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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晔:《共产党宣言》法理探秘 | 法律科学202102

【作者】郭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栏目(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共产党宣言》是人类文明史上的法理宝库。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唯物史观,解开了他们那个时代个人权利、社会体系、法律制度、国家政权、国际关系等人类社会现象深处的法理密码。《宣言》所揭示的运转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逻辑是人的本质的颠倒,只有推翻资本逻辑才能重建人的本质,而这正是共产主义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法理所在。《宣言》提出的“自由人联合体”命题是重建人的本质的起点,也是重建新时代新世界的法理体系的开端。关键词:《共产党宣言》;法理;资本逻辑;以人民为中心;自由人联合体
目次
一、《宣言》是人类文明的一座法理宝库
二、《宣言》是共产主义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法理依据
三、《宣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理源泉
四、结语

  《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思想源头,蕴涵着深邃的法学原理、科学的法学方法和隽永的法学命题,对这一经典著作的解读堪称汗牛充栋。然而,法学界研究《宣言》更多是在“国家与法”的理论范式下展开的,对其中蕴含的“法理”却较少涉及。“法理”为我们开辟出一条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新思路,也为我们研究《宣言》提供了新方法。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如何发现和看待他们那个时代的法理的,又如何提出了新社会的法理概念和命题?他们的法理洞见对共产主义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有着怎样的独特价值和历史意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又是如何传承和发展了《宣言》中的核心法理?这些法理对当代中国面向世界、走向未来具有怎样的价值?本文带着这些问题走进《宣言》,重温经典作家对历史和时代的法理剖析,探索马克思主义始终如一的法理逻辑,反思新时代“中国之治”背后的“中国之理”,以期为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的法理研究提供参考。


《宣言》是人类文明的一座法理宝库


  《宣言》作为一部科学的理论经典,不仅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而且指出了个人权利在特定社会的正当性来源,发现了以法律为依托的国家制度的现实本质,解开了世界历史背景下文明交融的法理密码,集成了人类文明史上的法理精华。


  (一)自由是个人权利的法理基石


  自由是近代社会的法理起点。马克思同样认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对自由这一被奉为至上的法理有了更成熟的认识,即“自由就是自由贸易、自由买卖”,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说明了法权自由的法理。


  在他们看来,“自由”绝不是纯粹理性“意志”的自由,而只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交换的自由,是人对他所占有的一切享有自由交换的权利。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之法理基础的所谓普遍的自由价值,也只是特殊的交换价值的另一种说法。马克思正是透过资本主义世界中占统治地位的交换价值,看到了它在法理世界的化身(即自由价值)及其统治地位。在法理上被称为绝对正当的自由,只是交换价值的法学代言者。而交换又必然要求平等,即交换主体权利义务的平等,于是平等成为现代社会与自由如影随形的又一法理。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更直白地描述了平等和自由:“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在作为交换价值的自由和平等价值基础上,权利具有了在资本主义世界中毋庸置疑的正当性。权利又具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占有,包括“天赋的”占有,如人的尊严、人的身体等,以及“自力挣得”的占有,如自由竞争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财产权);二是交换,不仅包括财产交换、物的交换,事实上也包括了人身、劳动、人格的交换。从占有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占有自己的身体和仅供维持生命的生活资料,资产者除了身体和生活资料之外,还占有生产资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占有权利,但能够占有的对象范围却不同。从交换的角度来看,交换对每个人而言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但交换的形式平等事实上掩盖了作为交换前提的占有的实质不平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道:“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而《宣言》描绘了以平等交换为内核的权利现象,如“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当自由价值被交换价值暗度陈仓之后,资本主义法理的基石就变成了被冠以“人权”的财产权。对无产者而言,没有资本,便只能出卖自己的尊严、健康、身体、劳动、子女、妻子以及所有本应该属于人权的一切。因而,只有恢复占有的平等,自由交换才是真正平等的交换,人才能真正享有他应该享有的人权。“自由是个人权利的法理基石”,这不是一个以先天理性为起点的论证,而是从商品经济的交换普遍性开始的推论。这个交换普遍性的前提即占有,是一个“事实”,而不是一个假设。


