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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胜信达案系列评论之一|| 被忽略的争议焦点: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与合同更新(novation) (下)

法评 通力律师 2022-10-05
作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   秦悦民 | 郑润镐 | 于焕超 | 江晨艺 | 姜心童


(4) 积极行为与消极不作为的结合判断


另外, 我们也注意到, 尽管大部分法院在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情况下, 都要求转让人或者受让人举证证明原合同当事人同意转让, 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例中明确指出原合同当事人的部分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同意。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43号案件。


但是也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对此作出了相反的认定, 即注重结合当事人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甚至大部分是不作为), 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同意了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具体包括: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467号案件中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案涉《中湾混凝土供销合同》系志丹天力公司延川分公司与宗盛公司签订, 但志丹天力公司延川分公司将该合同交由延川天力公司实际履行, 延川天力公司向宗盛公司供应了混凝土, 宗盛公司对此予以接受, 并与延川天力公司对混凝土供应量通过工程量汇总表、小票结算单的方式进行了确认, 且志丹天力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 明确其公司将案涉《中湾混凝土供销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延川天力公司, 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公司无关。基于以上事实, 一、二审判决认定延川天力公司已替代志丹天力公司成为案涉合同的供货方, 宗盛公司知晓并实际接受了延川天力公司的履行, 志丹天力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已转让至延川天力公司, 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并无不当。”


再比如,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青民终87号案件中认为, “名门餐饮公司通过支付保证金、向水电工程公司支付租金、使用租赁房屋开设名门盛宴等履行行为已经取代天瑞置业公司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形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可以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构成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必要条件。那么本案中, 天瑞置业公司与水电工程公司之间是否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呢?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虽然由黄雨代表天瑞置业公司与水电工程公司签订,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天瑞置业公司并未实际承租使用, 而是由黄雨开办的名门餐饮公司实际承租使用。从黄雨个人向水电工程公司支付150万元保证金、名门餐饮公司向水电工程公司交纳租金, 水电工程公司向名门餐饮公司开具收取租金发票, 名门餐饮公司向水电工程公司申请延长免租期及协商调整变更租金单价的事实证明, 水电工程公司认可实际承租人为名门餐饮公司, 即天瑞置业公司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名门餐饮公司, 名门餐饮公司履行承租人的义务、水电工程公司接受名门餐饮公司的履行行为, 表明水电工程公司与天瑞置业公司之间达成了合同转让的合意, 本案构成了合同主体的变更。”

 

再比如,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琼民抗字第19号案件中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 合同的概括性转让须经相对人的同意。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在南庄公司长达一年的供货过程中, 粤海公司未对合同的履行主体提出异议, 且已与南庄公司进行了部分结算并支付了大部分的货款, 上述一系列行为表明粤海公司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同意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原判认定粤海公司与南庄公司之间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认定事实清楚, 并无不当。”


因此, 即便不考虑信赖保护和诚信原则, 如果信达可以举证证明庄胜至少在某一事项上配合了国安或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存在积极的行为), 加上庄胜大量的以不作为作出的接受履行的事实, 即可证明庄胜存在同意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合意。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的话, 尽管庄胜在前做出过反对转让的意思表示, 但是其后续的履行行为表明其接受国安的履行, 庄胜客观上也得利, 并且国安因此产生了信赖, 投入巨额成本。此时若庄胜主张解除《合作框架协议书》, 应起诉国安而非信达。


3. 如果庄胜不同意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信达存在违约行为吗?


假设庄胜的默示或者沉默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同意, 那么信达投资转股给中信国安的行为就无法发生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后果。此时, 信达还可以被认定为存在违约行为吗?目前的司法实践持否定态度。


例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2民终2393号案件中认为, “中新华公司虽主张安联尚公司、安防技术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书》内部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但安联尚公司、安防技术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书》在未经中新华公司同意的情况下, 并不发生免除安防技术公司对中新华公司承担合同义务的效力, 亦不发生变更案涉《车库合同》主体的效力。……故对中新华公司该项主张, 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由此, 在本案中, 如果庄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对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同意, 那么信达投资并未把在《合作框架协议书》项下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中信国安, 此时, 信达投资也不存在违反《合作框架协议书》的行为, 因此, 庄胜的解除权也并不成立。


4. 法院未查清是否发生了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事实, 该如何处理?


