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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结构分析与预防策略

陈国猛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 2022-06-01

信息安全公益宣传,信息安全知识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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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给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新的平台。网络空间的无限精彩与未成年人的好奇心、求知欲一拍即合,使网络成为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的重要媒介。然而,网络空间泥沙俱下,各类信息良莠不齐,对于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群体也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乃至引发了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已经成为重要的网络犯罪子类,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界也将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以及对涉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提上了日程,力求科学地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司法治理。基于此,我们必须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从宏观上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和变化趋势,进而在“点、链、面、代”四个层次上强化预防,坚持有效的传统刑事政策不动摇。

一、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整体判断:互联网时代易发的新型犯罪行为


刑事政策应当建立在对犯罪形势和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基础上。综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种类等信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罪犯数量及占同期罪犯总数的比重都在下降,但是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函需引起重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长期的下行趋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2000年至2008年我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曾经历了持续多年的增长,并在2008年达到了88891人的峰值;自2009年开始,未成年罪犯人数掉头向下,又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见图1)。到2015年,已降到了4万多人,相当于2000年的水平。同样,国内多个省份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都有所下降,例如,浙江2012年至2015年分别判决未成年罪犯6452人、5500人、5049人、3906人,分别占当年全省罪犯总数的5. 44% ,4. 84% , 4. 22% , 3. 46%(见图2)。河南2009年判处未成年罪犯5200多人,2014年降至2700多人,占罪犯总数比例也从7.80%降到3. 95%;甘肃2010年到2014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从1062人降至672人。总的来看,当前我国未成年罪犯人数呈现下降趋势,占罪犯总数的比例亦逐步降低。

 

未成年罪犯人数逐年降低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1)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以及学校和社会福利机构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以浙江省为例,2010年该省结合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改。2015年5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五年《浙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为突出特色司法保护,浙江全省105个法院中,有34个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7个设有固定合议庭,26个指定专人审理。全省共有157名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约三分之二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浙江省法院积极构建特色审判,强调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个别化”,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


(2)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导向,全国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率提高,降低了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数量;


(3)自2009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包括新生儿占总人口的比例下降,未成年人口基数的降低也会影响到实际案发数量。


(二)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基本判断:新的犯罪增长点


尽管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其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程度在提升,一些过去未成年人没有涉及的犯罪类型开始出现,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较多;


其二,网络犯罪开始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热点。近年来,我国网络普及程度大幅提升,吸引大量未成年人上网,网络参与群体呈明显的低龄化特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16年7月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仍以十到三十九岁群体为主,占74. 7%,其中十九岁以下的网民数量为23 % ,根据调查,未成年人近半数首次上网年龄为五到十岁之间。五岁以下触网比例近10%,十岁以下触网比例将近60 %,低龄网民规模有扩张趋势,其中有70%以上未成年人每周至少上网一次。与此相应,在目前查明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的低龄化特征非常明显。

 

此外,网络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前生活单调,容易沉迷于网络,并受到各类有害信息的诱导,而未成年人遭遇的贫困、暴力、厌学等各类问题又容易与网络因素叠加,诱发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有关机构的调查表明,8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有学者对国内某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后发现,接近50%的案件存在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不良内容影响和教唆而犯罪的现象。上述数字虽有差异,但都揭示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网络的联系正在变得越来越紧密。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网络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但并不光彩;它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

 

总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特别是在近年来未成年罪犯人数逐年下降的大背景下,未成年网络犯罪问题愈加突出,甚至成为了新的犯罪增长点,还需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继续予以认真应对。


二、立足网络背景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减控:“点、链、面、代”四个层次的犯罪预防


对待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犯罪预防依然是首要的刑事政策。当前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在犯罪的罪名、体系和区域上,呈现出相对较为明确的规律和特点。浙江省是我国信息化应用和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之一,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感知较早、认识较深。结合浙江省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经验,并参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整体状况,笔者认为,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点、链、面、代”四个层次的“犯罪预防”,精准减控网络未成年人犯罪的质与量,是近期应当重点强调的刑事政策。


(一)强化在“点”上的预防:注重对于未成年人的“精准知识扶贫”,预防特定类型的网络犯罪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一直被认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即使在网络时代也依然如此。尽管我国刑法有约470个罪名,而且近年来传统犯罪的网络化趋势明显,但是,目前大多数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仅集中在特定的几个“犯罪点”上。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关键要预防好几个特定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也就是要围绕这些未成年人多犯的网络犯罪,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精准知识扶贫”,使未成年人清楚地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认识到法律的高压线在哪里,避免因不懂法而稀里糊涂地坠入犯罪的漩涡。

