赵荣辉的身体接触行为,属于刑事赔偿第四项“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笔者也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因此,就罪犯在监狱内感染传染性疾病能否获得国家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就目前法律的实际规定而言,以下两点必须具备才有可能获得国家赔偿:(1)监狱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职责义务;(2)是否存在第三人实施有可能导致罪犯人身受到伤害的行为。

作者简介

王志勇

国浩北京办公室律师


王志勇律师系法医学硕士,法医司法鉴定人,拥有“法律+法医+保险”复合知识背景。尤擅长刑事案件辩护,医疗损害纠纷,保险理赔纠纷,人身伤害侵权诉讼,法医鉴定专家论证、出庭专家辅助人等法律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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