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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对家族信托是利好吗?NO!

2016-01-22 魏小军 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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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千呼万唤信托登记,银监会却说要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这对家族信托意味着什么?
据报道,中国银监会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将设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这一消息,表面上看似乎是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的重大利好,但若细加琢磨,情况并没有那么乐观。
首先,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不是开给家族信托的药信托登记制度缺失是当前国内家族信托发展受阻的重要障碍之一,但克服这一障碍的制度建设应当以信托财产为内容,而非信托产品。因为家族信托要的登记,主要是实现资产隔离,以使委托人能为家庭保留下一块独立的财产——免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并与受托人的债务隔离。而银监会要建立的是信托产品登记制度,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信托产品信息的集中显示问题,以增强产品投向、风险程度等信息的可见度,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并提升信托资产的流动性,最终达到盘活信托资产存量、促进信托产品交易流通市场发展的目标。虽然信托产品登记和信托财产的上一级概念都是信托登记,但二者服务于不同的目标。换言之,家族信托发育不良,所缺养分是信托财产登记,而银监会正端上来的却是信托产品登记。
其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很难提供解决信托财产登记的良方虽然学理上把统一的信托登记和不动产信托登记并列为解决不动产信托公示问题的二大方案,但其实只有后者具有可操作性。因为独立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信托登记,根本解决不了不动产的公示公信问题。举例言之,某委托人在信托公司设立了一项不动产信托,在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了信托登记,而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普通的权利转移登记。这样,如果信托公司擅自以该不动产为自己或第三人设立抵押,委托人、受益人和善意第三人都难以知晓真实情况。所以,信托财产登记,不可能独立于该类财产已有的登记系统。也正是因为这样,比较法上根本找不到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之外建立独立、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系统的先例。所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至少在现有条件下,看不出其解决信托财产登记问题的可能。
最后,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可能削弱家族信托的吸引力家族信托的隐秘性,是其吸引高净值客户的重要特征。这一点,在各类针对家族信托的宣传资料中,也可见一斑。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无疑会在某种程度上破坏或减损家族信托的这一隐秘性优势,从而侵蚀家族信托的吸引力。
当然,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是国内信托制度的重大发展,身处其中的家族信托在日渐规范、稳定的过程中也会获得发展。只是至少从眼下来看,还不足乐观。
作者简介:魏小军,民商法(家事)博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杭州师大法学院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杭州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擅长领域包括:婚姻继承及其相关诉讼、私人财富传承管理的法律筹划、家族办公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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