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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无涯,诚信为舟 | 拒绝伪造、篡改、剽窃、一稿多投、不当署名

导读

伪造、篡改、剽窃、一稿多投、不当署名 ......这些都是学术不端。它们的具体概念是什么?有哪些具体例子?相关文件要求是怎么样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界定的?如何远离学术不端?带着这些问题,“城市规划”系列观点带大家一一解读。


本文字数:10991字

阅读时间:33分钟


做学术难?

做学术苦?

不怕!小编与你同行!

带你去扫学术伪造的“雷”

带你去躲学术篡改的“坑”


你知道吗?

2019年7月,

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正式实施。

2019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今年两会上,

“惩戒学术不端”也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那么,什么是学术不端呢?

伪造、篡改、剽窃、一稿多投、不当署名 ......

这些都是学术不端的行为!

国家新闻出版署刚刚发布的行业标准

《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给了明确的解释(点击下图查看)。



您是不是觉得学术不端离自己很远?

No No No……

要小心哦!

小编带大家一一解读。


伪造、篡改的严重后果,你知道吗?


概 念 解 析 


 何为伪造?


伪造即为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

◆ 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等;

◆ 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 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 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注释、参考文献;

◆ 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编造审稿人信息、审稿意见 。


  何为篡改? 


篡改即为故意修改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

◆   使用经过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增加的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使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的本意发生改变;

◆ 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

◆ 从图像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 增强、模糊、移动图像的特定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 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


以上伪造与篡改的相关解析来源于《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举 个 栗 子 



A、 深圳某大学博士因其论文存在自我抄袭、图片重复使用、伪造实验结果等严重的学术不端问题,被某学术期刊网站撤稿11篇文章,同时,该大学也撤销了其博士学位,取消了其导师招收研究生的资格


B、美国某大学教授因其论文存在伪造和篡改的实验数据,经核实后,该教授被学术期刊网站撤稿高达31篇,这也是近年来顶级大学中一次性撤稿最多的案例。


C、吉安某大学讲师钟某、刘某不但通过伪造及篡改数据制造虚假论文公开发表,还替他人伪造及篡改数据制造虚假论文公开发表,且未经他人许可,盗用他人名义作为合作作者发表虚假论文。其在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上发表70篇文章,经核实后,《晶体学报》对涉事讲师做出撤稿处理


 文 件 要 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  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  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


 知 法 懂 法 



■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正 确 做 法 


在学术研究及科研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本着对社会、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负责任的态度,基于实地调研与原始数据,运用真实的实验样品、适宜的研究材料与正确的研究方法开展学术研究,保证实验过程与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及真实性。


学术无涯,诚信为舟。

伪造与篡改均为学术造假问题,

是科学研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行为,

坚守道德底线,不碰法律红线。

最后,总结一句话:

做学术,走正道,

踩雷(伪造)、入坑(篡改)毁终生!



剽窃一时爽,查实就凉凉

知识产权即“精神财产”。

剽窃即“偷盗”,

抄得方便,查实也方便!

不怕!

小编已携带丈量诚信的尺,

带你看看剽窃的“度”在哪里?

解析框架来喽,快来看看具体要点吧~



 概 念 解 析 


 何为剽窃? 


剽窃即为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 。


表现形式


 剽窃的表现形式如下。


1、观点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的观点,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观点剽窃。

        a)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

        b)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c)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减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d)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进行拆分或重组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e)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2、数据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数据剽窃。

        a)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

        b)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c)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d)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e)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f)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


3、图片和音视频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图片和音视频剽窃。

        a)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音视频等资料。

        b)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进行些微修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c)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添加一些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d)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删减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e)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增强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f)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弱化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4、研究(实验)方法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研究(实验)方法剽窃。

        a)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

        b) 修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5、文字表述剽窃:不加引注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完整语义的文字表述,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文字表述剽窃。

        a)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

        b) 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c) 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进行引注。

        d) 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来源。

        e) 不加引注、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删减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

        f)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g)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6、整体剽窃:论文的主体或论文某一部分的主体过度引用或大量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应界定为整体剽窃。

       a)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

       b)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c)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进行缩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d) 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e)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f) 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


