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中涉及家事法部分案例索引|家事法苑团队整理

家事法苑团队 家事法苑
2024-08-23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中涉及家事法部分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研发的主要案例研究成果和载体,创刊于1992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品牌性刊物。近年来作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成果之平台,《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了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产生广泛影响、取得良好声誉。

欢迎订阅《人民法院案例选》。



丛书编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出版方:人民法院出版社

遴选范围:《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1-12期

案例索引编辑: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团队

负责人:杨晓林律师

整理人:李浠(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段凤丽律师


 正   文


冯某诉岩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李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确认之诉的审理边界厘定


关键词:确认之诉 主体适格 诉的利益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确认之诉中的原告主体应具有适格性、确认对象具有妥当性和权利救济方法具有现实必要性。主体适格要求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诉的利益。审理对象的妥当性要求确认之诉的标的一般以法律关系为限,而不是对某一事实进行确认,法院无法以确认之诉对事实加以价值判断。权利救济方法的现实必要性是指确认之诉是一种补充手段,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存在其他形态的诉讼救济手段时,原则上不能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1350号(2021年9月24 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4384号(2022年6月27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1辑·总第179辑


张某某诉范某某人格权纠纷案

——夫妻意愿冲突时生育权的行使规则


关键词:生育意愿冲突 生育权 分阶段优先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对于生育事宜应当平等协商。确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分阶段优先”规则处理。怀孕前,男女任何一方不生育意愿受优先尊重保护。怀孕后,女性一方的生育或不生育意愿受优先尊重保护,男方对女方所生子女承担抚养监护义务。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2民初5072号(2021年8月9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3辑·总第181辑


卢某、胡某甲诉胡某乙居住权纠纷案

——居住权设立及生效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居住权设立生效

【裁判要旨】

一方出具的承诺另一方对特定房屋享有居住权利的承诺书,可视为具备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性质;另一方不能直接请求确认享有居住权,但可依据该承诺书要求一方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若未约定具体期限,则一般应认定居住权的期限至另一方死亡时止。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 0602 民初 5464号(2021年11月5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4辑·总第182辑


林某某故意杀人案

——审理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法、理、情的把握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 坦白 被害人家属 谅解

【裁判要旨】

对于因婚姻家庭琐事引发的刑事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兼顾法、理、情,综合考量被告人是否具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以及犯罪起因、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前后一贯表现、家庭具体情况等因素进行裁判,妥善处理各类社会关系,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刑初79号(2022年9月26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5辑·总第183辑


程甲诉上海驰辉商务咨询中心、程父股权转让纠纷案

——监护人股权转让行为对未成年人利益侵害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商事 股权转让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法定监护权

【裁判要旨】

法定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名下目标公司股权,超出了约定的授权范围,且被监护人明确对转让行为表示反对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效力。法定监护人转让股权后,未成年人股东从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转变为通过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即使股份份额没有变化,但鉴于股东权利不仅仅是指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份额,更包括身份所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权利,以及更为重要的依法自主处分股权资产的权利,应认定法定监护人该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该《股权转让协议》对未成年人股东不发生效力。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9010号(2021年8月31 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4256号(2022年1月20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7辑·总第185辑


王某诉彭某、第三人浮梁县民政局等收养关系纠纷案

——公告瑕疵对收养行为效力影响的判定


关键词:民事 收养登记公告无效收养行为

【裁判要旨】

民政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但并不影响被收着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与被收养人在得收养登记后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收养过程中建立起了深厚的、难以割的感情的,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 0203 民初1036号(2021 年7月5 日)

二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民终686号(2021年11月 25 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7期·总第185辑


迟某诉孟某某、第三人马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举证责任 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

1. 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还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要件为民事主体要有意思表示

【案件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 4782号(2022年3月22 日)

二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7502号(2022年8月 30 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8辑·总第186辑


丁某甲、丁某乙等诉吴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无近亲属被害人死亡赔偿权利主体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死亡赔偿金 权利主体 非近亲属

【裁判要旨】

叔侄建立起的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习惯。该家庭成员关系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叔侄二人长期共同生活,侄子承担并履行了赡养义务,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从鼓励赡养孤寡老人、支持家庭养老的良善社会风俗出发,侄子具有赔偿权利主体资格。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7529号(2021年12月2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9辑·总第187辑



- E N D -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 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家事法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