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送同学出车祸被判赔19万:“好意同乘”出事,责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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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屡见不鲜,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责任如何界定?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22年4月21日,汪某驾驶轿车偶遇同学李某,得知其要前往市区,便好心送同学前往目的地。没想到车辆行至一路口时,因汪某驾驶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坐在后排的李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多处受伤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累计花费6.8万余元。李某认为汪某应承担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经协商无果将汪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被告汪某无偿让李某搭乘车辆,属于“好意同乘”,酌情减轻汪某2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汪某赔偿李某损失19727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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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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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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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
① 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 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