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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第四次会议各项议题下的发言以及提交的书面建议

中国国际法前沿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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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一:立法及框架


中国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不断推进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讨论进程,赞赏专家组和秘书处为此做出的努力。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本着合作与务实的精神开展讨论,使专家组成为各国在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方面交流经验、分享信息、研究面临的共同挑战以及探索共同应对方式的重要平台。在中国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之外,我就立法及框架议题进一步发表以下意见:


一、中国完善打击网络犯罪政策和立法的总体情况


为应对日益增长和快速演变的网络犯罪威胁,中国政府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将打击网络犯罪作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战略任务,并为深化相关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近年来先后颁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陆续出台《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网络犯罪立法方面,通过1997、2009和2015年三次对刑法的修订,确立了网络犯罪定罪的基本法律框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还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电子证据等程序性问题出台文件,明确了相关法律的适用标准;此外,上述三个部门还就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案件出台细则,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2017年以来,中国着力在以下方面推进网络犯罪立法工作:


一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联合颁行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中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7年12月颁布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为规范企业从事个人信息活动建立了一套严格标准。


二是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2017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范围和监督管理体制,规定了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加强安全保卫和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等国家保护措施,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此外,中国立法机关正在审议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将对涉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进行规定,进一步巩固开展此类合作的基础。


二、中国打击网络犯罪政策和立法主要经验


过去20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迅速普及,中国境内的网络犯罪形态和性质也发生巨大变化,由最初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安全的犯罪,演变为以信息网络为危害对象、实施手段和发生空间的复合型犯罪。大量传统犯罪向互联网快速蔓延,“传统犯罪+互联网”的态势愈演愈烈,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的边界日趋模糊。网络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并催生了黑色产业链和专业化的犯罪组织。此外,网络犯罪跨地域、跨国界趋势更为明显,使用境外网络资源实施犯罪的现象更加普遍,跨境取证已成为网络犯罪案件侦办面临的突出问题。


网络犯罪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促使中国遏制网络犯罪法律实践由传统偏重打击转变为打防结合、防范为先。在立法上,中国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犯罪预防责任,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将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网站等预备行为作为独立犯罪形态予以打击;对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帮助的行为予以独立定罪处罚;针对网络恐怖音视频的传播新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等涉恐罪名;同步制定网络安全行政法律,加强网络犯罪防范治理与打击惩处的衔接;加强电子证据立法,规范电子数据的采信程序、标准和法律效力。


三、关于立法及框架的建议


(一)尊重网络主权原则


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日内瓦原则宣言》明确指出,“与互联网有关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2013年和2015年报告均确认,“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国家在其领土内对其信通技术基础设施实施的管辖权”。各国有权并负有责任就打击网络犯罪问题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政策和立法。要强调的是,对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而言,主权原则不应被错误地理解为障碍,而应作为根本出发点加以充分尊重。


(二)采取全面和多维度方法


相关政策和立法既要惩罚犯罪行为,也要重视预防犯罪;既要以刑法为主,也要发挥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补充作用;既要包括定罪量刑等实体法,也要包含管辖权、获取电子证据等程序法以及国际合作等机制;既要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明确互联网服务商的责任;既要加强刑事司法体系的权威和效率,也要体现保护人权,包括遵循正当程序、保护隐私和言论自由等,同时要避免权利被滥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国际层面加强立法协调,努力形成具有普遍性的通行做法或共识


为更有效地开展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各国在相互尊重各自国内立法的同时,有必要吸收和借鉴现各区域现行法律文书或各国立法中的先进经验,探讨形成通行做法或共识,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通过制定模范法或示范条款等方式予以体现。本专家组围绕工作计划拟定议题所展开的讨论,可为各国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树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意识,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突破地域界限,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立应对。加强国际合作是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的必由之路,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呼声。各国应通过互惠以及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其他安排,在调查、取证、起诉、引渡以及关闭非法网站等方面提供协助,不给网络犯罪者提供“避罪天堂”。在此方面,根据能力和责任相适应原则,网络资源技术大国更应更为积极回应法律协助请求。希望本专家组相关讨论能为加强国际合作提供有益的促进作用,包括增进各国对相互法律制度的了解,汇集国际合作的最佳实践,为逐步形成普遍适用的国际合作法律框架打下基础。


(五)开展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应充分尊重接受国意愿,符合其国情和需求


技术援助所依据的相关标准应是各国自愿同意参考的模版。各方可借助专家组平台,结合网络犯罪发展趋势和各国国情展开具体研讨,分析当前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重点需求和问题,并提出符合受援国特点的务实举措。


(六)采取多边协商方式确定跨境取证的规则或最佳做法


随着云计算的发展,获取境外电子数据的需求在打击网络犯罪程序中日益上升。中方认为,在此方面,既要考虑及时有效获取证据,同时也要尊重数据所在国的主权以及所涉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在坚持各国主权平等和尊重各国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多边协商达成共同接受的规则,避免由单个国家或有限成员的地区组织采取单边立法而造成的“碎片化”。