  (二)契约是最基本的法律原理


  国家是基于保护权利而形成的理性的社会契约共同体。这种契约是将个人权利让渡给国家,从而结束人与人的战争状态或无政府状态下的互相伤害。而国家又通过权力分立而相互制约,避免对权利的侵犯,政府与个人之间形成了既依赖又提防的关系。“社会契约”的现实存在就是宪法和宪制以及以宪法为根基的国家法律体系。这样看来,契约从私人权利的信用保障,到公共领域的共同利益保障,串联起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正当理由。


  人们因为社会性而结合在一起,又因为非社会性而彼此分离,这种“非社会的社会性”被视为人的本性。那么,是什么让人们结合在一起,又是什么扮演了结合在一起的“阻力”呢?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性是资本的必然属性:“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资本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也带来了政治的集中。“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非社会性是由竞争关系导致的对立关系,它使个人对权利有了更强的依赖性和崇拜,使权利与法律之间产生了特有的紧张关系。在自由交换的背景下,从占有者个人出发,交换的目的是获得利益,而若没有秩序,竞争将会导致争夺利益的混乱和战争,或者无法确立交换的合理标准。为了避免无序产生的后果,让所有交换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至于产生混乱,有必要建立和维护自由竞争的秩序,法律正是为了维护这一秩序而产生的。因而,这绝不是自由意志所要求的理性契约,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满足自由交换、维护自由竞争、保护自由权利的资产者共同利益而设立的现实契约,是一种由利益所主导的妥协的产物。《宣言》揭示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即“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正是代表着资产阶级共同意志的社会契约,构成了国家和法律成立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作为基本的法律原理,并非从启蒙思想家假设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出来,而是从资产阶级现实交换关系中得到证成。


  (三)管理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


  恩格斯说:“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国家及其权力配置,都是满足自由竞争的程序性要求。虽然对于利己主义个人而言,没有什么是共同利益,但他们却普遍追逐自身的利益,于是这种普遍趋利性本身便成了普遍利益和普遍价值,而满足这种普遍趋利性的秩序条件即自由竞争就是法律和国家。《宣言》说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理本质:“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这表明市民社会的需求是国家产生的根源,管理是现代国家存在的直接理由,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国家的重要职能。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说:“拿破仑当然已经有了对现代国家的本质的认识;他已经懂得,现代国家是以资产阶级社会的顺利发展、私人利益的自由运动等等作为基础的。他决定承认并保护这一基础。”国家从根本上是一种管理工具,亦即调节利益关系的手段,不同的利益条件决定了不同的国体政体等国家制度。在谈到国家时,恩格斯预言“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会失去政治性质”,就会脱掉国家的暴力外壳,而以管理为其存在的法理根基。这是极具前瞻性的判断,西方20世纪末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思潮便反映了管理型国家形成的趋势。休斯(O. Hughes)说:“曾在本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占支配地位的传统公共行政管理的僵化的层级官僚体制,逐步转变为一种灵活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形式。这可不是改革事务或管理方式的微小变化,而是政府作用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管理”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在时代发展中得到了确证。


  (四)生产力是政权交替的根本法理


  国家政权的法理本质也预示了国家制度更替的法理根源。国家制度的变更不是改朝换代的量变,而是社会根本性质的质变。《宣言》指出,生产力就是“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换言之,资产阶级代替君主获得政治上的统治,并不是历史上偶然的突变,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对此,《宣言》作了非常细致的陈述:首先,大工业和世界市场的发展使资产阶级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都是先进生产力的现实写真。原有的封建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关系,即受僵化的等级关系局限的所有制关系,无法实现物质和人口的自由流动,无法适应已经发展的生产力,甚至已经成为束缚生产力的桎梏。在这种情况下,自由竞争制度必然代替不自由的等级制度。当先进的资产阶级夺取社会生产力建立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之后,政治上的统治权力也就具有了正当性。正像《宣言》所言:“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它从被压迫的等级、第三等级最终上升为统治者,根源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的建立。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只是因为它所保护的生产关系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又在于其解放、推动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这一洞见不同于基于“同意”的社会契约理论,后者认为“政府,尤其是民主政府拥有被治者的同意”是政权正当性的法理根源。“同意”在现代社会以投票的形式体现出来,政权正当性也随之转化为合法性问题。而在马克思看来,政权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最终根源不是假想或默示的同意,而根源于生产关系的先进性。他深入市民社会寻找到的“国家秘密”,无疑打破了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石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以至于有学者提出,随着资本的出现,国家不再是一个由其知识的、专门的学科进行理论化的自主实体,而是被资本渗透了的实体。