如果二审或者再审[34]发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也可以自行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就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事实, 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54号案件中认为, “在案涉《投资协议》《解除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自然资源局崆峒分局不认可合同相对方已变更以及案涉《承诺函》效力的情况下, 案涉项目能否转让、是否已经转让, 案涉项目转让的依据是什么、其转让是否经过了自然资源局崆峒分局同意等基本事实, 均有待进一步查清。二审法院未查清以上事实, 即认定案涉《投资协议》的实际履行方是安格斯商贸公司, 确认安格斯商贸公司对自然资源局崆峒分局尚未退还的案涉995万余元款项享有所有权, 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最终,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书, 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债的更改或者合同更新(novation), 构成要件满足了吗?


大陆法系的债的更改与英美法系的合同更新(novation), 均指向所谓消灭旧的债务(合同), 产生新的债务(合同)。此时, 旧的债务(合同)和新的债务(合同)之间丧失同一性。


大陆法系的债的更改, 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旧债务存在; (2)须有新债务之产生; (3)须有债之要素变更; (4)须有更改之意思; (5)须有适法之当事人。[35]大陆法系有关更改的意思一般认为不能推定, 具体请见瑞士债务法第116条和第117条[36]以及2016年10月1日生效的法国民法典第1330条[37]。因此此处不再特别讨论债之更改的可能性。


不同于合同权利转让, 普通法下的合同更新(novation)并不涉及任何权利义务的转让, 其仅涉及: (1) 消灭某一债务;以及 (2) 创设某一替代债务。[38]因此, 合同更新(novation)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而是使原合同失效并以新合同取而代之。[39]


合同更新(novation)只有在满足如下条件才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即: (1) 所有合同当事方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0](2) 符合普通法下的对价理论。通常来说, 作为新债务人承诺向债权人付款的对价, 债权人同意消灭其对原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或者接受新债务人折价偿债; 作为债权人同意消灭其对原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对价, 原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了新债务人。[41]


需要说明的是, 债权人无需明示接受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 只要从债权人的行为中可以合理推断出其具有同意的意思表示, 即可认定合同主体已更新, 新合同取代原合同, 原债权债务消灭。[42]不过, 这种推断是否具备合理性,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绝大部分的法院均认为合同更新(novation)需要有清晰且明确的消灭原合同且产生新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较大, 仅有少部分法院认为从当事人的行为中可以推断出有合同更新(novation)的意思表示。具体包括: 


Cadillac Music Corp. v Kristosik案[43]中, 2006年1月19日, 上诉人Mayfield向被上诉人Cadillac Music签发了两张与商业贷款有关的含有cognovit条款的本票, 在第一张本票中, Mayfield、Kristosik及Lawless承诺到期连带向Cadillac Music支付20,000美元; 在第二张本票中, Mayfield及Kristosik承诺到期连带向Cadillac Music支付10,000美元。


随后, Mayfield与CPEASY签订转让协议, Mayfield将其名下企业“R BAR”转让给CPEASY, CPEASY承诺其将承受Mayfield对Cadillac Music负有的债务。2007年6月25日, CPEASY向Cadillac Music签发了一张含有cognovit条款的新本票, 本票底部带有“assumption”字样, 金额为25,248美元, 即Mayfield对Cadillac Music的负债总额。CPEASY到期未依约向Cadillac Music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发生了合同更新(novation)。


Cadillac Music负责人Comella主张其曾明确告知Kristosik及Lawless, Cadillac Music不会签订书面协议放弃要求Kristosik及Lawless偿还其对Cadillac Music负有的债务。


