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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评 | 使用VPN需谨慎

潘永建、李天航等 通力律师 2022-04-08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潘永建 | 李天航 | 朱晓阳


注: 本篇文章独家授权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发布,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根据公开报道, 2018年12月28日, 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对朱某某手机上安装翻墙软件并使用其上网的行为, 以“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为由处以罚款1000元。2019年1月4日,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以同一理由对黄某某以涉嫌违法进行传唤。两案显现了公安机关正逐步重视对“翻墙”上网行为的处罚。


一、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 事实

公开渠道并未显示重庆警方对黄某某的处罚所基于的事实。而广东警方处罚朱某某的事实通过互联网上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归纳如下:

1.  朱某某在自己手机上安装“蓝灯”(Lantern Pro)APP软件;

2.  通过其手机使用上述软件连接自己的宽带进行翻墙上网, 且最近一周的登录次数为487次。

(二) 法律依据

警方公开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四条。

1.  《暂行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 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2.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二、分析


(一) 法律依据

《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96年2月1日通过, 并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修改;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2月23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2年6月26日信息产业部公布《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  《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均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要求。

2.  《实施办法》规定, 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3.  《管理规定》明确, 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是指国内通信传输信道与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之间的转接点。

(二) 行为分析 Analysis

蓝灯软件系VPN客户端, 朱某某使用该软件的行为显然不构成自行“建立”信道的行为。至于使用该软件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非法定信道, 须根据其运行原理进行分析。如果该软件使用的国际联网方式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以外的其他信道的, 则使用该软件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可能构成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三、思考与提示


从上述两起案件而言, 不仅翻墙软件的卖家和技术提供方可能涉嫌违法, 即使单纯使用VPN的行为也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当前“翻墙”软件大多采取VPN的方式, 不排除该方式采取非法定信道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的可能性。如果使用的“翻墙”软件采取了非法定信道以外的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则使用人因此可能涉嫌“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鉴此, 如在国际联网中需要使用VPN的, 应使用合法资质的企业提供的服务, 如三大运营商提供的跨境专线以及相关VPN服务。需要注意的是, 该方式的使用成本较高。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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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建 律师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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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航 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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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阳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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