 

以网络涉枪犯罪为例,这是近年来比较常见的网络犯罪类型,公安部门曾多次开展专项的治理活动,取得了巨大成效。此类犯罪的增多,一方面是网上涉枪信息泛滥,买卖枪支较为便捷,且隐蔽性较高。


例如,浙江省江山市法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涉枪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先后4次从网上购买气枪零件组装了4支气枪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20元。另一方面则是认定犯罪的标准有新的变化,而很多未成年人对此并不十分清楚。2010年公安部发布修正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改变了2001年发布的有关规定,将枪支认定的标准大大放宽。按照新的规定,社会上一些“玩具枪”或者“仿真枪”都可以被认定为枪支,许多涉案人员因不了解枪支认定标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不乏未成年人涉案。


例如,2014年7月,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某某,花30540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某某在庭审中大呼冤枉,要求法庭用他网购的枪支朝自己开枪,如果能打死他,就承认是枪支。关于公安机关对枪支认定标准的合理性,这里不予评论;但是,许多未成年人对于枪支的认识与公安机关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差别很大,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目前以玩具枪、仿真枪为犯罪对象的网络涉枪犯罪中,许多犯罪人都是未成年人或者刚成年,他们对枪械具有较高的兴趣,但又根本不具备关于枪支鉴定的专业知识,由此引发相关犯罪,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除网络涉枪犯罪外,网络黑客型犯罪也是未成年人高发的网络犯罪类型。一些未成年人掌握技术后滥用技术,妄图牟取不法利益。如宁波市江北区法院2015年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伙同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利用黑客技术侵入宁波宝都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未予备份的情况下删除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待被害单位通过QQ与其联系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又以帮助恢复数据为名,对被害单位进行敲诈,在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收到钱款后,即将对方拉至黑名单。近年来,浙江多地都发现了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的案件,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过分追求享乐的问题,而网络已成为他们实现不法目的的重要工具。

 

由此可见,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进行更细致的实证研究,对各类具有较高案发率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以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认知,防控相关网络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强化在“链”上的预防:从重打击发展未成年人的“网络黑产”,预防未成年人贪图蝇头小利参与犯罪产业链


在校学生参与网络黑色产业链,已经是非常严重的社会现象,应当引起家庭、学校、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产业链”原本是产业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是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


网络犯罪产业链一词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网络犯罪已经实现了商业化模式和合作链条,二是网络犯罪的商业化实施已经形成完整的因果链条。网络犯罪黑色产业链的出现,意味着网络犯罪已经完成了从共同犯罪到团伙化、再到集团化的转变,网络犯罪成为一个有着完整流程和精细分工的成熟链条,并且网络犯罪的动机已经从上世纪末的以炫耀技术能力为主转化为逐利性质。


目前许多网络犯罪都有自己从属的黑色产业链,表现在外的犯罪形式只是黑色产业链的末端,黑色产业链的中上游链条由于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而不为社会所知。地上的犯罪是大家能看到的,地下的犯罪链条则盘根错节。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的大中学生已经成为网络黑色产业链的重要一环。犯罪分子雇佣在校学生对于已经盗取的QQ号中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等进行是否有“价值”的筛检、对僵尸网络控制下的个人电脑进行“检视”,筛选有价值的个人信息、对于网络购物平台进行“刷钻”,大规模人工登录一些网站以使网站的验证码和安全识别机制完全失效,等等。


纵然一些网站设置了复杂和严密的技术保护措施,也顶不住“网络黑产”犯罪分子“人海式”的“破拆式”破解。而犯罪分子的永不枯竭的人力资源,就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虽然参与产业链的在校学生辛勤劳动一天,仅仅能得到一百元甚至只有几十元的收入,但是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群体而言吸引力仍然很强,依然有大量学生乐此不疲,这种现象在三四线城市尤为普遍。

 

对于此类问题,学校除了要加强在校学生的教育,也要充分了解在校学生的日常动态,制止在校学生的相关行为。侦查机关应当尽快斩断网络黑色产业链的“始作俑者”与未成年人的联系,对于每一个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要注意旁敲侧击,延长调查视线,深挖犯罪线索,追查窝案和串案,注意调查案件背后是否有教唆者和组织者。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从严制裁招募、诱惑、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行为,尤其对大规模招募在校学生进入网络犯罪产业链、帮助实施网络违法犯罪的活动要加大打击制裁力度,坚决防止未成年人大量被招募为网络犯罪“童工”。