  (五)变革是推动社会的进步力量


  以变革调整生产关系并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法理。社会进步不是受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的,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过程;而生产力的发展,是一条在历史中无限延伸的线,是不会止步的;只有通过社会变革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抱残守缺,才能避免社会危机。《宣言》赞扬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革命性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法理;《宣言》对资产阶级所有制进行批判,也是基于这一法理。一个制度优越于另一个制度的根本在于生产力标准,而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时,仍然要靠生产力标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在现代社会没有灭亡,为什么社会主义制度还不能立刻全方位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在不断调整着自身以适应生产力发展。就像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所言,美国和法国革命确认了平等权是绝对原则,但在19世纪脱胎于革命的政治体系都把重点放在了产权平等上,而20世纪发达国家建构了以现代化财富再分配为代表的“社会国家”,其着眼于教育权、健康权以及退休权。“社会国家”的制度变革是历史进步的重要表现。这也反映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两个决不会”思想:“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据此,任何制度只有不断地变革以顺应生产力发展的方向,社会才会进步;制度的变革一旦停滞,就会跟不上生产力的节奏甚至成为桎梏,而被社会进步的力量所摧毁。


  (六)文明是民族国家关系的法理基石


  “和平”是国际关系的法理主题,启蒙思想家康德甚至提出了“永久和平论”和“世界公民观点”,认为虽然各民族之间相互分隔,但相互自利的商业精神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宣言》也有近似的表达:“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宣言》用三个“随着”,即“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随着贸易自由的实现和世界市场的建立”“随着工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条件的趋于一致”,表明了建立世界普遍联系的历史必然性。不过,康德将世界历史的发展看作是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一种命运或者天意。马克思、恩格斯则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预言世界市场是全球化的根源和国际关系最终走向和平的可能性所在,并指出这一切发生的原因决不是什么神秘的力量,而不过是“商品的低廉价格”,即“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宣言》指出:“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一切民族只有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才能逃过灭亡的命运,它们只有变成资产者才能成为文明的民族,文明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资产阶级“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于是各民族的精神产品也经过“加工”而文明化了,成为资产阶级文明价值的承载者。最终是“文明”促成了和平,“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文明”本身也成为民族国家关系的新法理,以至于战争只有在作为推行文明的手段时才是正当的。野蛮的人肉战争被文明的商业战争所替代,战争之间的短暂和平由“人类和地球的欧洲化”导致的持久和平所取代,商品输出的文明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法理,这便是《宣言》所揭示的现代世界的法理真相。


  (七)唯物史观让法理从教义走向科学


  建立在唯物史观之上的马克思主义法理,不是从上帝的意志、纯粹理性意志中寻找法的正当来源,而是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中发现了法律之所以被视为“正当”的理由。决定这种意志的是这个阶级的利益,即它们在经济上的需求。《宣言》批判了“永恒真理论”,即“存在着一切社会状态所共有的永恒的真理,如自由、正义等等”;称以真理自居的德国社会主义为“自炫博学的天真”“他们不代表真实的要求,而代表真理的要求,不代表无产者的利益,而代表人的本质的利益,即一般人的利益,这种人不属于任何阶级,根本不存在于现实界,而只存在于云雾弥漫的哲学幻想的太空”。马克思、恩格斯揭开了权利和法律的神秘面纱,揭穿了“真理永恒论”的陈词滥调,使“自由”“正义”“文明”这些具有真理迷惑性的概念彻底暴露出其利益的本质。在1877年致弗里德里希·阿道夫·左尔格的一封信中,马克思批评“一帮不成熟的大学生和过分聪明的博士”,说“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这种基础要求一个人在运用它以前认真地、客观地研究它)”。他把他一生的很大一部分时间、很大一部分著作和很大一部分科学研究用来嘲笑自由、平等、多数人的意志,嘲笑把这一切说得天花乱坠的各种边沁分子,用来证明这些词句掩盖着被用来压迫劳动群众基础的商品所有者的自由、资本的自由。


