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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的纳税探讨

刘学文 北大纵横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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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字 | 3分钟阅读


股权激励是公司治理中的一种中长期的激励手段,企业赋予核心员工一定的与公司股权相关的中长期收益,作为员工过去及未来在企业中的业绩贡献的认可和激励,尤其是对未来工作业绩的激励,是股权激励的重点考虑,达到企业与员工收益共同提高,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收益与发展同步。

一般情况下,国内应用的股权激励模式有: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性股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几种方式,以及以上方式不同的变化模式等。

在实际股权激励的操作中,往往大家只是注重了相关方案的设立,包括:定模式、定量、定价、定人、定时、定来源、定机制等,经常会忽略股权方案实施中相关税务问题的思考,导致后续在股权激励兑现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降低股权激励的效果。

01

考虑组织形式影响纳税

股权激励计划中,一般会采用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等两种方式,其中,直接持股的方式,通常是激励的人员数量有限,尤其是针对非上市公司,由于中国的《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因此,在直接持股方式下的股权奖励,往往是有人数限制的方案。而大量做股权激励的公司采用的是间接持股的方式,而间接持股,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个人代持、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公司型持股、信托基金持股等。

从法律及税务角度考虑,目前国内应用较多的仍旧是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和公司型持股两种模式,其中,合伙平台持股模式因少交一道税(企业所得税),而被广泛应用,但也有部分公司因不清楚股权重复纳税问题,而采用公司型持股平台的方式,如某公司上市前做了持股计划,1.9万名员工成为了股东,但持股平台采用的是有限公司的方式,在上市后变现,需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平均每人多缴纳了40万元的税,也就是说,因为持股平台选择不当,直接多缴纳了76亿元的税。

02

激励模式选择影响纳税

除了持股平台设立的选择之外,对于采用不同的激励模式,对应的纳税适用条款也是不一样的,纳税的金额区别很大,直接影响员工的收益水平。

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激励方式,会存在两个交易阶段,即第一阶段取得股票阶段、第二阶段拥有股票并支配股票获取增值权的阶段。

1、第一阶段即取得股票阶段: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执行3%-45%的税率。国家在股权激励方面,也给定了部分政策优惠测试,比如,根据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规定,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根据员工的任职月份数进行平摊后再对应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独立于当期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并可以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后的商数确定所适用的税率,该“规定月份”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资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即应纳税额=(根据行权或解禁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第二阶段即拥有股票阶段:在二级市场中交易,根据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的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转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非上市公司中的员工取得的股权,同样也存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取得股票阶段,仍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执行“3%-45%”的税率,但第二阶段由于无法在二级市场中获得交易中变现,因此,激励对象转让上述股权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20%的税率。

采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的实质,是员工获得的奖金激励的另外一种形式奖金,应全部纳入到工资薪金收入中,按照工资薪金的七级累进税制纳税,最高按照45%的税率执行。

以上考虑组织形式和激励模式选择影响纳税,仍有很多值得持续关注和深入探讨的优惠政策影响纳税,从而影响股权期权激励的效果。

作者:刘学文,北大纵横研究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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