(三)强化在“面”上的预防:加大对于网络犯罪地域群落的综合治理,抓住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关键少数”


“犯罪区域化”是犯罪学视角下的一个特殊现象,即特定类型的犯罪在一定区域内高度集中。犯罪区域化现象是独特的民风民俗、地理优势和犯罪效仿效应的具体产物。例如西南地区的制售毒品犯罪比较突出,青海某地曾一度以制贩枪支犯罪闻名全国。在网络时代,网络诈骗犯罪是危害性非常突出的犯罪类型,当前的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明显的高技术、家族化、地域集聚性等特征。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网络犯罪群落。


例如,广西省某县以QQ诈骗产业闻名,福建省某县以电信诈骗为主,江西省某县专攻重金求子诈骗犯罪,湖南省某县则出现以“PS”艳照诈骗犯罪。在早年当地犯罪分子的引领和示范效应下,这些地区的诈骗犯罪基本成为全民参与的产业,而且都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在广西省某县,当地大量年轻人从事QQ聊天诈骗,成为积习难改的社会风气,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4年,据《南宁晚报》报道,从2009年算起至2014年10月,6年来当地警方已经协助外地警方抓获嫌犯1050名,破案2200多起,协助追缴赃款1000多万元。2016年以来,当地警方已抓获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1143名,捣毁犯罪窝点188个,打掉作案团伙156个,抓获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同比上升53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破案数上升95. 3%。网络诈骗毒害了当地的社会风气,使当地年轻人厌恶体力劳动,在纸醉金迷中透支人生,挥霍骗来的巨额财富。当地未成年人的辍学率显著高于其他地区,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犯罪要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据报告,当地查获的最小的QQ诈骗犯罪嫌疑人只有13岁,这个本该上初中的孩子,却拒绝上学,和兄弟一起做QQ诈骗。网络犯罪群落中,年轻人和未成年人是主力军,治理网络犯罪群落,重点就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网络犯罪,应当盯住网络犯罪呈现出地域化特点的关键地区,并以这些地区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为切入点,着力强化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


(四)强化在“代”上的预防:警惕特定地区网络犯罪的跨代遗传现象,坚决与敌对势力争夺下一代


恐怖主义犯罪是当前危害性最大的犯罪类型,它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挑战社会秩序、侵害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国刑事政策打击的重点犯罪。恐怖主义与其他类型犯罪的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它有明显的“跨代传承”特点。未成年人既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同时在某些案件中也是加害者。


1、传统恐怖主义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


在宗教极端思想的蛊惑下,恐怖分子挑战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念和人伦底线。在世界范围内,恐怖主义都明显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未成年人的身心尚不成熟,可塑性强,具有明显的情绪化倾向,更容易被恐怖分子蛊惑,也容易受到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2016年12月16日,一名叙利亚恐怖分子利用一名8岁女童充当“人体炸弹”,对大马士革一处警察局实施袭击,而该女童竟是他自己的女儿!2015年,“IS”恐怖组织在网络上公布了一段十岁小杀手枪杀人质的视频,引起强烈反响。2015年,法国一名8岁男孩因发表赞扬恐怖分子的言论而遭到警方问讯。

 

我国也是恐怖主义犯罪的受害国,并且恐怖犯罪分子的低龄化趋势明显。公安部认定的第一批恐怖分子名单以“60后”为主,而公安部认定的第三批恐怖分子名单中,“80后”已占到了50%。2008年,一名年仅19岁的女性恐怖分子携带破坏装置,准备登上乌鲁木齐飞往北京的航班,意图实施破坏行为未遂。


2、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中的未成年人:重点蛊惑和煽动对象


在网络时代,恐怖分子非常注重利用互联网的媒介优势和传播功能,一方面进行思想整合,另一方面蛊惑、诱骗青少年参与恐怖活动。因此,应当格外重视和预防特定地区利用网络跨代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方法的传授和极端思想的传播。

 

从近年来新疆发生的暴力恐怖主义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利用网站、QQ、微信、网盘,以及手机存储卡等各类移动存储介质传播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音视频文件,已经成为新趋势。恐怖主义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的宗教狂热和无知,通过网络传播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音视频,达到煽动、蛊惑未成年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在边疆、特定民族地区与国家争夺下一代。


