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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丝绸之路,命运共同体靠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 | 社会科学报

2018-03-26 张伯超 沈开艳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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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经济体系

2017年12月3日,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中国、埃及、老挝、沙特、塞尔维亚、泰国、土耳其、阿联酋等国家代表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该《倡议》提出,探讨共同利用数字机遇、应对挑战,通过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金融融通和民心相通,致力于实现互联互通的“数字丝绸之路”,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通过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以数字经济的发展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交流与合作,对有效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方位互联互通,共建发展和命运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文:《以数字经济发展推动“一带一路”》

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张伯超/博士 沈开艳/研究员


数字经济的特征鲜明


2016年9月的G20峰会上,二十国集团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是:“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根据上述定义,不难发现数字经济发展所需必要条件与一般经济发展相比有其鲜明的独特性,主要在于:①生产要素方面:数字经济的生产要素不再是简单的资本和劳动,而是体现在数字化信息上的资本和掌握了数字化知识的专用性技术人才。②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不再是交通运输等传统基础设施,而是现代信息网络为代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信息的外部性衍生出的网络欺诈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等,还需要政府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这一软件基础设施。③数字经济发展倚仗的技术是专用性信息通信技术,有别于传统经济的技术类别。④数字经济的产出体现在对原有经济活动效率的提升和结构的优化,因此,数字经济的发展是以与传统经济的创新性融合为基础的,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囊括的经济活动过程需要有一个更加鼓励创新与尝试的市场环境。


沿线各国数字经济就绪度差异较大


本文选取风险资本可用度、最新技术可用度、固定宽带普及率、固定电话普及率、高等教育入学率、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产品出占比、高科技出口占比、每百万人安全服务器这8个指标来体现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要素禀赋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政府治理与监管力度和社会营商环境等各种必要条件。新加坡、爱沙尼亚和以色列位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就绪度榜单前三名,其中新加坡在三项主因子均保持很高的就绪度水平。榜单前10名国家分属东盟、西亚和中东欧,中亚、东亚、南亚和独联体没有国家进入榜单前十名,这充分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具有严重的区域不平衡性。中国受累于较低的要素禀赋和基础设施因子功效得分和营商与创新环境因子功效得分,跌出榜单前10名,位于第14位。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国家之间数字经济发展就绪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同属东盟的新加坡和柬埔寨分列榜单第1名和倒数第2名。位于榜单最后第37-42位的6个国家当中有4个位于南亚地区,说明南亚地区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条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中处于较低水平。。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如下基本结论: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就绪度存在较大差异,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数字鸿沟”。此外,各国的信息技术外向性竞争力也高低不一,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当今信息产业国际贸易发展格局的极度不平衡性,目前的信息产业国际贸易格局基本为发达国家所主导,牵动发展中国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数字经济发展中国家,通过“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方面充分利用各自比较优势深化合作与交流,将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就绪度水平。二是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虽然其数字经济规模位居世界前列,信息产业在国际贸易当中也极具竞争力,但是其在数字经济发展就绪度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短板,主要表现为信息基础设施的区域分布不均衡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作为支撑创新的风险资本市场仍不成熟。三是新加坡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就绪度方面表现出独树一帜的鲜明特征,其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各方面条件与环境均处于较高水准。新加坡在狭小的国土面积和独具特色的国家治理机制之下所形成的数字经济发展模式,将对我国的大型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和深圳等)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有序推进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


根据分析得出的上述结论,本文接下来将针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将信息基础设施状况较为落后但是营商与创新环境较好的国家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当中信息化建设与合作的优先地区。比如上文提到的第六类国家,通过充分利用这些国家优越的营商与创新环境,完善其信息基础设施,挖掘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潜力。信息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且营商和创新环境也不容乐观的国家(如菲律宾和越南),则需要首先通过加强国家政府层面的协商与合作,完善顶层合作制度设计,为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跨国交流与合作奠定制度基础。



2.继续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补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短板。我国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创新激励机制,培育成熟的风险资本市场,同时加快政府职能转型,建设新时代服务型政府,以打造高质量的营商与创新环境,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此外,由于我国在信息通信技术方面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理应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过程中发挥自身技术优势,采取有力政策措施鼓励我国信息产业企业“走出去”,使中国企业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同时,抓住这一跨国投资的难得机遇,开拓国际市场,助力“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目标。



3.充分借鉴与吸收其他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经验。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兼收并蓄,为我所用。比如新加坡的数字经济发展模式就对我国以全球城市为基本定位的北京和上海等城市在发展数字经济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00期第2版,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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