7、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或获得许可但不加以说明,应界定为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

      a)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 数据、图片等。

      b) 获得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 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致谢等方式说明。


注:以上剽窃与剽窃的表现形式的相关解析来源于《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举 个 例 子 


A、 浙江某大学副教授因9篇学术论文存在剽窃问题,据核实后,其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并被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同时,该大学院长因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


B、 南京某大学社会学教授、长江学者梁某,因至少15篇文章存在剽窃和一稿多投行为,据核实后,梁某随即辞职,并被某学术期刊网站撤稿。除此之外,该大学还公布了对梁某的七项处理,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取消梁某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合同;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关人才计划称号和教师资格。


C、湖南某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某,因其私自剽窃了某基金的申报内容用于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该基金申请书有保密规定),据核实后,学校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刘某硕士学位,给予其导师警告处分,取消其导师招收研究生的资格并调离教学岗位。


 文 件 要 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要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主动发现、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视情节追回责任人所获利益,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等方面“一票否决”。


■  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  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  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


■  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  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


 知 法 懂 法 


■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正 确 做 法 


在学术研究中,使用他人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图片和音视频及具有完整语义的文字表述等时,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添加引注或说明,在适当引用范围内正确地使用他人作品,坚守学术诚信。


学海无涯,诚信为舟。

最后,总结一句话:

做学术,走正道,“江洋大盗”毁终生!



曾经沧海难为水,一稿多投全都毁

看了伪造、篡改,读了剽窃~

面对茫茫学海,

处于投稿中的你,

是否也曾“广撒网捞大鱼”?

小编告诉你,

切莫取之“鱼”,而弃之“渔”!

一稿多投,赶快了解一下!!!



 概 念 解 析 


一稿多投?


 何为一稿多投?一稿多投即为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


表现形式


一稿多投的表现形式如下。


a) 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b) 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

c) 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

d) 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e) 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

f) 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


注:以上一稿多投与表现形式的相关解析来源于《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举 个 栗 子 


A、 2018年4月,某期刊网站接收到某学者关于总体城市设计方面的投稿,据核实,该文在5天后又投给了另外某学术期刊,该做法属于典型的一稿多投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后,两期刊均对该学者的文章作出了撤稿处理。


 B、西南某大学教授,身兼学校副校长及长江学者等职,其一篇文章分别投至多家期刊并被录用,此一稿多投且一稿多发的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随后其论文被各期刊网站纷纷撤稿。


C、江苏某党校讲师,以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题目及内容在不同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6篇。当事人回应称,因之前对相关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认识较浅,且对自己的学术能力不自信,为了稿件能发表,才做出一稿多投的事。涉事讲师现已改正错误,对于一稿多发的文章一律作废,不作为评奖、评职称等用,并愿为此事承担所有责任。


 文 件 要 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管理,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加强核实核查。


■  对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中确实存在错误和失误的,责任方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


■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  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


■  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  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征信共享平台。


■  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理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试验示范方案、设计文件、教案课件、病历、创作成果、展览、收藏证书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知 法 懂 法 


■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向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正 确 做 法 


在学术研究中,我们辛辛苦苦取得的学术劳动成果,投稿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哦!学术无小事,投稿为关键,牢记16字,成功可变现!


1)“早早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议亲们在确认需要发表文章时,预留充足的文章撰写时间与投稿后期刊的审稿时间,提高文章质量的同时拉长文章的时间战线,而不要在职称评定、课题结题、毕业等阶段匆忙投稿。


2)“门当户对”——在文章所属领域的期刊中,初步筛选可能适合自己文章内容的期刊,即精准地确定文章是否符合目标期刊,有效地增加文章被录用的几率,切忌漫无目的、三心二意的投稿心态,切忌“普遍撒网,重点培养”的投稿行为。


3)“交流多多”——亲们投稿后,应实时关注投稿后文章动态,也可通过适宜的方式与期刊进行及时沟通,以互动交流的模式解决问题。


4)“终止说说”——亲们投稿后,如果有不可抗的因素需要终止投稿,一定要及时告知期刊,并取得期刊的确认之后,再投稿他刊。


学海无涯,诚信为舟。

最后,总结一句话:

做学术,走正道

君子爱鱼,取之有道!!!



