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孤老临终前获哥嫂悉心照顾,要赠房产,却遭其他兄妹争夺,只因遗嘱出问题……

胡晓萍 上海法治报 2024-02-06


一个无妻无子的孤老查出胃癌晚期,医生预估他只能再活一年。但在哥哥嫂子的鼓励支持和悉心照顾下,他积极就医治疗,又活了三年多。


临终之际,为了报答哥嫂,他立下一份遗嘱,希望将自己的遗产尤其是房产由侄子继承。但由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导致遗嘱存在缺陷,这一愿望差一点就落空了……


以下是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胡晓萍律师的讲述。



孤老查出胃癌晚期

王明的叔叔在五个兄弟姐妹中排行老三,他一生未婚,无妻无子,平时只和哥哥王伟一家经常来往,其他兄弟姐妹对他不闻不问。
五年前,王强因胃部不适到医院就诊,最终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医生判断大概率活不过一年。得知这个噩耗,王强顿感万念俱灰,打算放弃治疗。但哥哥王伟耐心劝慰:“有病就要治,尽人事听天命。我和你嫂子都退休了,儿子也不需要管,我们有时间有精力,你放心,我们会照顾你的。”
在哥嫂的鼓励和支持下,王强开始了与病魔的抗争之路。每次王强去医院检查治疗,哥哥王伟都会陪同,风雨无阻,嫂子则为他们做好后勤保障。在哥嫂的悉心照顾下,原本被医生认为只能活一年的王强在家度过了三年多还算安稳的日子。此后,因为身体机能每况愈下,王强自己要求住进了康复医院,哥嫂就轮流到医院陪伴他。
临终之际立下遗嘱


随着时间推移,王强心里明白自己已时日无多。他别无牵挂,最感激的就是王伟夫妇,于是王强对哥哥王伟说:“你明天找两位邻居到医院来,我想立一份遗嘱。我名下的遗产尤其是房产在我去世后,要留给你的儿子王明!”
王伟说:“你不要说丧气话,先好好治病。”但王强非常坚持,执意要了却最后一桩心事。
于是,第二天王伟就叫了自己的两个邻居一起来到医院,此时的王强意识非常清楚,他当着哥哥和两个邻居的面,表示自己终身未婚、没有子女,名下唯一的房产在他去世后要留给侄子,也就是王伟的儿子王明。

王强让哥哥王伟在病床边把这些内容记录在纸上,并用尽力气在这份遗嘱上签名、写日期、按手印。两位邻居也被兄弟俩的亲情所感动,想着一定要确保见证的有效性,于是特地拿着这份遗嘱跑到护士台,在监控下郑重地签上了名字。
一个月后,王强的病情急转直下,不幸去世。王伟夫妇为他操办了后事,大殓那天,一直没有露面的其他三个兄弟姐妹都出现了。
等到仪式结束,他们直奔正题,提出要分割王强名下的遗产。
王伟气愤不已,冷冷地说:“王强活着的时候,从没有见你们关心过他,现在人刚没了,你们倒惦记起遗产来了?”
王伟告诉他们,王强生前已经订立了遗嘱,把所有遗产都留给了自己的儿子。其他兄弟姐妹立刻立刻不依不饶地大吵起来,闹得不欢而散。
达成调解获得房产


因为各方僵持不下,王强带着儿子王明来律所找到我们。我们详细询问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看上去材料齐备,但由于王强、王伟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导致遗嘱文件有重大缺陷。
首先,本案中的“遗嘱”在法律上其实是遗赠。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遗嘱继承中,继承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在遗赠中,接受遗赠的主体则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由于王明并非王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这份遗嘱的性质其实是遗赠。
根据《民法典》,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王明必须在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遗赠就会失效。当王伟带着王明来找我们的时候,离六十日期限届满只剩下三天时间,于是我们立刻马不停蹄地调查收集起诉所需的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一天将起诉状交到法院,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请求将房产过户登记至王明名下。
其次,本案中的“遗嘱”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王伟、王明本以为王强留下的“遗嘱”已经非常规范,但其实,这份“遗嘱”文件有着重大缺陷。因为这份“遗嘱”的代书人是王伟,他是受遗赠人王明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是不能作为代书人的。
王伟大姐的女儿也是法律工作者,她肯定一眼就看出了这份遗嘱的重大瑕疵,于是大姐撺掇另外两个兄弟要搅黄此事。
一旦这份遗嘱被确认无效,那么王强的遗产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由王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中仅剩的母亲继承,王强的一众兄弟姐妹对遗产不享有份额。
但是,待母亲去世后,这套房产又将成为母亲的遗产,所有兄弟姐妹都将有权分得这套房产的一部分,而孙子王明则无法分得遗产。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找到了曾经为王强治疗的几位主治医生,以及康复医院的医生、护士,他们都能证明王伟对王强常年悉心照顾,陪同就医。当时在场见证的邻居也出庭作了证,证明王强那时意识非常清楚,遗嘱确实是王强的真实意愿。
承办本案的法官知晓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也进行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各方在法院达成调解:房产归王明所有,由他给一个姑姑、两个叔叔每人各20万元作为补偿,了结了这桩纠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释法

如何订立自书代书遗嘱


法院在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首先就要确定遗嘱的类型,并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最常用到的遗嘱类型。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审查自书遗嘱时,需注意遗嘱的全部文字内容都应当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包含年、月、日部分,且年、月、日应当齐全。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也不需要继承人在场。


对于代书遗嘱,《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订立代书遗嘱时,被继承人的口述与代书人的代书、见证人的见证应具有时空一致性。这不仅要求上述行为应同时或者基本同时发生,还要求被继承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同时在同一场合订立遗嘱,也就是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必须在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都在场,中途不应离开,也不能采取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见证。


在审查代书遗嘱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见证人数量的限定。要注意审查见证人和代书人的总数应为两人或者以上。


其次,见证人资格的限定。依据《民法典》,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最后,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由于遗嘱效力事关重大,建议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4年1月31日B5“情理法”,责任编辑:陈宏光)

作者 | 胡晓萍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王菁



往期推荐




你点的每个赞和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孤老临终前获哥嫂悉心照顾,要赠房产,却遭其他兄妹争夺,只因遗嘱出问题……

胡晓萍 上海法治报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