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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例揭示工业白油贸易背后的虚开发票风险

华税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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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 

自2015年底至2020年,由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营,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票的稽核比对功能极大增强,导致在全国范围内石化行业集中出现了大量的变票虚开案件,给贸易企业、生产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虚开刑事责任和消费税查补负担。这一轮税警银联合办案集中查处给石化行业带来的教训是惨痛的,深刻表明合规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

当前,随着成品油发票模块的上线,传统的变票模式即将非成品油发票变更为成品油发票用于配票销售或虚假抵扣消费税的违法贸易基本上被消灭殆尽。但由于消费税、增值税利益的驱使以及消化因账外销售留存大量富余发票的动因,催生了许多新型变票模式和非正常贸易行为,我们以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一、某贸易企业在模块外变票被税局查补消费税案

今年7月,某地一家石油贸易公司被金税系统识别出变票行为,税务机关对企业展开税务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今年4月购入一批品名为“石油焦”的货物,发票记载的货物类别是“其它成品油”,且取得的发票是上游供货商在成品油发票模块外开具;同月,该企业对外销售该批货物,开具的发票品名记载为“其它成品油-工业白油”,同样也是在模块外开具。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还发现该企业在某港口租有油罐,该批货物曾进入油罐被罐区工作人员实施了物理调和作业。企业证实该批油品品性类似燃料油,货物均销售给了船运企业用于船燃。税务机关遂认定企业有生产成品油的行为,决定追征该贸易企业巨额消费税。

这是一起在模块外开具成品油发票并且伴随有变票现象的典型案例。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调和行为是否为生产行为、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不展开论述。这类交易的贸易公司应当在本案中吸取的经验教训是一定要清楚了解,即便在模块外开受发票仍然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监管,模块外变票仍然会产生消费税补缴风险乃至虚开发票风险。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务必要弄清货物的品性,并要求上游购货商开具合规的发票,否则供货商因偷逃税所产生的发票风险、补税风险将极有可能转嫁至自身。

二、某贸易企业被卷入“油票变运输票”案

一家石油贸易公司经他人介绍和安排,从A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为“非成品油-工业白油”,再将该货物销售给B公司,给B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为“非成品油-工业白油”。B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账面上的进项结构只有这批“工业白油”,也几乎没有其它成本费用,其取得该批发票后对外向几十家企业开具了运输发票。从发票使用上看,B公司出现了油票变运输票的变票现象。而贸易公司则是作为B公司的开票方,被动的卷入了这起变票交易之中。

今年10月,B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税务机关的线索移送,以B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立案侦查,并向贸易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贸易公司被当地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联合查处,以涉嫌对外虚开发票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非成品油发票变运输发票的典型案件,其本质是增值税利益驱动下的变票交易。我们推测,由于很多地炼存在账外销售成品油的行为,出现大量油品富余进项发票,直接对外开具这些发票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合理性薄弱,遂通过运输公司将这些油品发票以“工业白油”的名义开出并变更为运输发票对外虚开牟利。而贸易公司则是被动卷入了变票交易中的过票环节,虽然账面上是进白油出白油,但是客观上却给运输企业输送了得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起到了帮助运输公司变票对外虚开的效果,而受到法律责任的牵连。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正在加紧部署对模块外开具成品油发票以及油票变运输发票的两类案件展开集中查处的工作,这类以“白油”为掩盖的变票交易的虚开发票风险恐将在各地集中爆发。

上述两类案件的启示是,石化贸易企业必须总结前一轮的经验教训,提升业务合规和税法遵从度,增强各类交易中涉税风险的预判、识别和防范能力,尤其是对于发票品名异常、两头在外的交易要慎之又慎,杜绝非正常贸易业务,避免被动卷入虚开发票的骗局。对于已经完成的交易,要进行充分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一旦税务、公安启动协查和查处,要积极妥善应对,最大限度降低刑事风险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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