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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拟订实施方案,按照国发〔2020〕4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部备案。


  二、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委托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期限与试点时间相同。上述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内容。


  三、委托试点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用地审查。


  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范围。要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组织论证。


  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有“受XX机关委托XX权”的意思表达。


  四、部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严格检查,根据各地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及时提请国务院动态调整委托试点省份。


  本文件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6日



编   辑:赵志坤
初   审:段薇薇
审   定:汤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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