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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丨凝聚共识完善政策 推动社会企业发展

郭锦辉 刘菲菲 中国经济时报
2024-08-23


片来源/新华社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郭锦辉 ■ 刘菲菲



  近年来,社会企业逐渐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困局的创新思维和方式。目前,超过14个国家针对社会企业进行了专门立法。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社会企业取得了初步的发展,在教育、医疗、乡村振兴、养老、社区治理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示范性作用,在一些地方已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合作伙伴之一。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执行副理事长刘文奎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面对当下社会各界对社会企业还缺乏认知和共识的现状,有必要联合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总结我国社会企业的政策创新与扩散及社会企业在国外的立法情况,这些经验的总结与梳理,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社会企业的推动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联合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开展了社会企业领域的系列课题研究,首期形成了《社会企业的政策创新与扩散》和《外国社会企业立法译汇》两项重要研究成果。这两项研究成果的出版,是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推动社会创新与社会企业发展的一个新进展,也是我国社会企业理论建设的新贡献。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着媒体、企业、公众等社会各界对社会企业认知程度的不断提升和政府的政策激励,社会企业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甚至可以成为全球社会企业与社会创新发展的新引擎。


社会企业的政策创新尚须有效扩散


  从本世纪初英美发布相关社会企业发展战略以来,全球范围的社会企业发展初见成效,各国逐渐开始关注双重目标融合的企业发展模式。在我国,社会企业还属于新生事物。2018年以来,成都、北京、深圳福田区、佛山顺德区先行先试,启动培育社会企业的政策探索。


  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等专家研究完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社会企业立法译汇》显示,不少国家对社会企业开展了立法工作。


  金锦萍告诉本报记者,社会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势以欧洲地区国家为典型,美国社会企业的类型分类则更为详细一些,而亚洲地区社会企业初步发展主要借鉴于欧美。但社会企业全球层面的发展仍良莠不齐,立法层面也存在差距。我国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有关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时,这些均为地方性探索,且未上升到立法层面。


  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等专家研究完成,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社会企业的政策创新与扩散》认为,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企业政策研究明显滞后于实践,且尚未形成国家层面的社会企业立法和支持政策,社会企业政策体系构建问题亟待解决。


  “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表明,地方政府的社会企业政策创新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当地社会治理创新的需求,以及地方领导干部的认知和关注,而政策扩散则取决于政策创新的背景、主体、客体和媒介等复合因素。”邓国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出台文件或政策支持和培育社会企业发展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也出现了一些创新政策不可持续、不可扩散的问题。例如,有的地方社会企业的政策支持只局限于一地而缺乏普适性,或“昙花一现”,或“人走政息”,或“原地踏步”,形成了独特的“孤岛”现象、“烟花”现象。


  邓国胜认为,从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看,地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之后再在更大范围推广是一条可行的路径。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可能也需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尽管各地社会企业政策扩散遭遇到不同程度的阻滞,但依然能够说明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正朝着迅速吸收内化“本地知识”,等待制度破窗后迎来快速发展的道路摸索前进。

  

多维度完善社会企业生态系统


  邓国胜认为,社会企业在我国面临合法性困境、社会认知度相对较低、内部治理困境、生存与发展的资金瓶颈等问题。调研结果显示,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从地域和水平来说都非常不均衡,并且发展程度普遍较低,距离建设“社会企业友好型”城市还有很大差距。


  “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仍然任重道远,还需要各界共同推进。从宏观层面来看,主要是推动社会企业的制度化和合法化进程。从中观层面来看,国家应该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创设社会企业的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可持续回报社会。从微观层面来看,主要是社会企业自身能力建设问题。”邓国胜说。


  金锦萍表示,从国际上看,各国社会企业的立法主要依据本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早期欧美国家对社会企业进行立法的原因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同时缓解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匮乏而进行组织类型创新性发展。总体而言,社会企业的发展根源是试图解决该区域现存的社会问题,并且解决对捐赠资金和政府资助的过度依赖。各国立法层面的差异无疑也受到了各国经济、历史、政治等因素的制约,因而出现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追求社会利益目标上是具有一致性的。


  “各国社会企业发展的经验均以社会目的的先导和维持为前提。对于我国社会企业是否需要统一立法这一问题的回应,则需要切实考虑我国国情,进一步研究方能回答。但是有一点可以确信,是否有利于社会企业成长和发展是回答这一问题的首要考量因素。一旦立法动议得以通过,那么关于社会企业的法律界定、社会企业的特殊行为规则以及社会企业得以适用的特殊政策则是相关立法所要确立的主要内容。”金锦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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