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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 | 蔡艺生:网络直播平台不断“铤而走险”,最终火了谁?

蔡艺生 社会科学报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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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报 

理性面对火爆的网络直播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蔡艺生


人类诞生以来,先后经历了五次传播革命,即语言传播、书写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互动传播。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每次传播革命,都是信息的“保真”与“失真”,以及信息的“封闭”与“开放”对立统一的结果。当下的互动传播时代正是对语言传播时代的更高层次的轮回与回归,以“身临其境”、“实时互动”为基本特征,其终极目标正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对现实世界的高度仿真与存储”。网络直播正是互动传播时代对人类求知本能与存续渴望的一种回应,迅速获得广泛认可与参与。


网络直播作为互动传播的重要体现之一,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属性。同时,网络直播与传统信息传播媒介具有迥异的概念界定与成因,需要予以理性分析,并探求规范的理性路径。



络直播何以火爆


首先,当下网络直播的“火爆”,更多的只是存在于“火爆”二字的大量使用、网络媒体的集中式报道、极端个例的选择性宣传和某些直播平台的点击率量化指标。相对于传统媒体报道的严肃性,网络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报道往往具有随意性;相对于传统社会“观看群众数量标准”对于某现象流行与否的意义,网络时代点击率标准之于某现象“火爆”与否应有新的界定。其次,网络直播平台及其参与者的认知与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社会整体的认知与行为,也不能等同于该平台和参与者的全部认知与行为。


人类对求知的本能与存续的渴望是当下网络直播火爆的根本原因,但是,网络直播消极方面的爆发,则在于相关参与者“私欲”对本能与渴望的蒙蔽与歪曲。


激发了人们的猎奇心理。任何新事物的产生,总会一时间高度吸引眼球。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只要其本身实际价值低于社会给予的关注,则总会渐渐归于平淡。作为一种迥异于传统电讯传播的媒介形式,自然能吸引网民的相应关注。特别是直播内容当中大量的“真人”表演所展示的观众可能难以或极少接触或看到的场景,使得其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满足了碎片化生活下人们对自身社会属性的渴求。城市居住空间的隔绝、工作的荣誉感减弱、集体归属感的淡化、信念的缺失,使得人们更希望追求某种刺激,尤其是自身存在的刺激感觉。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与观众,以及观众之间的实时互动,满足了人作为人的心理渴求,特别是人际交往的渴求。而且,网络直播形成的刺激,包括集中而强烈的感官刺激、视听体验、快感体验,显然超出了人们枯燥的日常生活所能获得的。


实现了参与者放纵的欲望与便利。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网络主播或参与者并没有什么资格准入限制,只需注册账号即可登入。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现实社会个人所必须遵守的诸多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虚拟的网络世界让人们的束缚得到了放松甚至解脱,可以释放其人性当中的阴暗面而不必遭受相应的指责或惩戒。而且,相对于现实世界实现某些目的的成本,网络直播平台“众筹”性质的集体支付方式,和“代理式”的行为方式,可以让某些目的实现变得低廉与便捷。


反向诱发网络直播各方主体的极端行为与失范行为。作为新兴事物,其相应法律规则必然不足,执法与司法也必然存在盲区,社会道德舆论规范在网络匿名世界更是捉襟见肘。因此,也从另一个角度刺激着网络直播平台及其参与者“铤而走险”,游走于边缘地带,从而吸引着大量的参与者。


合理容忍消极的一面



网络信息时代,原有的社会规范遭遇了网络的冲击,现代网络媒介使得许多规范的感知、把握与遵守被错裂。此时,如果贸然套用原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则极易阻碍其发展。因此,在面对新兴事物时,应该让其自行发展一段时间,然后再进行法律规范,否则可能导致扼杀新兴事物,也可能让已有的社会规范无法发挥作用。久而久之,就可能形成各种规范的重叠和冲突,使得社会失去耐心,新事物也失去发展的机会。所以,当下,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予以合理的容忍,同时,寻求专门的法律规范。


任何生命体都具有一定的自愈能力,同理,社会也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特别是作为社会主流文化、道德践行者的群众,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某些消极方面进行发现、拒绝与纠正。这种“自我净化”往往更具合理性与正当性。如,行业自律和市场优胜劣汰等往往可以对相关主体形成指导甚至强制作用。同时,网络直播平台的受众,再从直播中进行的大量信息接收后,可能会形成某些错误的、与法律道德规范相左的观念与想法。但是,这些想法仅仅只是一种粗浅、碎片式的存在,在受众回归现实世界后,一般能够自我纠正,以适应现实。或者在进行初步行为后,他们因受到善意的提醒、挫败体验或社会的惩戒,而发现自我的错误,从而回归正常的轨道。


同时,主流媒体应该及时参与互动传播,形成良性的网络直播环境与导向。


决治理违法犯罪



网络直播平台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对于急需法律规范的方面应该通过对现有法律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来确定是否应该规制与如何规范。


现实法律规范在虚拟网络的延伸。现实法律在网络领域的存在,也可以实时提醒网络直播的参与者一个现实世界的存在,尤其是社会规范和惩戒的存在。具体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法规条例等来进行,这需要一个逐步摸索和完善法律的过程。首先是民商事法律规范。如,表演许可、营业许可、税收缴纳、备案制度和行业培训等。其次是纪律处分。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的相关责任人或监管部门尽到监管、监督责任,否则,施以党纪政纪处分。再次是治安管理规范。如,对网络主播表演中侵犯隐私或扰乱秩序等的处罚,或者对网络平台责任人或观众非法行为的惩罚。最后是刑法规范。对于某些直播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则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刑罚惩戒。


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独特别立法规范。世异时移,法宜异矣。可以想见,虚拟与现实之间的悖论仍将继续。或许,到最后应该对网络直播等互动传播媒介进行单独特别立法,使之能充分契合,并使虚拟世界的法与现实世界的法律法规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同时,在执法上,探讨“网络警察”的警察权属性、执法程序和证据要求等,以实现网络虚拟世界的法律治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原文请见社科报总1550期,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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