  但如果我们把马克思主义法理的科学价值只停留于批判层面,就远远低估了它。正像马克思在致阿尔诺德·卢格的信中所说:“我们不想教条地预期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新世界的法理发现需要科学的方法,而科学的方法离不开科学的思维,这便是唯物史观的独特贡献。唯物史观同样提供了科学的法理思维,使人们对法理的理解不再封闭在教义的信仰空间,而是看到法理就深扎于现实生活、根源于实践需求。《宣言》正是立足唯物史观而看透了法律的本质:“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法理绝不是某种永恒不变的东西,它只是某种特定时代条件下人们需求的产物,因而无论是所谓法理的价值内容(如自由、正义、文明),还是所谓法理的表达载体(如法律、宗教、道德),都只是“暂时性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一言以蔽之,唯物史观破除了虚幻的法理童话和神话,给了我们透视社会的法理思维,让法理从教义质变为科学。


《宣言》是共产主义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法理依据


  《宣言》作为一部革命的纲领性文献,其使命在于用科学的法理指导无产阶级去行动、去实践、去创造未来,找到超越当下的新起点。《宣言》阐明了资本主义世界的法理逻辑,澄清了它之所以必须被推翻的理由和逻辑,为共产党人所领导的共产主义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法理依据,确立了法理起点。


  (一)资本设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逻辑


  《宣言》是“资本”的现象学,《资本论》是“资本”的逻辑学,资本逻辑就是19世纪欧洲的法理逻辑。“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资本不单是物的存在,而且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存在方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说:“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资本”作了一番细致描写:“如果说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一方面创造出普遍的产业劳动,即剩余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那么,另一方面也创造出一个普遍利用自然属性和人的属性的体系,创造出一个普遍有用性的体系,甚至科学也同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属性一样,表现为这个普遍有用性体系的体现者,而在这个社会生产和交换的范围之外,再也没有什么东西表现为自在的更高的东西,表现为自为的合理的东西。因此,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产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正是因为资本创造了巨大生产力,资本成为资产阶级社会自在的最高的东西和自为的合理的东西,所有的其他事物、关系、价值都必须依附资本而取得正当性、合理性、有用性,“钱”剥夺了整个世界的价值而成为唯一价值。资本是时代的基本原则,世界上任何东西都表现为这个普遍有用体系的“体现者”,这就是说,一切存在物都只能在资本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辩护。


  《宣言》对现代资产阶级产生发展的过程进行了精彩绝伦的描写,事实上也将资产阶级灵魂深处的资本逻辑展露无遗。首先,资本“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一系列变革的产物”。由工业革命引发的大工业和由美洲发现带来的大市场(世界市场)是资本形成的根本原因。其次,“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独占统治表明资本已经占领了权力,而这正是资本可以继续增殖的政治条件。再次,资产阶级统治的所有领域都发生了革命,而这些革命却是双重性的,它一方面产生了无与伦比的财富、人口、便利;另一方面又制造了无以复加的贫困、动乱、噩梦。就像《双城记》所描绘的那样:“际此吉时良辰,又系凶戾恶日,是智慧的时期,却又是愚蠢的时期,是足以取信的时期,而又是难于置信的时期,这个时候是光明亦是黑暗,有春日的希冀,又有冬天的失望,我们有一切,我们也没有一切,我们可以上升天堂,亦可以下临地狱。”《宣言》以天使与魔鬼的对比展示出资本主义世界的内在矛盾:1.富裕和贫困的矛盾,一边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另一边是“贫困比人口和财富增长还要快”;2.经济增长和社会动荡的矛盾,一边是“生产的不断变革”,另一边是“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3.变革和破坏的矛盾,一边是“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另一边是“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4.开放和保守的矛盾,一边是“奔走于全球各地”“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另一边是“迫使一切民族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5.生产力强大和生产关系狭窄的矛盾,一边是“社会上文明过度、生产资料太多、工业商业太发达”,另一边是“消灭大量生产力”。


  同时,“在资本的简单概念中已经潜在地包含着以后才暴露出来的那些矛盾”。其一,资本的无限增值与现实世界的有限容量的矛盾。资本一方面要无限扩张创造更多的东西,另一方面又要把超出现实最大容量之外的一切毁灭掉。这种现实容量包括有限的自然资源、有限的劳动力、有限的空间时间和有限的生产关系。其二,资本增殖必然需要的社会性与其利己观念必然指向的非社会性的矛盾。资本要把财产聚集起来就必须把创造财产的所有社会力量联合起来,这是其社会性属性;但它同时要把财产集中到极少数人手中就必须让人们陷入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而彼此对立。其三,财富越来越聚集到少数人手上,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口陷入贫困或赤贫失去消费能力,因而造成大量产品过剩,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危机。资本的内在矛盾必然使资本逻辑主导的社会陷入循环式困境,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代西方社会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出现实体经济不振、政府调节无力、社会贫富差距过大,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公开的虚伪性,正是资本逻辑内在矛盾的暴露。