议题二:定罪


一、与时俱进推进网络犯罪定罪相关的刑事立法


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的普及,网络犯罪已由最初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安全的犯罪,演变为以信息网络为危害对象、实施手段和发生空间的复合型犯罪。网络犯罪成本大大降低,形态倍增,规模和危害急剧扩大。在这一总体趋势下,中国境内的网络犯罪呈现传统犯罪网络化、网络犯罪组织化和产业化以及跨地域、跨国界等特点。


针对上述网络犯罪发展趋势,中国积极推动修订《刑法》、出台司法解释,及时完善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


一是通过1997年、2009年和2015年三次修订《刑法》,明确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安全犯罪、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以及与计算机内容相关的犯罪等三类网络犯罪行为,确立了网络犯罪定罪的基本法律框架。


其中,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三项网络犯罪:


一是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预防责任;


二是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等“网上预备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予以打击;


三是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独立定罪处罚。此外,针对网络恐怖音视频的传播成为诱发网下现实暴恐犯罪的重要源头,《刑法修正案(九)》还新增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及“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三项涉恐罪名,为依法打击涉恐犯罪提供了刑法保障。


二是针对特定主要类型网络犯罪,及时总结梳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共同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机构还会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和实施诽谤、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网络赌博等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紧跟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健全完善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针对网络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联合颁布《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相关行为的定罪量刑提供了较客观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还印发了《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就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明确了相关要求。


四是对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电子证据等程序性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明确了相关法律的适用标准。2012年中国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电子数据”增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解决了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初查、电子证据收集等程序问题。2016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还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判断规则,对初查、远程勘验收集的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对适应云计算、大数据等网络技术应用发展采取“冻结”措施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该规定发布后,通过集中的培训和实践操作,各地执法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规则基本达成共识,有利于解决网络犯罪案件侦办中的证据瓶颈问题。


二、中国打击网络犯罪及国际合作的最新实践


为适应网络犯罪的快速演变,彻底铲除滋生犯罪的网上源头,中国政府由传统上偏重打击转变为打防结合、防范为先,重点挖团伙、断链条、管平台,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着重治理网络环境。据统计,2017年中国公安机关仅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方面就破获案件7.8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4.7万名,收缴赃款、赃物达13.6亿元人民币。


中方在此愿同各国分享最近中国打击网络犯罪及开展国际合作的一些实践:


在打击网络犯罪专项行动方面:


一是针对网上贩卖违禁品、管制品的信息传播蔓延,泄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突出的情况,公安机关连续多年集中开展“净网行动”,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和个人信息保护。2018年2月,公安部继续发起“净网2018”专项行动,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以及“黄赌毒”“枪爆盗”“黑拐骗”、组织考试作弊等违法犯罪,进一步强化侦查打击,集中侦破一批大要案件,集中打掉一批违法犯罪链条和源头。


二是国家版权局等部门于2017年7至12月开展“剑网2017”网络版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影视和新闻两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APP平台的版权秩序;三是2017年8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宣传月活动,提高公众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能力。


在促进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方面:


一是积极加强与各国执法部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为提高国际执法协作效率,中国建立了多边和双边电子数据侦查取证技术交流与培训机制,近年来为十多个国家举办了培训班,就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电子数据取证等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二是与各国联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活动。2014年以来,中国警方受理了50余个国家和地区600余次案件协查请求,与20多个国家联合侦办了一批大案要案。为提升国家合作效率,中国警方还与部分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案件线索的直接通报机制;


三是中国外交部于2017年12月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举办了首次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论坛,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主席、亚非法协秘书长以及来自联合国毒罪办、俄罗斯、巴西、南非、古巴等国的80余名代表与会,各方均认为应积极发挥联合国的平台作用,多渠道推进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进程。


三、中国对网络犯罪定罪问题的工作建议


现有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文书多数只聚焦“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安全犯罪”,这无法适应网络犯罪外延不断扩展、边界日益模糊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对各国开展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中方认为,定罪范围要突破传统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安全犯罪”的狭义模式,涵盖利用网络空间实施的犯罪,具体建议:


一是顺应当前网络犯罪发展趋势,扩大网络犯罪定罪范畴。将互联网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犯罪、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犯罪、为实施犯罪而设立非法网络平台、发布犯罪信息等犯罪也纳入定罪范围,为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法律基础。此外,就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加密货币、暗网等网络技术新发展对网络犯罪定罪及国际合作等的影响进行深入研讨,逐步达成共识。


二是加强对核心网络犯罪行为定罪的合作。为最大限度达成共识,可先将各国普遍关注并能达成共识的网络犯罪行为纳入国际合作的范畴,并根据实践不断补充开展国际合作的犯罪行为的种类。同时,即便对有些罪行不能达成普遍共识,相关国家之间共同认同的网络犯罪行为,也可按照国际合作的一般原则开展协作。


三是将利用网络煽动仇恨和以恐怖主义目的利用互联网纳入定罪规制的范畴。针对当前利用互联网煽动暴力、民族仇恨的情况十分普遍,极易教唆、引诱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建议将此类犯罪纳入国际合作范畴,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有义务按照信息内容涉及国的请求,开展案件线索调查、涉案信息处置和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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