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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善用家族信托建立企业经营与家庭财产间的“防火墙”

2018-01-12 中国信托业协会


张先生和张太太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销售化肥,多年的辛苦经营攒下了不少财富。张先生和张太太工作非常繁忙,因此日常的财富打理事务主要交给中航信托专业的财富顾问来安排,多年来财富顾问的专业能力和优质的服务得到了二位的信赖。在最近的一次交流中,中航信托的财富顾问提到目前很多企业主客户都希望来了解家族信托,通过家族信托的法律功能,规避企业经营与家庭财产间的风险传导,基于对张先生与张太太公司的了解,财富顾问建议二位也应该考虑这方面的筹划。

  • 张先生与张太太公司的不少客户是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购买化肥不需要开具发票,张先生为图方便,常常通过自己或张太太的个人账户收取个人客户的货款。

  • 家里购置房产、汽车等重大支出,张太太也会从公司借款或以公司账户直接付款。张先生夫妇认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的钱最终也是自己的钱,这种做法没有太大问题。


一、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明确规定: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独立人格,简单讲体现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还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例如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张先生、张太太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900万元、 100万元。如果张先生夫妇已经足额缴付了1000万元的公司注册资本,该1000万元就属于贸易公司的财产,正常情况下,贸易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与公司的股东(即张先生夫妇)无关,这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


二、什么是“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也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在公司独立人格被股东滥用时,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修正,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债权人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公司有到期未清偿债务时,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即使出现资不抵债时,也可申请公司破产,通常不会发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但由于张先生和张太太在贸易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常以个人名义收取公司货款、从公司直接提取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的行为,若贸易公司有到期未清偿债务(特别是出现资不抵债的极端情形),若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作为股东的张先生夫妇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存在法院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张先生夫妇对贸易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三、如何建立防火墙


家族信托基于《信托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通过将张先生与张太太的财产委托成立家族信托,使得该部分财产取得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财产的性质,即使各方陷入到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但由于该部分信托财产已经提前做好独立性的筹划,因此可以起到隔离的作用。


来源:中航信托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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