所有的光芒,都会在不当署名时陨落

“张冠李戴”这件事,

科研路上,行不通!不通!!!

解析框架来啦,快来看看具体要点吧~



  概 念 解 析  


不当署名?


何为不当署名?不当署名为与对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


表现形式


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如下。


a) 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

b)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

c)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

d) 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

e)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注:以上不当署名与表现形式的相关解析来源于《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举 个 栗 子  


A、辽宁某大学副校长陆某在某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被爆抄袭, 随后该大学校方表示,该文章第一署名人陆某对此事并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某大学在读博士生杨某承认是自己抄袭,且文章完成后才拿给之前的老师陆某署名,抄袭在先,不当署名在后。事后,学校要求杨某出面澄清此事,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做好后续道歉及赔偿工作。


B、某大学学者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到新校任教,在舍弃原学校导师与合作者的情况下,用在原学校取得的研究成果,与未参与研究的新单位同事联名发表文章,该做法属于典型的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后,经新单位同事、原校导师与合作者同意,更正署名并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更正声明。


  文 件 要 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  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  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   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  大幅减少评比、评审、评奖,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不得简单以头衔高低、项目多少、奖励层次等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依据,不得以单位名义包装申报项目、奖励、人才“帽子”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  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


■  论文署名不完整或者夹带署名。应遵循学术惯例和期刊要求,坚持对参与科研实践过程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学者进行署名,反对进行荣誉性、馈赠性和利益交换性署名。


■  论文署名排序不当。按照学术发表惯例或期刊要求,体现作者对论文贡献程度,由论文作者共同确定署名顺序。反对在同行评议后、论文发表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部分学科领域不采取以贡献度确定署名排序的,从其规定。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数量过多。应依据作者的实质性贡献进行署名,避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数量过多,在同行中产生歧义。


■  冒用作者署名。在学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姓名作为署名作者。论文发表前应让每一位作者知情同意,每一位作者应对论文发表具有知情权,并认可论文的基本学术观点。


■  未利用标注等手段,声明应该公开的相关利益冲突问题。应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标准,提供利益冲突的公开声明, 如资金资助来源和研究内容是否存在利益关联等。


■  未充分使用志(致)谢方式表现其他参与科研工作人员的贡献,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和科研道德纠纷。


■  未正确署名所属机构。作者机构的署名应为论文工作主要完成机构的名称,反对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不恰当地使用变更后的机构名称。


■  作者不使用其所属单位的联系方式作为自己的联系方式。不建议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作者的联系方式。


■  未引用重要文献。作者应全面系统了解本科研工作的前人工作基础和直接相关的重要文献,并确信对本领域代表性文献没有遗漏。


■  在论文发表后,如果发现文章的缺陷或相关研究过程中有违背科研规范的行为,作者应主动声明更正或要求撤回稿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完善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立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探索建立基于道德操守和诚信情况的评价退出机制。


■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适应科技协同创新和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知 法 懂 法  


■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正 确 做 法 


正如中国生物化学界泰斗邹承鲁院士所说,“论文署名首先是责任,其次才是荣誉”。


1)署名之事,责任为大。在学术研究成果中,所有署名的作者都要对学术成果负责,“言而有信,落笔有责,事前明责,事后担责”。


2)谈论资格,贡献说话。学术成果的所有署名作者是对学术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参与度是衡量学术贡献的重要标准,即有参与、有贡献,才会有资格。


3)所有作者,顺序严挂。学术成果的作者署名顺序应由所有作者商量决定,并由通讯作者或者第一作者提出合理建议,“质”与“量”双重考察后,科学、理性标序。若变更排序,需要作者提供相应书面说明。


4)科学发表,署名无差。在学术成果公开发表前,作者需完成“三步走”署名计划,即树立责任意识、理清贡献关系、明确作者顺序 ,学术成果公开发表后,作者才会无过、无责、无忧~


不当署名的严重后果

你萌都get到了吗?

总结一句话:

做学术要走正道

欲戴其冠,必承其重!

科学署名,公平你、我、他!!!



本文来源:城市规划(ID:chengshiguihuaz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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