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专题研究】互联网信托制度设计研究(七)

2017-08-09 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审慎导向回归

 

2012年被业界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2013年开始中国互联网金融呈现井喷式发展。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对中国现有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课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阶段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发展阶段特征密切相关。

 

(一)自发生长阶段的适度包容

 

2013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的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首次将互联金融纳入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业分析部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冶进入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的视野。可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发展业态的关注是积极主动的,而且从一开始就考虑到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即应当“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风险管控等方面冶。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初期,坚持以适度包容的态度支持金融体系创新。

 

(二)引导发展阶段的审慎稳健

 

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冶行动的指导意见》。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继续推进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2015年7月,在历经两年多的研究调研基础上,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成为目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重要文件。互联网信托被首次提及,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一起成为分类指导、规范发展的对象。

 

《指导意见》对互联网信托的产品销售、合格投资者审查、信托文件签署作出了细致规定,同时明确了银监会是互联网信托的监管部门。上述规定充分贯彻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冶的原则。尽管关于互联网信托的内容篇幅不多,但是重点突出,明确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信托业务创新的规制重心,从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防范操作风险角度强调了互联网信托的合规性操作。

 

必须指出的是,《指导意见》对互联网信托的规定尚停留在互联网信托的初级发展阶段,即信托产品营销环节。事实上,互联网信托的发展阶段已经超越了初级阶段,对于特定的业务创新,例如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的投资者人数及金额,监管要求已经发生了变化。随着互联网信托业务的深入创新和发展,必然会对监管规则和监管机构提出新的诉求,这些均需要监管部门在审慎监管前提下,给予创新的互联网信托业务合理的引导和支持。

 


(三)自律规范阶段的功能穿透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标志着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范发展时代正式开启,这也是贯彻《指导意见》协同监管、自律监管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成立会议上强调,对于互联网金融应该实施穿透式监管,同时要实施功能监管,按照业务性质明确监管责任,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空白,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按照互联网金融协会“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冶的定位,行业自律组织在规范从业机构经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有效衔接市场与监管,营造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142位理事候选人的名单中,银行、券商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可谓平分秋色,但是信托公司鲜有身影,说明互联网信托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领域中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在业内尚未形成共识机制。信托公司应该积极、主动、尽快进入互联网金融的自律规范体系,通过不断完善信息披露、行业治理等制度,在自律监管的规范体系中持续创新,稳健发展。

 

阶段性结论与建议

 

(一)将互联网信托概念内涵纳入规范体系

 

概念界定是理性认知事物本质的思维方式。尽管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仍然是一个开放的命题,互联网信托也仅仅在监管规范中被明确提出,但这并不影响通过概念界定的方式认知和深化理解互联网信托的内涵。从信托制度构成要素、信托业的金融属性、互联网及大数据的技术本质多个角度构建互联网信托的定义是本课题的理论创新。互联网信托是信托公司将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融入信托制度、便利信托目的实现、促进业务模式创新及风险控制优化的新业态。该定义兼顾了《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界定的范式框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建议监管部门予以参照采纳,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和规范体系予以明确界定。

 

(二)将互联网信托创新与传统业务发展相融合

 

创新不是从无到有,而是不断地在既有技术及实践中发现或组合新的解决方案。互联网信托的创新发展也应遵循同样的原理。正如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一样,互联网信托的发展也应以信托为出发点。如何借助于互联网及数据技术便利信托目的的实现是互联网信托的制度基础,也是互联网信托与传统信托业务结合的纽带。在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拓展信托利益范围方面,普惠金融具有更广泛的目的性,结合信托公司的既有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优势,与互联网技术结合、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搭建基于互联网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是由内及外的普惠金融模式。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供应链金融是金融精准服务实体产业的整合模式。围绕核心企业和商业银行的模式已经较为成熟,信托公司仍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借助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以互联网信托为切入点是信托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有效方式。建议信托公司以普惠金融及供应链金融为突破点深入探索,将互联网信托与传统信托业务的优势相结合,为互联网信托的纵深拓展发现机遇和进行创新。

 

(三)将坚持审慎监管与促进包容创新相结合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互联网金融应以贯彻“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冶为原则,这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信托。当互联网“遭遇冶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既有监管规范时,关于合格投资者和资金募集方式的既有规范问题是较为突出的。其实,信托业务的差异化以及信托财产的多样性已经对同质化的信托合格投资者要求提出了挑战,只不过互联网信托业务创新将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建立以业务差异化为导向的差异化监管规则是创新业务开展的普遍诉求,由此,如何平衡审慎监管与包容创新是互联网信托监管的新课题。建议监管部门针对特定业务类型的互联网信托创新业务制定特定的监管规范,以符合信托目的实现为宗旨,以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为底线,建立资金募集方式与投资者要求相匹配的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信托规范发展。


(课题牵头单位: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摘自:《2016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