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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名著(28)| 三百年前的降息

2015-05-27 约翰·洛克 商务印书馆

全球央行刮起降息风,中国央行今年也已连续两次降息,股市、楼市风起云涌,不妨看看四百年前,英格兰银行发起人之一的约翰·洛克如何看待降息的问题。


货币是一种不生不长、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的物品。但是它却能通过契约把一个人的劳动的报酬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口袋中去。


降息的后果


不应以法律手段干预利率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借款所付的代价能不能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呢?”对这问题,我想一般我们可以说:显然是不能的。因为既然不能颁布一条法令禁止人们把金钱或财产赠送给随便哪一个他所喜欢的人,也就同样不能制定任何法律,来禁止那些精于理财和转移财货之道的人按照当时必须支付的利息来借钱使用。因为必须记住,任何人借钱或付利都不是为了寻乐,人们所以不惜麻烦和费用去借钱,是因为他需要钱。只要与此需要相适应,无论要花多少代价,人们都肯于去借钱。我是说,无论您怎样做,那些精于此道的人总能设法规避您的禁令、避免法律的惩罚。那么这样一种法律将产生什么不可避免的后果呢?


信誉丧失


它将使国内许多人犯伪誓罪。这种罪行是立法者应该最仔细地设法防止的;他们不但要惩罚已证实的明显的伪誓罪,而且应该消除和减少发伪誓的诱惑,从而釜底抽薪地防止它;因为如果诱惑力很强(人们在为自己的利益而发誓时,这种诱惑力就很强),人们对于触犯刑章的恐惧是不会起什么约束作用的,特别是在罪行难以被证实的时候。我认为在订立这条减低利息的法律以后,人们一定会想办法用利息以外的其他托词来借钱,以便逃避法律的严格规定;他们一定会秘密勾结,朋比为奸,尽管他们的形迹可疑,但是除非他们自己招认,他们的罪行是永远不能被证实的。


但是,当我们考虑到给葡萄酒、丝绸或其他非必需品规定价格是如何困难,并且考虑到在饥荒年间给食物规定价格是如何不可能的时候,我们也许就会看出法律不能禁止人们收取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只有人们对于货币的需要程度才能决定货币的价格)。因为货币是一种普遍通用的商品,它对于贸易正像食物对于生命一样是不可或缺的;无论要出什么样的代价,人人都必须获得它;当货币缺少时,代价就必然要高些;而且负债和贸易一样,都促使借钱成为一时风尚了。


银行家就是很明显的例证:若干年来货币的缺乏使英国的利率实际在6%以上,大多数不会以6%以上的利率放款而使自己不受法律惩罚的人们,便把他们的货币交到银行家手里.因为钱放在那里,当他们有更好的使用货币的机会时可以随时收回。所以法定的利率既不利于放款人,也不会对借款人有利。在没有限制时,这些借款人是愿意对货币付出它所能负担的利息的。这种做法将只对银行家有利。如果我们把利率减到4%,那些借钱的大小商人不会比现在少付一丝一毫利息,但是却会发生下面两种恶果:


第一,这些借钱的人也许要付更高的代价;


第二,国内留存的经营贸易的货币将会减少。因为那些最多只付出4%的利息,而收入6%、10%或更高的利息的银行家们,在利率低时可能比现在利率高时愿意把更多的钱闲置在手边,这样一来,贸易中流通的货币就要减少,货币将更感缺乏;由于银行家的垄断,这种缺乏又将提高借钱的利率。银行家的经营技巧,再加上别人的懒惰或无能,往往使国内财富大部分流入他们的手里,这可以从清查国库时发现的他们所欠巨额款项上看出来。



货币的自然利息是由于两种情况而提高的:


第一,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假设1万镑就足以经营百慕大的贸易,再假定最初去那里的10个移民带去了2万镑,并把这些钱借给那里的一些商人和居民;这些人过着超过他们的收入的生活,用掉了其中1万镑,使这笔钱离开了这个岛。显然,如果债权人一齐收回他们的放款,商人不得不把用在贸易上的钱拿来还债,货币就要大感缺乏;否则债务人需钱,只好听从债权人支配,利率就将提高。但是,除非在很大的普遍危机中,所有或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时收回放款的事情是很少发生的,更常见到的情况倒是人们的债务增加得很多,这经常使借款者多于可能放款的人,结果货币缺乏,利率提高。