  (二)资本逻辑是人的本质的颠倒


  从价值尺度看,资本使人丧失了自由个性。1845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资本逻辑却宰制了人的全部社会关系,使物(资本)成为人的主人,是人的本质的颠倒。首先,人的生存没有保障。“这些不得不把自己零星出卖的工人,像其他任何货物一样,也是一种商品,所以他们同样地受到竞争的一切变化、市场的一切波动的影响。”“工人仅仅为增殖资本而活着,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能活着。”其次,人的尊严被亵渎。“无产者的劳动已经失去了任何独立的性质”“工人变成了机器的附属品”。“对工人阶级来说,性别和年龄的差别再没有什么社会意义了,他们都只是劳动工具。”劳动和劳动者不再具有价值,而由价格来衡量,这种价格又“几乎仅限于维持工人生活和延续工人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再次,人的权利被剥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工厂所绑架,“挤在工厂里的工人群众就像士兵一样被组织起来”“每日每时都受机器、受监工、首先是受各个经营工厂的资产者本人的奴役”。生活水平低下,被层层剥削。“当厂主对工人的剥削告一段落,工人领到了用现钱支付的工资的时候,马上就有资产阶级中的另一部分人——房东、小店主、当铺老板等等向他们扑来。”能力发展受阻碍,甚至被摧毁,“要求他做的只是极其简单、极其单调和极容易学会的操作”,“他们的手艺已经被新的生产方法弄得不值钱了”。个人财产权、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全部丧失,“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把人训练成机器”;“家庭只是在资产阶级那里才以充分发展的形式存在着,而无产者的被迫独居和公开的卖淫则是它的补充”。最后,人变成了“非人”。人的需要没有真正满足,而是被推向两个极端。一方面,人的欲望被刺激,人产生了超出真正需求的虚假需求,如奢侈消费的需求;另一方面,人最基本的需要却难以得到保障,如许多劳动者仍然处在生活基线之下。资本逻辑之下,人的本质不但被颠倒,而且人的现实也被扭曲,人被迫成为“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个人”。利己的个人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人的世界就像原子一样完全消融在相互对立的个人世界中。


  (三)推翻资本逻辑、重建人的本质是共产党人进行社会革命的法理依据


  正因为资本逻辑陷入了自我矛盾,颠倒了人的本质,因而它既不能获得自我解救,也难以在价值上得到证成。只有破除资本逻辑,才能重建人的本质,才能解决资本逻辑主导下的现实矛盾。《宣言》认为,推翻资本逻辑、重建人的本质的历史使命落到了无产阶级的身上,落到了始终代表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代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方向的共产党人身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党人所要致力的社会变革的法理依据在于,最终消灭私有制,推翻资本逻辑、重建人的本质。


  重建人的本质不仅是为了挽救无产阶级这个受苦受难的阶级,而且要真正实现人的主体地位,使人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首先,改变财产的阶级性质,“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由社会全体成员占有生产资料,使资本为人所控制而不是相反。与“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不同,重建人的逻辑,就是要让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成为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其次,改变权力的政治统治性质,无产阶级要在政治上争得民主,使国家权力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使权力成为人民的工具。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曾这样从法理上评价民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的产物。”而在《宣言》中,民主制更现实地意味着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这是变革全部生产方式必不可少的手段。“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而“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无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相对于完全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来说是不充分的,但它却不是无价值的,民主构成了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法理。