我国目前出现的恐怖犯罪案件中,几乎所有犯罪分子都存在犯罪前收听、收看境外恐怖组织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音视频行为。例如,2014年3月至6月期间,刚满16周岁的被告人穆森(化名)利用其个人手机上的聊天软件,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文章、视频、图片、言论,触犯刑律,被浙江省湖州中院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刑罚。


3、预防恐怖主义犯罪视野中的未成年人:坚决与敌对势力争夺下一代


我国政府已经充分注意到网络恐怖主义的危害,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2014年6月24日,国信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恐怖主义的网上推手》电视专题片。国信办有关负责人在会上指出,“目前,越来越多的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招募人员,传播暴恐思想,传授暴恐技术,筹集恐怖活动资金,策划恐怖袭击活动。互联网已成为恐怖势力开展活动的主要工具,恐怖音视频也已成为影响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2014年3月,新疆地区发布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以遏制爆恐音视频传播。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遏制此类音频视频的传播行为。

 

遏制网络恐怖主义音视频的传播,防范未成年人成为恐怖主义的牺牲品,是我国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个问题的治理,既不能局限于网络之一隅,也不能局限于未成年人之一点,而是应当网上、网下联动,采取综合施策,挖掘恐怖主义产生的深层次的土壤。这当然不是单纯防范音视频传播的举动所能容纳的。不过,针对网络恐怖主义具有明显的跨境因素和跨代传播特点,在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活动中注意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实现未成年人与恐怖主义的隔离,防止下一代人堕入恐怖主义的魔掌,应是国家格外关注的问题。


三、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宏观刑事政策定力:坚持四个传统的刑事政策


社会环境的变迁以及网络因素的介入给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政策带来了挑战与冲击。传统的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在面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这一新生事物时,要不要改革,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改革,都是需要我们审慎思考的。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具体罪名特点、行为特点、区域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犯罪防控措施,是微观层面的刑事政策的变革。“点、链、面、代”四个层次的犯罪预防策略,必须在宏观层面的刑事政策配合下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在宏观层面的刑事政策上,结合以上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特点和趋势,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在制裁上应当坚持四个传统刑事政策不动摇。


(一)网络舆论放大效应下的两个坚持: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以预防和教育为主,坚持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依然应当坚持预防和教育为主,不能轻言从严制裁。当前由于校园欺凌案件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网络的舆论放大效应也让未成年人实施的传统犯罪和个别网络犯罪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特别是重大暴力犯罪的出现,导致社会舆论出现了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1、个别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2004年3月,宁夏石嘴山市发生了一起9名少年将一名年仅十五岁的中学生残暴殴打并令其自己挖坑后活埋致死的恶性案件,9名少年中其中一人未满十四周岁。


2013年11月,重庆一名十岁女孩李某对其在小区电梯偶遇的一岁的小男孩进行殴打,并将其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的阳台,从阳台上将其扔下。


2015年6月,湖南衡阳一名十二岁的留守女童将掺了鼠药的可乐递给自己的两位同学,致二人中毒身亡,而案件的起因仅是朋友间的小矛盾,杀人预谋则是早在一个月前就具有了。在案发后,该留守女童多次编造谎言试图嫁祸他人。


2015年10月18日发生在湖南的三名未成年人杀师案,行为人分别是十一岁、十二岁和十三岁。他们持木棍击打老师的头部,用毛巾捂住她的口鼻,在老师倒地后继续对她进行殴打,之后抢走手机和现金,藏尸于床底,三人的手段残忍、老练,反侦查能力之强让民警震惊。

 

上述案件的发生令人震惊,网络的舆论传播广度和放大效应更让全社会震惊,同时也引发了理论上关于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赞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三点:


(1)社会经济状况和文明程度的发达,使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普遍提前,适当降低未成年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既和当下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相关,也符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需要。


(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提高刑法威慑。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规范,刑法本应该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使得刑法的威慑力受到削弱,这就助长了其犯罪的欲望。这是立法设计上的缺陷。


(3)就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比我国低。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十三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匈牙利为十四周岁;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十周岁、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和已满十四周岁三个群体,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全球各国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而且很多国家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异较大,目前国际标准关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不低于十二周岁。至少有89个国家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在十一周岁以下,其中包括23个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零岁的国家。


2、应当具有的刑事政策定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两个“坚持”


