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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裕庆、张立齐 2018-05-24

“国民待遇”与“居民待遇”有什么不同?

——连载《浅析“台湾居民待遇”是如何完成两岸融合发展?》 (一)

随着2017年1月20日,俞正声在对台工作会议中提出:“研究出台便利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援台商台企在大陆更好发展,依法维护台胞权益。”与2月8日的国台办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对有关居民待遇的问题表示,“1月20日举行的2017年对台工作会议要求,要研究出台便利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政策措施。 据了解,这些政策措施涉及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就业执业、社会保障、生活便利等诸多方面,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会议精神的要求进行研究,成熟后将陆续公布实施。相信这些举措的出台,将为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促进两岸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 然后, 本文从这些讯息观察到两岸关系就已经进入新的融合发展阶段,尤其是协助台湾同胞融合大陆社会的思考,也有了新的突破。而且这个新的突破,也是台湾同胞期盼已久,常年反映的问题。



两岸关系发展之所以会如此的改变,是因为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频繁,并且在大陆人数已经超过500万人次,在大陆学习、就业与生活和创业的人数也达到100万人。  正因如此,台湾同胞在大陆生活的需求条件,就与30多年前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发展需求有所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对当前在陆发展的台湾同胞居民待遇的落实,必须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进一步进行安排。


“国民待遇”与“居民待遇”的法律定义不同


谈到居民待遇,我们必须从名词意思里了解到,就是给台湾同胞如同大陆居民在一个中国内实行相同的“户口与迁徙”制度,而非是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民”相同的政策。同样的,本文之所以不用坊间错用的“国民待遇”而正本清源使用“居民待遇”,也是避免未来将“待遇”入法时,出现需要解释“待遇”对于台湾同胞身份的法律解释问题。  而且,国台办与张志军主任,对给予台湾同胞是“国民待遇”,还是“居民待遇”名词在发言上,也以“居民待遇”为主,以突显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而非外国人的事实。


至于,有关居民待遇的“居民”一词,其实就是来自“台湾居民”的正式法律名词。  那是因为,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第一章第二条,已经明确在法条定义台湾居民就是“在台湾居住的中国公民”,而且,在大陆各种法律中,除了我们会看到“人民”与“公民”外,也没有所谓“国民”的法律名词。   换句话说,许多大陆媒体与学者错误使用“国民待遇”来称呼,就是没完整了解到大陆对台法律专有名词的用法。


      

再说,对台湾在陆同胞采取“国民待遇”一词的本身也不符合一个中国原则,不论是从中国与外国资料来解释,“国民待遇就是一种在国际法定义的原则下,给予外国人与当地人民享有同等的待遇”,然而台湾同胞本身已经就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公民,何以需要采取“国际法”来给予他们如同外国人一样的“国民待遇”?反之笔者认为从两岸同胞居住地区户口的不同,应该给予的是和同大陆同胞一致的“居民待遇”。 以此类推,国民待遇这一提法为什么台湾方面要反复使用?那就是刻意要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将台湾与大陆扭曲为“国与国”关系而故意使用这样的词汇,因此笔者认为“居民待遇”才符合一个中国原则,在主权上才是把台湾当成中国主权领土的一部分。 就如同现行的台湾同胞所使用的证件,也是依法与一个中原则称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而不是“台湾国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符合一个中国原则与法律的证件名词。 因此,现在台湾同胞缺的并非是没有中国籍外国人的“国民待遇”或是“公民身份”,而是在中国籍框架下符合现行证件名称与大陆居民一样的合理合法“居民待遇”。 所以,我们万万不能混淆错用,免得日后节外生枝的在法律适用性与在主权领土问题上出现对于台湾同胞身份混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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