俄亥俄州上诉法院认为, 所有合同当事方同意新债务人替代原债务人偿还债务是合同更新(novation)生效的条件。法院在认定一方是否接受合同主体更新时会考虑如下三个关键因素, 即: (1) 是否具备更新合同的意图; (2) 是否知道合同更新的事实; (3) 是否同意更新合同。当事人知道以及同意合同更新并非必须要通过明示的方式予以表示, 在证明当事人知道以及同意的证据十分清晰且确定时, 可以结合案件事实或当事人的行为而默示认为其已接受合同主体的更新。[44]


本案中, 虽然Cadillac Music并未与Mayfield、Kristosik及Lawless达成书面协议消灭债权债务, 但是从现有证据可推断出默示的合同更新已发生。Cadillac Music早已获悉CPEASY与上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 并同意CPEASY承担上诉人对其负有的债务, 从而使得原债务人认为原本票项下的债务已消灭。CPEAS向Cadillac Music签发了金额为原本票之和的新本票, 并明确载有“assumption”字样。Cadillac Music亦受领了CPEASY按照本票向其支付的款项, 并继续与其经营R-BAR。综合以上证据, 俄亥俄州上诉法院认为, 合同更新(novation)已发生。


NCS Healthcare of Ohio LLC v Van Cleef Asset Mgmt.案[45]中, 2000年10月10日, Van Cleef与NCS Healthcare签订转租协议, Van Cleef作为次承租人, 在2000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内须定期向NCS Healthcare支付租金。


2003年, NCS Healthcare被Omnicare收购。2004年12月或2005年1月, Omnicare的负责人告知Van Cleef, 其并未受到Van Cleef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11月应向NCS Healthcare支付的租金。根据Omnicare的指示, Van Cleef向其签发了支票。自那之后, Van Cleef依约向Ominicare定期支付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的租金。在此期间, NCS Healthcare从未提出异议。


2007年5月, NCS Healthcare和NCS(本案原告)签订协议, NCS Healthcare将其对Van Cleef在转租协议项下享有的权利转让给NCS。NCS提起诉讼, 要求Van Cleef支付14个月的租金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发生了合同更新(novation)。


俄亥俄州上诉法院认为, 合同更新(novation)的构成要件为: (1) 原合同义务被新合同所消灭; (2) 主体更新或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更新; (3) 所有当事方一致同意; (4) 存在对价。一方同意消灭合同相对方的现时义务, 完全符合合同更新下的对价要件[46]。


本案中,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合同已发生更新。Van Cleef员工提交的两份宣誓书中明确指出, Regis Robins代表Omnicare与Van Cleef沟通并协商解决转租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宣誓书中进一步指出, Van Cleef不用再向NCS Healthcare支付租金, 其直接向Omnicare支付全部租金后, 将视为Van Cleef在转租协议项下的义务得到全面履行。综合以上证据以及Omnicare收购NCS Healthcare的事实, 俄亥俄州上诉法院认为, 合同更新(novation)已发生。


由此可见, 尽管普通法法官可能结合一系列案件事实认定当事人存在消灭原合同成立新合同的意思表示, 但是这种认定思路也十分谨慎。在本案中如果要推断出庄胜、信达和国安之间存在消灭庄胜和信达投资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书》, 另外成立庄胜与国安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书》的意图, 显然要比庄胜以行为同意信达概括转让其在《合作框架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认定的难度要高。


总结


综上所述, 信达投资将其在《合作框架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以所谓股权转让的名义概括移转给中信国安。国安进入项目公司后, 基于对庄胜知悉且并不反对的信赖, 快速推进了项目的开发建设, 完成了项目的立项、拆迁以及办理新四证工作, 投入百亿资金开发项目, 最终实现项目的大幅增值。庄胜的行为构成对该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同意。基于民法基本原理, 《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合同主体由庄胜和信达投资转变为庄胜和国安。因此, 庄胜解除《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对象并非是信达投资, 而应该是国安, 由于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法院应驳回庄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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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是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

