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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读书会 ▎非常时期,让我们重温“罗规” --建设性为什么如此重要

高树 华商律师 2023-08-25


安静的时候有两件事不能不干,一是看看自己的灵魂,二是在自己的内心里放一些东西。在我的倡议下,华商所青工委组织了一个读书会,参加的人很多,大家每天读书不少,但我还没看到成体系的读书心得。


今天我带个头,结合目前情况,谈谈这几天读(重温)“罗规”(《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的体会和感悟。



一、“罗规”的核心是什么?


我手上的这本“罗规”(《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第11版中文版,袁天鹏、孙涤翻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作者是1837年出生的美国人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Generar Henry Martyn Robert)以及其后参与修订编撰的家族成员和有关学者。这本被称为“人类治理元规则”的畅销书,原版总销量已逾550万册,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运用于政府、企业、NGO组织的议事活动之中,并且逐步延伸到社会治理的操作层面,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指导价值。


那么,“罗规”主要讲什么呢?顾名思义它最早和最主要的目的是告诉人们如何开会,缘于罗伯特作为一名军官时,因他组织的一个会议不成功,从此决心毕生研究会议实践和议事规则,并矢志以行。



“罗规”一书共63节。其中1-9节讲各种会议组织和议事规则,如法定人数、礼节、会议程序、事务的引入、发言权的分配等等;第10-39节讲各种动议的规则;第40-60节侧重于议事规则的各个重要层面,如治理结构、会议规程、动议处理、选举程序、文件制度等等;第61-63节讲纪律惩戒程序。该书确立了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如“三纲”即三大权利,即多数人权利、少数人权利以及缺席者权利如何配比和处理;又如“五常”作为议事基本原则,即一人一票原则、一时一件原则、一事一议原则、多数票决定原则、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另外,还对议事应围绕主题、反对题外施辩和主观揣测、对人不对事等分裂主题这些方面进行了规则指引。全书的主旨是如何开会、怎样议事、如何行动,其就议事之科学、公平和效率等几方面进行了规则确定。或许考虑到规则运用的长远,作者一开始就凸显了“罗规”的三个特点,一是约定性,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二是工具性,凡是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特别是“罗规”通篇表达的是常识的力量和冷静客观的理性,没有意识形态的参与和诉求;三是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的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的行动纲领。


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的人对“罗规”的解读有所不同,或者说有不同偏重。最早引入“罗规”的孙中山先生,在他1917年写的《民权初步》(又名《会议通则》或《社会建设》,是其《建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大量参考了“罗规”。从他的序言中可以看出,他写下《民权初步》的目的是为了“固结人心,纠合群力”,而他把“罗规”作为改变当时国人教养和素质、提高凝聚力和行动力的教科书,并决定广为推广。只可惜给孙中山先生的时间太短,他的良愿未能在他手上实现。


当代企业家王石先生作为“罗规”中文版的作序者,在其序言《规则为什么重要》中,把“罗规”视作“人类议事智慧的严谨梳理”、认为“罗规”“在原则的稳定性与方法论的适应性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从而把“罗规”侧重为从组织治理到人类治理的规则智慧。


当代学者季卫东先生也作为中文版的作序者,在他题为《决策的程序和语法》的序言中,他认为“罗规”“在本质上属于对社团和会议进行高效率的民主化运营的操作手册,可以为制度设计提供一套编码,可以为不同的群体之间交换意见、达成和谐提供约定俗成的语法”。他特别强调“罗规”的“三纲五常”,作为法学家,他认为“罗规”给出了关于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的规则启示。


以上各种解读都抓住了“罗规”的本质所在,但在我看来,“罗规”智慧层面的延展性和操作层面的建设性是今天我们关注的主要目的。首先讲前者,“罗规”从1876年出版至今已逾140年,至今仍为我们推崇,一定凝聚了人类跨时代的智慧共识。罗伯特将军总结出来的一套怎样开会、如何议事的规则,这一规则作为方法论,不管会议的形式发生什么变化,比如电话会议、微信会议等智能会议的产生和运用,但就怎样开好会、如何议好事这些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上还是一致的,这就是智慧的力量。而另一方面,智慧的延伸性也不可忽视,人们推崇“罗规”,应该不仅仅是为了开会这一目的,从会议召开,到议事过程,再到决策落地,这当然是“罗规”的核心流程;但决策之后的执行层面,即从决策交付执行,到效率评判、事后救济、问责和裁量等也成为“罗规”的重要内容。尤其是逐步修订的“罗规”对此投入了很深入的研究和解析,道理很简单,决策内容的执行结果和评判机制,将从后置程序上对会议和议事质量给予衡量,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两者就越发密不可分了。到了这里,作为“罗规”的智慧成果还将进一步延伸,那就是社会治理层面了,这便是“罗规”在运用上的重大建设性。



