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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亮点提示

Tian Yuan 天元律师 2022-10-05

文丨天元反垄断与合规团队


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在官网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梳理了以下值得关注的亮点和合规启示,供参考:


一、修订亮点




1. 拟修改无违法所得时的罚则,罚款金额可能大幅提高。对于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低价倾销、价格歧视、操纵价格、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收费,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等行为,在没有违法所得时的罚则,《意见稿》将现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处以500万以下不等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最高可能达到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罚款金额可能根据个案情况大幅提高。




2. 拟新增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违法专门条款。《意见稿》新增第十三条,明确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利用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用户偏好、交易习惯等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禁止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实施的低价倾销行为,以及平台经营者实施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上述行为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注意对平台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较一般经营者在适用处罚的前提、处罚基数与比例方面存在差异,很可能也是综合考虑了平台经济领域相关行为更为复杂,行为实施期间可能较为短暂或较难清晰认定等特点而特别设置的。




3. 拟新增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价格违法专门条款,特别关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组织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意见稿》新增第十五条,明确禁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组织市场主体参加评比或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培训、考核等类似活动并向市场主体收费或变相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4. 拟将金融机构、口岸相关经营者、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借用行业特殊地位强行服务搭车收费、收取明令禁止或取消的收费项目等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对于金融机构、口岸相关经营者以及公用事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收费行为的,依照《意见稿》第十五条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可能视违法情节处10万-5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 拟明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情况下价格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对于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或违反应对措施的,应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6. 拟明确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救济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行。对于不服价格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修订稿》第二十八条将《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修订与即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保持一致。


二、合规启示


1. 即便是对于可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而言,实施“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仍可能面临《价格法》的高额处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实施前述垄断行为可能会面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质疑和挑战。《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也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低价倾销和差别待遇行为。


对于可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其所实施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也将明确落入《意见稿》所关注的范围内,并可能受到“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重拳处罚。在《意见稿》拟大幅提升对平台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大趋势下,平台经营者应更加重视价格行为方面的合规,全面进行风险排查,避免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


2.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口岸相关经营者和公用事业企业等可能具有行业特殊地位的经营者也应高度关注价格违法行为带来的高风险


《意见稿》新增了对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口岸相关经营者和公用事业企业等可能具有行业特殊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收费行为所将面临的严重处罚,对前述经营者收费行为的监管也趋于严格。


以公用事业企业为例,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也曾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在公用事业企业梳理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服务及组织开展用户工程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时,应重点关注本次《意见稿》中特别提到的强行服务搭车收费、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并从中谋利,收取政府明令禁止或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等行为,逐一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形,以最大程度降低可能面临的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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