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观点 | 喻中:行政拘留的年龄该不该降低到14岁?

2017-04-07 喻中 社会科学报

点击上方“社会科学报”关注我们哦!

编者按


公安部最近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把执行行政拘留的年龄从16岁降低到了14岁。围绕这一问题出现了不少的批评与讨论。有专家认为,无论是法律的修改还是对法律修改的评论,都应当同时兼顾多种价值需求,应当同时考虑多种利益之间的平衡。


原文:《行政拘留的年龄可以适当调整》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喻中


公安部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把执行行政拘留的年龄从16岁降低到14岁,这样的改动引起了一些学者的不安。



学者们认为,对未成年人适用行政拘留,应当慎之又慎;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或犯罪,应当尽可能运用教育之类的柔性方式;拘留之类的处罚或矫正措施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显得过于严厉;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对他们的违法犯罪给予更多的宽容。诸如此类的观点,都是可以理解的。从人权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也是有道理的。尽管如此,我依然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要适当调整执行行政拘留的年龄,是可以接受的。

  

首先,这并不是一个颠覆性的改动,而是一个比较微小的调整。按照原有的规定,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使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也不执行行政拘留。这就是说,任何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面对行政拘留时,都可以获得一次被原谅的机会。本来应当对你实施行政拘留,但考虑到你是未成年人,原本应当执行的行政拘留都不执行了。但是,倘若第二次再犯下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那就不再原谅了。



新的规定虽然把16岁改成了14岁,但同样保留了一次被原谅的机会,新规定的意思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你实施了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第一次还是不拘留你,但如果你犯下了第二次,那就不再宽恕,该拘留就拘留。因为你屡教不改,可以原谅你一次,但第二次就不能再原谅了。我认为,新规定的这个逻辑是成立的。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已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规定,已经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一个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一个成年人做出了完全同样的违法行为,前者从轻或减轻,在处罚措施上已经有所区别,保护未成人的原则已经有所体现。


到底是采取“从轻”还是采取“减轻”,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通常会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一个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一个已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两者之间的年龄差异也会成为一个考量的因素。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年龄偏小的未成年人通常会获得更轻的处罚。

  


再次,新规定对执行行政拘留的年龄做出适当调整,也是对公平正义的一个回应。我们的法律应当维护人权,尤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这是极其正当的。但是,我们的法律还要维护公平正义,甚至更要维护公平正义。一个未成年人,倘若实施了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就意味着给他人、社会或国家造成了一定强度的损害,必然在相当程度上危害了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从公共利益的立场来看,惩罚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制裁,都是正当的,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已经体现保护未成年人原则这一前提下,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执行包括行政拘留在内的处罚,完全是正当的。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我的观点是,无论是法律的修改还是对法律修改的评论,都应当同时兼顾多种价值需求,应当同时考虑多种利益之间的平衡。考虑了违法者的人权,还要考虑受害者的人权;考虑了个体的人权,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任何人的违法行为,哪怕是未成年人,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都是正义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那些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第二次实施了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对他们执行行政拘留,在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53期第4版,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欢迎转载原创文章。如转载,请在文章前注明:本文首发于社会科学报。

长按二维码关注

做优质的思想产品





社会科学报


微信号:shehuikexuebao

社会科学报官网:http://www.shekebao.com.c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