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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日:昆明中院法官以案说法普法

昆明中院 2023-11-13


毒品之害猛如虎

是摧毁身体健康、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

定时炸弹


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

昆明中院法官

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

解读审理过的毒品案件

警醒广大群众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一

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轿车运输毒品,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车辆后排座位上、后备厢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72.604千克,海洛因净重19.547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运输的是违禁品,为牟取异常高额报酬,以隐蔽方式交接“货物”,且故意规避检查,发现有民警检查后驾车冲卡逃跑,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应当知道自己在运输毒品,其辩解“不知道有毒品”的辩解不能成立。杨某某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及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应对其严惩。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72.604千克、海洛因19.547千克,予以没收;三、作案工具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查获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又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其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人民法院严把证据关,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依法根据案件证据作出裁判,对杨某某判处死刑。毒品危害极大,但仍有为牟取非法利益,怀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无视国法,不惜走上涉毒的不归路,法网恢恢,其结果也是早已注定。法官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生活,请自觉远离毒品。



案例二

2022年6月,被告人甘某、王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二人在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后从甘某体内排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0.43克,从王某体内排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08.6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甘某、王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能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三、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79.05克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体内藏毒,是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而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藏毒、运毒方式。藏毒者强忍胃部收缩的恶心感觉,将包装好的毒品吞入体内,到目的地后再将毒品排出。由于胃肠的蠕动和胃酸的腐蚀,一旦外部包装破损,犯罪分子会产生昏迷休克、呼吸衰竭等症状,随时有命丧毒品的危险。居心险恶的毒贩会以高薪厚利为诱饵,通过招聘等方式发布信息,引诱防备心理欠缺的年轻人参与体内藏毒。法官提醒大家,面对诱惑,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报警,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陷入犯罪的陷阱。



案例三

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向境外毒品卖家处购买毒品麦角酰二乙胺(以下简称LSD),并以邮寄的方式运输入境。2021年1月,该包裹被海关查获,随后,昆明海关缉私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本案共查获10张LSD片,经称量、鉴定,共计净重0.16克,均检出麦角酰二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非法邮寄毒品LSD入境,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缴获的毒品麦角酰二乙胺净重0.16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一般毒品是以克或者毫克为计量单位,而LSD是以微克来计量。其毒性极强,人体能迅速吸收,产生强烈幻觉和急性精神分裂,服用者可能觉得自己会飞、会隐身,有汽车开过来也不用躲闪,甚至会自杀。因强烈幻觉可能造成极端恐惧和压抑,会对精神产生永久性伤害。LSD特别隐蔽且无色无味,怀有好奇心的人很容易上当,因此,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案例四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宁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酒精烟丝”。当月,宁某某向李某(另案处理)贩卖“酒精烟丝”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宁某某身上查获“酒精烟丝”净重64.68克,从李某处查获“酒精烟丝”净重2.87克。经鉴定,查获的“酒精烟丝”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案查获的“酒精烟丝”进行取样、检验,经检验,两份送检“烟丝”检材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不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直至二审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决:一、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不依赖大麻的种植,但其毒性强于传统大麻数倍,具有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后果。2021年5月,国家将包括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内的18种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犯罪分子将其添加于烟丝、烟油之中,比如“上头电子烟”就是典型的一种将合成大麻素添加进烟油进行牟利的物品,因外表酷似普通电子烟,对年轻人具有强烈的欺骗性。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认清新型毒品的巨大毒害性,加强自身防范,坚决抵制侵害。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昆明两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弘扬法治,震慑犯罪,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丨刑二庭编辑丨尹润云一审丨丁海虹二审丨詹 辉三审丨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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