第二种经常提高自然利息的情况是:货币太少,与全国贸易情况不相适应。因为在贸易中,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寻求货币,所以人们总会感到这种不相适应的情况。假定英国实有货币100万镑,而英国人负债总数只100万镑,则货币正好与债务相适应;但是如果贸易需要200万镑,那就缺少100万镑,货币的价格就会提高;这和市场上任何其他商品在不能满足半数买主的需要、每两个买主只有一个卖主的时候,其价格将会提高是一样的。


因此,要想有效地用法律来降低利率是徒劳无益的,其不合理等于希望能对房屋和船只的租价作固定的规定。需要一只船而不愿失掉他的市场的人,绝不会坚持按市价来租船,即使租费有法律限制,他也一定要想方设法保证船主多得租价。需要货币而不愿丧失航行或贸易机会的人,总会为获得货币而支付自然利息,并且愿意接受能使借款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付款方法。所以限制利息的法律最好也小过是增进借钱的技巧,绝不能减轻借钱者的负担;借钱者为了能借到钱,恐怕要费更多的事,跑更多的路,还要付更多的代价:除非我们的企图只是要干预过去已经订立的抵押和合同,要以一条法律使以前依法作成的交易无效(这是不可想象的),并且把张三应得的东西给予李四一一不为别的原因,只是因为一个是贷款人.另一个是借款人。


洛克极力反对降低利息。他认为,利息率的高低是受货币量或资本量的限制的,人们不能制定法律压低地租,也没有理由制定法律降低利息。


降低利率的后果


即令法律满足了它的提倡者的愿望,即令这一法令制定得能够把货币的自然价格固定下来,并且能够阻止任何人以高于4%的利率贷出货币(这显然是做不到的),让我们再看看它将产生什么后果。


1.它将使孤儿寡妇和一切以货币为财产的人们损失他们的财产的1/3(当时将利息由6%降到4%),这对许多人将是非常难堪的事情。全国的明智之士要严肃地考虑一下,他们这样做是不是会一举而科罚并弄穷大部分以货币为财产的无辜的人;这些人有权按照货币的所值赚得利息(他们不能赚得更多),正像地主有权按照土地所能生产的价值来出租土地一样。人们没有犯任何罪行或过失就被罚掉1/3的财产,这似乎是太苛酷了。

2.它将使握有货币的人蒙受很大的损失,而对国家并无好处。因为只要商业没有受到妨害,国产商品和制造品的输出没有被阻碍,本国自己人之间谁赚谁赔是与国家没有什么关系的。可是公共慈善心教导我们说,法律应对那些最不能照应自己的人给以最大的照应。

3.这将有利于借钱的商人。因为如果他以4%的利率借款,而他所得的利润是12%,则他的纯利为8%,贷款人只得4%;但现在他们则是平分,各拿6%的。如果商人和贷款人双方都是英国人,这对于英国的贸易既无好处也无害处;只不过是像我所说的那样,把除金钱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可赖以为生的人的财产的1/3转入商人的腰包而已(这样做既不是因为后者有功劳,也不是因为前者有过失)。除非对公众明显有利,私人的利益是不应该遭受到这样的忽视或牺牲的。但是在这个事例中,情况却恰恰相反。拥有现款的人的这种损失将有害于贸易,因为利润和风险不相称,将使人不愿放款;当我们考虑到鼓励放款的效果时,我们就会知道,鼓励放款可以使国内的货币不致闲置起来从而损害贸易。


4.这样做将阻碍贸易。因为要经营多大的贸易就需要一定比例的资金,而有多少资金闲置起来,就会减少多少贸易。在风险大、获利小的时候(在英国以低利率放款就是这种情形),许多人们就宁愿把自己的钱窖藏起来,而不愿意以这种条件把它放到外面去冒险。这对于国家将是一种损失,而在英国主要应该防止的就是这样一种损失,因为我们除了贸易以外,并没有矿山或者任何其他方法来取得或保持财富。我们的贸易受到多少损失,我们的财富就必然要流走多少;我们和邻国之间的贸易逆差必然会把我们的现金带走,并很快地使我们处于贫困和无以自保的境地。虽然黄金和白银本身的用处不多,然而它们能换得一切生活用品,所以财富就在于黄金和白银丰足。


(以上摘自《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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