二、“罗规”的建设性


尽管“罗规”将自身定位为约定性、工具性、价值中性这样的规则范畴,甚至在行文的风格上,更多偏重于建设性而非强制性,它意在绕开“制度红线”而基于常识、理性、公平和效率这些方面,而对会议和议事规则进行可视化分析、程序性推演和模型化建构,但它的主题却切中了社群交往、组织体系和治理形态的基本面。“开会”、“议事”这几乎是从人类开始,就成为人们从事生产和生活的必备事项,更毋庸说在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当中它的不可或缺了,“罗规”的建设性就充分体现在这里。


首先,“罗规”告诉我们如何达成议事共识而形成有效率的决策。


“罗规”通过对六个议事步骤的表述,即动议、附议、陈述主题、辩论四大铁律、表决、宣布结果,完成从议事到决策的全过程,其中每一个步骤都给出了程序和量化的指标。比如动议阶段,围绕会前、会中、会后三位一体拟定的行动方案、所要达到的会议目标,如何开始、如何进行、如何结束。又比如在陈述议题阶段,要求主持人提醒讨论者围绕主题;而在讨论阶段,要求禁止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不跑题、不超时,不打断他人;在表决时,领导最好最后表态,如果议题针对人,建议投票时无记名方式,如果针对事,建议举手表决,它甚至给出了过半数的定义,即赞成数/(赞成数+反对数)>0.5(不考虑弃权数和缺席数,假如计入了分母则表达了反对),而在宣布结果的阶段,一方、双方或多方都要有妥协和愿赌服输的精神等等。这些基本的会议常识,并非每个与会者都能明白。我们现在召开或参加各种大大小小的会议,也未必能够做到,我们常处于没有主题、议题混乱、跑题、互相攻击,最后不了了之、不欢而散等情形。我们天天开会,但未必真的会开会。如果我们认真研究这一套会议规程并充分学习和借鉴,我们就有可能成为会开会、会议事、会决策的人,并且因议事过程中公平和效率的贯穿,所作出的决策也更为科学而深入人心,这将为决策的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罗规”的建设性不仅仅体现在开会和议事方面,更多的是在社会治理层面。


这一方面是社群素质和教养的提升,“罗规”自始至终要求人们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和方式表达诉求。实践证明,客观和理性是社会治理从过程到结果的良性基础。它最终保护的是每个人、每个社群和组织,乃至一个民族和国家,甚至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另一方面,规则的运行和社会的有序也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和目标。“罗规”强调的规则和有序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运行提供坚实的保障,它所倡导的“三纲”即三大权利的表达,多数人权利(多数人约束少数的人)、少数人权利(尊重少数意见)、缺席人权利(必须满足法定人数,提供事先告知),实际上构成了现代治理的基础文本。“三纲”原理在治理中的运行畅通无疑对社会稳步向前提供了结构性支撑。


再次,“罗规”对多元化的信息社会有着别开生面的建设价值。


社会千变万化,信息巨量增长,为人们对事物真相的判断带来了新的困难。真的像假的一样无视,假的像真的一样相信——这种现象不能完全责怪人们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实在是信息频密给人们识别带来了困难,而切断信息源的做法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最好的应对之策是信息发布机制的规则和流程化,引入“罗规”中的约定性、工具性和价值中性原理,把客观和理性作为构建信息和信息发布的规则,同时引入问责和裁量的评判机制,对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者予以惩戒处罚,而对客观信息提供和传播者进行张扬和褒奖。



三、非常时期,重温“罗规”的必要


大约在一年前,我写过一篇题为《把“罗规”引入律所管理》的文章,并将该文主题在一次律所管理论坛上作了演讲,当时反响还不错。回来后对照该文,就律所的合伙人会议和律所决议机制、章程的可操作性、建立“参与、建设性、共建共享”的律所文化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这一年下来,感觉“罗规”实践性价值得到了发挥和体现,因此也算对“罗规”的运用有了一些体会。


值此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我再一次想起“罗规”并认真重温。一是因为信息困扰,由开始对疫情的不同判断,引发社会对于疫情的重视程度和应对方法的不一样,效果或结果也完全不一样。实践证明在如此重大而关键的问题上,迅速通过议事机制确定应对战略和行动方案至关重要。而在其后,人们对许多问题引发争议,而争议过程中体现的问题,正是“罗规”中倡导应予以规制的。比如远离主题的争辩,质疑动机背后的人身攻击和谩骂,以少数人意志要挟多数人安危的做法等等,无不暴露出在疫情面前,我们规则意识的缺位和规范操作层面的不足。而在整个过程中值得称道,公众充满期盼的关键做法,正是缘于举国动员机制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全民共识机制的迅速建立,在大局面前,启动全民规范抗疫防疫,既凝聚了人心,又强化了执行效率,达致当年孙中山先生倡导的“固结人心,纠合群力”,这些都是在非常时期抗击疫情的致胜法宝。




高树

华商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投融资、企业合规、行政法、重大项目及案件纠纷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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