  重建人的本质,不仅要让人成为他所在世界的主人,而且也要成为自己的主人,实现全面、充分而自由的发展:一是人的需要不再局限于狭窄的消费需要,不再被外物刺激起无止境的欲望,而是能够以每个人能力的充分发展为限度。人的发展由人内在的需要所控制,而排除了外在的诱惑,扬弃了资本逻辑下的消费主义、个人主义、实用主义、享乐主义、增长主义,人真正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实现“自由”发展,从而“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二是人的发展不再局限于获得财富,不再局限于物质上的发展,而是实现物质、精神、道德、才能等各领域全面发展。三是人与人的关系不再局限于卑微的金钱关系,任何人不再为了获得利益而出卖身体、人格和权利,每个人都有尊严,每个人都是目的。这样,劳动者不再为了活着而被他人奴役去劳动,妻子不再为了生活而沦为生产工具,女性不必为了生存而去卖淫,儿童不必被强迫成为劳动工具,人们恢复有尊严的劳动关系、有爱情的婚姻关系、亲密的家庭关系、平等的合作关系等。


  重建人的本质,最终目标是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人联合体”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是对资本逻辑的否定,也是对资本逻辑内在矛盾的消除,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一方面,联合体没有吞没个人自由,个人自由是前提;另一方面,个人自由融贯于联合体中,通过联合体而充分实现。就像马克思所言:“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这样,人就摘掉了利己主义标签,从自由占有外在对象(生产资料)的人,成为在社会中自由发展的人。1894年,意大利人卡内帕致信恩格斯,请他尽量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社会主义新纪元的基本思想。恩格斯回答说,除了从《宣言》中摘出的这段话之外,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这也说明,正是“自由人联合体”命题构成了新社会新的法理起点。


  这个自由人联合体不是狭隘的民族联合体、阶级联合体,而是全人类的联合体,是全人类的彻底解放。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各文明国家的联合行动,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首要条件之一。原因正在于,人与人的关系、国与国的关系都只是资本与劳动、资产者与无产者关系的一个表现,资本逻辑的破灭,也必然打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因残酷竞争而存在的最后隔阂。对此,《宣言》作出了一个极为精彩的论断:“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失”“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当我们能够不再用金钱来塑造我们每个人、每个民族时,文化才能成为塑造我们的力量,民族才能成为现实的存在。同时,当文明不再充当利益的借口、战争的手段时,文明就会恢复它的包容性,而促成不同民族之间的和睦交往。


  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世界,自由、平等、文明只是法理“话语”,却不是其法理逻辑所在,资本的逻辑才是真正的逻辑。但资本逻辑归根到底是人的逻辑的颠倒,人真正的自由、人类真正的文明都在资本逻辑中被压抑、被碾碎了。重建人的本质要由被彻底剥夺了人的本质的无产阶级去争取,而他们的革命不仅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政治革命,而且是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全面的社会革命,从而也是推翻资本逻辑的法理变革。


《宣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理源泉


  《宣言》作为人的权利宣言,把重建人的本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奠定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在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是《共产党宣言》精神的忠实传人。”可以说,《宣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理源泉,为其确立了法理逻辑、法理起点。


  (一)从“重建人的本质”到“以人民为中心”


  重建人的本质就是把颠倒了的法理逻辑纠正过来,恢复人的主体地位,使无产阶级真正成为推动历史发展的主体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秉持着同样的法理逻辑,并将其归结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命题。这一命题首先是在经济基础上得到证成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中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也暴露出贫富差距拉大、生态环境破坏、钱权交易等资本逻辑遗留或再生的弊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经济发展的一个校正。而这一思想正是对《宣言》的贯通:“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以人民为中心”又具体化为政治法治社会文化生态各领域的理念,体现为“人民美好生活”各方面,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生活幸福是最大的人权”“社会治理为了人民”“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生活品位”“让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最后,“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又通过法律制度而获得现实生命力。它生成了“权利本位”的法理理念,“以人民为中心”在法律制度上的表达就是“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义务、责任、程序等其他法律因素由权利派生、受其影响、由其决定。具体表现为在宪法法律中规定人民权利、在执法活动中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活动保障公平正义、在法律监督中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权利本位”说到底,就是始终把人作为主体、作为最高目的,以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和发展权利作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的内在逻辑。


  (二)从“自由人联合体”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宣言》预言了未来社会的样态应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为真正实现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解提供了法理依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这一命题,就是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将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与一切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而社会全面发展为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充分条件。具体而言,政治民主的发展确保了每个人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为每个人提供了精神指引和文化力量,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让每个人都能安居乐业,建设人和自然和谐共处的生命共同体让每个人和子孙后代都能生活在优美的环境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全面发展必然全方位地转化为每个人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公正感。正是基于“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这一命题,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共同体”“人和自然生命共同体”,发展了“自由人联合体”的命题。这些共同体并不是单一的,而呈现为多样化的形态,事实上也符合人类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多样化特征。在这些概念中,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不仅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且是细胞与有机体的关系,“一个人”和“一切人”是相互依赖、互为目的的。根据这些概念,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有了必要条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有了必要依托,从而使理想的“自由人联合体”能够成为现实。


