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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人工智能创作物VS人类创作物,如何辨别真假?

柯林霞 社会科学报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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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人工智能介入创作已经成为一个事实。2009年,第一个写稿机器人在美国面世,30秒生成一篇稿件的速度令人类望尘莫及,而至2017年,写诗机器人“小冰”创作的诗歌已经结集出版,从作品外部形式上,我们已经无法辨别作品是来自人类创作还是人工智能创作。


原文 :《人工智能给著作权法实务带来的三个难题》

作者 | 南通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  柯林霞

图片 | 网络



同在2017年,这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研究成果最为丰硕的一年,鉴于人工智能创作与人类创作的显著差异,鉴于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体系的冲击,出于立法前瞻性考虑,多位学者主张在现行著作权法之外为人工智能创作另立新法,从而来保障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在学理基础上,这样的议题理由很充分,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考虑,现今存在诸多无法逾越的障碍,不解决这些障碍,人工智能创作另立新法就是不切实际的空谈。


法院如何有效辨识人工智能创作与人类创作


人工智能创作物人类创作物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创作过程上,从作品的最终形式看,两者没有显著差别。一旦为人工智能创作单独立法,在著作权诉讼中,法院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对作品本身进行甄别,到底属于人工智能创作还是人类创作,对不同的创作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事实上,即便是从事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从业者也承认,在现阶段,没有相关技术能够有效区别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类创作物。姑且不论当事人会对此存在分歧,即便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作品属于人工智能创作或者人类创作,法院也并不免于继续审查的义务,这对于司法部门可能是无法完成的任务。



如何解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传统著作权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客体,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涉案作品到底属于人工智能创作还是人类创作存在争议,那么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要证明涉案作品属于人工智能创作或者人类创作。首先,当事人证明涉案作品属于人工智能创作是很困难的,因为每个机器人的代码模型不同,训练的数据量不同,输入的关键词不同,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就不同。其次,当事人要证明作品属于人类创作同样并不容易,不是每一部作品都有严格的创作过程和程序,据说篇幅最少的作品全文只有一个字,那么当事人如何能有效举证证明其属于人类创作呢?



如何解决假冒的问题


法学界的学者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以及著作权法体系如何自洽的问题,而人工智能创作的背后真实关系到的是操作者、研发团体和投资者的利益问题。如果另立的新法与现行著作权法提供的利益保障程度不同,尤其是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个体从新法中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益保障之时,不能排除借助著作权登记制度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登记为人类创作作品的可能。届时,鱼目混珠,真假难辨,这对现行著作权登记制度也是一个冲击。

  


立法不仅要考虑当前的问题,还要考虑立法之后的可操作性,不解决后续著作权法实务上的难题,空谈另立新法有失妥当。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18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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