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银行 | 婚姻财产规划服务需把握的基本法律问题(一)
结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相关财产如何处置?
法律解读要点:
合法有效的结婚(以下也称“登记婚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实质要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
(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5)限制患有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麻风病等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人结婚。
2.形式要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区别于临时和隐蔽性的通奸、姘居等非法两性关系);
2.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区别于合法的婚姻);
3.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本点为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区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构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的关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同居关系:
1.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区别于登记婚姻);
2.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区别于事实婚姻)。
同居关系可分为两种:
1.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 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前者,对于后者应归道德调整,法律不予过问。
在处置上述三类关系中当事人的婚姻财产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鉴于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因此对于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的相关财产,应当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置;
2.对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特别提示:
在提供婚姻财产规划服务时,首先要判断的问题是双方是否构成有效婚姻关系,并应注意区分登记婚姻、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这是后续对婚姻财产作出具体规划的前提和依据,在此基础上方能选择适用的财产处置原则,从而提出相应的咨询意见。
小案例:
王某与李某于1999年相识,恋爱两年之后双方于2001年决定同居,直至2005年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因王某移情别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李某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
王某与李某在2001年至2005年之间构成同居关系,而非登记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不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双方财产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