[35]  郑玉波: 《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 陈荣隆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26-527页。

[36]  郑玉波: 《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 陈荣隆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26页。《瑞士债务法》第116条规定, “新债务的成立, 不得被推定为对旧债务的清偿。特别是, 为既存债务而承担汇票债务或签发新的债务证书或成立新的保证契约, 不发生使旧债更新的效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 不在此限。”第117条规定, “将单项债务记入往来账户, 不发生更新的效果。但对债务余额单独列项并为承认者, 应视为更新。某一单项债务有特别担保者, 该特别担保因债务余额被单独列项和承认而废止,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 不在此限。”请见戴永盛: 《瑞士债务法: 修订截止至2016年1月1日》,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第38-39页。

[37]  《法国民法典》第1330条规定, “债的更新不得推定; 进行债的更新的意思, 应在文书中有明白表示。”(Art. 1330.- La novation ne se présume pas; la volonté de l’opérer doit résulter clairement de l’acte.)

[38]  “The novation, unlike assignment, does not involve the transfer of any property at all, for it comprises, (a) the annulment of one debt and then (b) the creation of a substituted debt in its place.” Re United Railways of Havana and Regla Warehouses Ltd [1960] Ch 52 at 84, 86.

[39]  H. G. Beale, Chitty on Contracts (Sweet & Maxwell, 31st ed., 2012), at p. 1516, 19-088, “It should, however, be noted that the effect of a novation is not to assign or transfer a right or liability, but rather to extinguish the original contract and replace it by another. It is therefore necessary that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new contract.” Re Tatlock v Harris (1789) 3 T.R. 174, 180. See also Cuxon v Chadley (1824) 3 B. & C. 591; Wharton v Walker (1825) 4 B. & C. 163. But there can be difficulty in seeing how consideration moves from the promisee: see Olsson v Dyson (1969) 120 C.L.R. 365, 390.

[40]  See Tito v Waddell (No.2) [1997] Ch. 106, at 287.

[41]  Edwin Peel, Treitel on the Law of Contract (Sweet & Maxwell, 15th ed., 2020), at p. 836, 15-079, “Usually the creditor provides consideration for the new debtor’s promise to pay him by agreeing to release the original debtor or to accept a discount; and the original debtor provides consideration for the creditor’s promise to release him by providing a new debtor.”

[42]  Cheshire, Fifoot and Furmston, Law of Contrac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7th ed., 2017), at p. 652, “An agreement by a creditor, A, to accept the liability of C in substitution for that of his former debtor, B, need not be express. Acceptance may be inferred from his conduct. Whether this inference is justifiable depends, of course, upon the circumstances.”

[43]  Cadillac Music Corp. v. Kristosik, 2009-Ohio-5830, Court of Appeals of Ohio, Eighth Appellate District, Cuyahoga County.

[44]  See Cadillac Music Corp. v. Kristosik, “For a 'novation' to be effective, all the parties must agree to the substitution of the new debtor for the old one, and, therefore, to the new or changed terms pursuant to which the substitution is made. Intent, knowledge and consent are the essential elements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purported novation has been accepted. A party's knowledge of and consent to the terms of a novation need not be express, but may be implied from circumstances or conduct. But the evidence of such knowledge and consent must be clear and definite, since a novation is never presumed.”

[45]  NCS Healthcare of Ohio LLC v. Van Cleef Asset Mgmt., 2010-Ohio-5353, Court of Appeals of Ohio, Eighth Appellate District, Cuyahoga County.

[46]  See NCS Healthcare of Ohio LLC v. Van Cleef Asset Mgmt., “A contract of novation is created where a previous valid obligation is extinguished by a new valid contract, accomplished by the substitution of parties or of the undertaking, with the consent of all the parties, and based on valid consideration. The discharge of the existing obligation of a party to a contract is sufficient consideration for a contract of 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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