  (三)从“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宣言》提出了“世界市场”概念,并指出物质和精神的生产与消费都必然成为世界性的,从而给出了经济全球化和文明全球化的预言。新时代共产党人不但看到了经济全球化的必然性,而且看到了世界文明多样化的合理性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正当性,从而提出了全球治理的核心法理,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但新时代的全球化背景更为丰富,不仅是经济一体化,而且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全球化更推进了各国及其人民的相互联系和彼此依赖,从而真正把人类结合成命运与共的整体。令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想到的是,那些凭借廉价商品和坚船利炮打开非文明国家大门的资本主义帝国,如今却在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逆行。21世纪的现实表明,资本主义全球治理体系和西方文明定式已无法适应全球化历史潮流,人类必然要构建起全球治理新体系新秩序,推动人类历史车轮滚滚前进。以资本扩张为推动的文明一体化已不合时宜,中国共产党提出“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的观点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命题,是对《宣言》所批判的“所谓的文明”的颠覆,是对《宣言》所预言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最有实践意义的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世界市场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与完善,并不仅仅是一种批判性的道德理想,更是一种建构性、共享性的交往秩序体系。《宣言》在百余年前表明的“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调”的立场,在今日转化为中国共产党人所倡导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成为积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生动实践。


  (四)从法理的科学到制度的优势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重建人的本质的法理构想不是天才头脑的偶然发现,而是具有实践力量。重建人的本质、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法理科学在当代中国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而转化为现实的治理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对“自由人联合体”命题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化制度化,其法理意义在于“一切即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再庞大也只有“人”这唯一的目的,在这个共同体中一切人都为了每个人;“一即一切”,“人”再微小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生活在共同体中的每个人都为了一切人。又如,我国《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从宪法层面回应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相应的权利诉求,从根本上确立了权利本位的法理理念。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法理精髓和要义就在于“民”字,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从抽象人到具体人的全方位保护体系,健全了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从生前到身后的民事权利体系,生动再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安民利民序民的法理逻辑。从根本上看,资本逻辑的秘密在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作用力,而重建人的本质则需要以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一方面调整经济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将正确的法理逻辑法律化制度化而固定下来。这正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与全面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原因,也是《宣言》的法理精神能够在当代中国落地生根的关键所在。



结语


  《宣言》站在科学、法理、道义的制高点上,不但具体而生动地揭露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处时代的资产阶级以资本逻辑为根基的法理,而且深刻而全面地展示了共产主义以自由人联合体命题为起点的新法理,为未来的社会革命确立了方向和理据。我们虽然远离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却仍然处在他们所指明的时代,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的历史使命远未完成。当今社会,资本逻辑尚未消除、资本力量依然强大,资本主义制度仍然在全球范围内存在,资产阶级法理仍有较强的话语权。不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缺陷和危机并没有消除,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当代中国却更鲜明地体现出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经历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这充分说明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的法理依据是可靠的,也充分说明《宣言》在新时代依然有重要的法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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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思想论要公丕祥2.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学学理杨宗科3.依靠法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研究胡玉鸿【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专论】4.权力监督哲学与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黄文艺【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5.合宪性解释的功能 李海平6.论汉隋间法律文明的转型——以汉隋间的四部《刑法志》为主线 周东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7.《共产党宣言》法理探秘郭晔【科技新时代法学专论】8.论数字货币的概念与法律性质齐爱民、张哲9.从监管走向治理——数字货币规制的全球格局与实践共识许多奇10.位置何以成为隐私?——大数据时代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李延舜【部门法理】11.后民法典时代商法独立性的理论证成及其在中国的实现赵万一12.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吴英姿13.人格权禁令的基本原理与程序法落实郭小冬14.法益衡量中的事实还原运用:刑法解释的视角姜涛15.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过错的地位及适用王文敏16.“直接证据”的迷思周洪波




《法律科学》系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律类专业学术期刊。《法律科学》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科技新时代法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思想性。本刊列入中国百强报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期刊、全国高校社科名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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