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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教育局招聘工作中资格审查的补充说明

2016-12-17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

12月17日

关于沈阳教育局招聘工作中资格审查的补充说明



      1、 2016年12月16日,在沈阳教育局资格审查时,部分研究生(主要是外校考入我校的)提交的审查材料无法证明本科所读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此项规定在之前发布的《沈阳教育局招聘工作通知》中已明确提出。所以,沈阳教育局要求此部分研究生需提交本科毕业院校招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本科专业为师范类。《证明》函需本科毕业院校招生部门盖章,原件与2016年12月19日17:00前交到研究生院就业办(文科一号楼612室)。


      2、个别研究生的原毕业学校路程较远,无法及时送达,经校研究生就业办公室与沈阳市教育局协商,对方同意:也可以选择让原毕业学校的招生主管部门(有的学校设有招生办,有的设在学生处)将证明发传真到我校研究生院(传真号0411-84202626),12月19日17点前,研究生就业办根据收到证明传真件或原件情况,给相关学生下发准考证,可以参加笔试。通过笔试的这部分“传真件”证明的同学在24日面试环节,一定要提供证明的原件,沈阳教育局还要再验,提供不了原件的,沈阳教育局将取消参加其面试试讲的资格。

 

      3、由于本校本科生毕业证上已注明系师范专业,因此不用开证明函。


      特此说明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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