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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需要兼具“数量型”与“质量型” | 社会科学报

余显财 社会科学报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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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自6月29日起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根据草案,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还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业内专家认为,此次修正若获得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可谓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未来的进一步完善也有了很好的制度架构基础。

原文 :《兼具“数量型”与“质量型”的个税改革》

作者 |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余显财

图片 | 网络


作为我国现存的第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直为社会所关切。



本次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将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免征额提高至每年6万元、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和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增加部分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的内容则是与反避税有关。从草案内容来看,本次修正可谓个人所得税改革历史中最为重要的一次,不仅涉及到免征额和税档结构的调整,更涉及到制度建设的巨大进步。原因在于,以往的改革内容仅限于免征额和税率税档等“数量型”变量,而“数量型”变量的调整考虑的因素往往只是通货膨胀导致的生计费用的变化和税档爬升对工薪所得的侵蚀,并不涉及到更为重要的其他税制要素的改革。而此次改革,实质上是已经具备了“数量型”加“质量型”的双重特征。不但使所得税税负在人际之间的分配更加合理,而且还使得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更加合理,利于刺激消费,这正是该税种所应该具备的两个分配功能。

  


首先是将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这是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的重要一步。在分类计征的模式之下,造成了劳动所得被“制度性分拆”从而使部分高收入者避免了超额累进的税率形式,使得该税难免落入“工薪税”的陷阱。而将劳动所得税综合征收是解决税负纵向公平的必然选择,也是其他税制要素建设所要依赖的基础。当然,劳动所得综合征收之后也未必就一定能体现纵向公平,因为还需要同时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支出差异。而支出结构千差万别,这就必须要通过个性化的专项扣除来加以实现。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来看,显然不是所有支出都能纳入扣除范围。根据国际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的一般经验,理论上能纳入扣除的支出应该具有民生的性质,如草案中对部分教育、医疗、住房等相关支出的确认。根据这一原则,实施细则中也不难对纳税人的上述支出进行明确界定,如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必须要设置上限。应该来说,对于纳税人而言,制度完善的税收利益事实上较之“数量型”的调整带来的税收利益要更加科学和持久。

  


其次,免征额和税档的调整依旧是本次修正的重要一环。相对于税制建设本身,这两种“数量型”的调整带来的影响似乎更加易见,也更为舆论所关切。在不考虑不确定性的专项扣除之下,本次“数量型”改革的减税效果也的确是很显著的。例如,年应纳税所得在6万元以内的原纳税人减税幅度达到了100%,随着应纳税所得的增加,其减税幅度也基本呈现递减的趋势。这就进一步增加了个税“调高、扩中、保低”的总体功能定位。

  


此次修正若获得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可谓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未来的进一步完善也有了很好的制度架构基础。例如,劳动所得的综合征收往往与劳动所得抵免制度相结合。这种制度是在综合劳动所得的基础之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的劳动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奖励性的税收返还,这项制度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业已较为成熟。其好处在于,一是鼓励纳税人积极就业从而获得劳动所得,二是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的“只有征收没有返还”的单向调节性质。正因如此,劳动所得抵免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的贯彻执行,并与最低工资制度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工作福利制度体系。除了劳动所得抵免,综合征收制度使得抚养和赡养抵免也成为了可能。这在总体生育率不足及基本养老保险不宜太高的基本国情下,引入抚养和赡养的税收抵免对鼓励生育和切实减轻纳税人的抚养和赡养负担也是有利的。

  


至于免征额的调整,按年综合征收之后由于年所得基数的扩大,年免征总额的调整较之月度免征额的调整而言显然有着更为灵活的空间,毕竟总额的调整分拆到月确实可能并非是一个多大的金额,但却能更好地适应通货膨胀“缓涨”的数量特点。当然,鉴于个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可以考虑按照累积的通胀率进行“准指数化”调整而非完全指数化。这既适合国情,又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功能。

  


最后,需要今后进一步理清思路的是如何对待“资本所得”。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皆可归为此类,依然按照最高20%的比例税率征收。虽然对资本所得轻税有利于刺激投资,但资本所得的拥有者往往又是高收入者,高收入者轻税显然是与税种的分配职能定位相左的。尤其是在资本进入金融和房地产的客观情境之下,此种轻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是需要重新评估的。笔者建议,未来个税改革的总体思路应是劳动所得适用低税率,而对资本所得可以适用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更好地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15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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