笔者认为,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应当保持警惕,既不能因个别犯罪案件的炒作,也不能因外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而轻易改变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现在的责任年龄是适当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仍应当注重预防和教育。


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就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处于世界中游位置,不存在畸高畸低的问题。以十四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固然是前苏联刑法的做法且影响到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时至今日依然有大量国家继续沿用十四周岁的分界标准。


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并非孤例。虽然世界上有些国家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规定低于我国,但是,高于我国的国家也非少数,例如,北欧等国普遍规定为十五周岁,西班牙为十六周岁,波兰为十七周岁,巴西为十八周岁。可见,单纯比较外国刑法的规定作为我国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第二,历史地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一直处于上行趋势。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幼年犯罪,分七岁、十岁、十五岁三等”,《大清新刑律》原订草案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为十六和二十周岁,但是因阻力较大,最后将十二周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十六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大清新刑律》虽然没有来得及实施,但是这种观念影响到了后来中华民国刑法的制定。


《中华民国刑法》制定的过程中出现了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位十三周岁还是十四周岁的激烈争论,先是定为十三岁,后在1935年的修订中最终将其规定为“未满十四岁人行为,不罚”。建国后,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规定十四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过去儿童的心理、生理发育水平绝不可能超过现代儿童,那为什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反而在近代不断提高呢?这是因为,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反映了人的认知水平,但是它又不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认知水平,犯罪是社会化的产物,封建时代生产力低下,人的寿命短促,个人很早就开始参与社会生活,因而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较小。


而自近代以来,个人进入社会之前需要经历的教育和培训时间越来越长,参与社会生活的时间也更晚,实施犯罪的几率反而较低,因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更高。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要考虑未成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时间。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均规定法定劳动年龄为满十六周岁到退休,因而刑法设定的十四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与其是匹配的。当前儿童发育年龄的提前并不能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充足理由。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仍然要坚持以教育、预防为主,坚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不动摇。


(二)突破网络犯罪产业链化、区域化和代际争夺未成年人的两个坚持:坚持更加严厉地制裁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


针对网络犯罪产业链化、区域化的现状和特定网络犯罪跨代争夺未成年人的现实,刑事政策上应当做到两个坚持:坚持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从宽处罚,同时坚持更加严厉地制裁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构建科学、严密的刑事政策体系。


1、基本原则:坚持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从宽处罚,避免网络舆论的不当影响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做法背离教育和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也不符我国刑罚的目的。“少年宜教不宜罚”不仅为现代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所推崇,且为各国奉为少年立法之圭臬。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心理状况尚处于成长期,没有完全的是非观念,而且个性好奇易冲动,未成年人无法充分理解犯罪的后果,同样也无法充分理解刑罚的意义,过早地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无法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也达不到刑罚预防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关押期间的交叉感染。


况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复杂,家庭贫困、暴力、结构残缺以及缺乏教育和关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自身也是犯罪的受害者,过早适用刑罚,难免有刑及无辜之嫌。事实证明,教育和预防依然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政策,个别地方出现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教育和预防工作没有做好,而不是刑罚的“软弱”造成的。


因此,今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依然要在“教育”和“预防”方面做足文章,不能因为网络媒体对于少数案件的跟进和炒作就丧失应有的定力。即使是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定罪方面也要坚持能不起诉就不起诉,能不定罪就不定罪,在量刑方面要坚持能从宽处罚就从宽处罚。从宽的目的,不是为了放纵未成年犯罪人,而是为后续的教育、帮扶工作留下余地和空间。


2、刑事司法层面:从重制裁组织、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


在刑事司法层面,除了坚持个案中从严制裁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还应当着手制定或者修改现有的司法解释,设定从重处罚组织和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


例如,引诱未成年人从事网络色情直播的、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技术帮助行为的、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网络黑客行为的,从重处罚。尤其是针对当前犯罪分子大量招募未成年人从事产业链化的网络犯罪的事实,应当严厉打击建立网络犯罪产业链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


3、刑事立法层面:“从重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分则化


从刑事立法上讲,科学化地将刑法总则中的“从重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予以分则化实现,对于分则中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体系、从重处罚的条款体系予以统一化、规范化表述,例如,建立制裁教唆未成年人实施重大犯罪的独立罪名体系。刑法第353条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并且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基于特定犯罪中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可以考虑将此条款模式扩展到把包括恐怖活动犯罪在内的其他类型的重大犯罪中,建立从重处罚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特定重大犯罪的独立刑罚表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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