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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怎么“打假”?追首恶、打帮凶!让配合造假者赔偿投资者损失!

陈颖婷 上海法治报 2024-06-27

今天,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A股市场如何走出低迷行情的轮回,一直备受关注。近日,证监会召开了十余场系列座谈会,也让市场各方对A股市场有了新期待。


要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法治是市场稳定的基石。怎样优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许多人大代表们关注的重点。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就资本市场发展建言献策。



让配合造假者赔偿投资者损失


近年来,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被持续严打。


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 张弛 摄影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长、首席合伙人朱建弟指出,一些上市公司为实现利润目标或财务结果而承受内部或外部压力,存在财务造假的动机或压力。上市公司往往对会计记录或支持性文件进行操纵、弄虚作假或篡改,或者故意漏记或虚记事项、交易或其他重要信息,或者故意错误使用与金额、分类或列报相关的会计政策等手段,实现财务造假。一旦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财务造假转换成业务造假,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形成完整闭环,破坏了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有效性的规律,无论是内部证据还是外部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书面证据还是口头证据,都成为无效的证据,严重干扰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导致相应审计意见难以真实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遏制利益相关者配合上市公司造假问题,实现全覆盖监管,不留监管缝隙和死角,朱建弟建议通过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不敢配合财务造假的法律环境。同时,他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对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配合造假的情况予以严格查明,避免出现执法不公、区别对待的情况。如果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故意配合财务造假,且相关主体不属于证券监管部门直接实施监管的范围,那么证券监管部门有责任在对上市公司处罚决定书中详细披露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是如何造假的,给投资者追究配合造假者的责任提供证据。


另外,在对审计机构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进行立案调查时,应重点查明是否存在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配合造假导致审计程序失效的情况,相关事实未查明前,应暂缓对审计机构作出处罚措施。如果监管部门查明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故意向审计机构提供虚假审计证据,进而导致审计程序失效的情形,那么应相应减轻或甚至免除审计机构的行政责任。


    


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2022年大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财务造假确立了“追首恶”与“打帮凶”的原则。


朱建弟表示,从上市公司暴露出的虚假陈述案件看,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配合财务造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始终是一股破坏资本市场生态的重大违法力量。在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环境下,对配合财务造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主体进行实质性追责,让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才能形成巨大威慑力,彻底切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利益链,同时降低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机会。


然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施行两年多以来,尚无判决认定配合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供应商、客户以及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无判决以上市公司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配合财务造假为由免除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责任。


对此,朱建弟认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未明确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致人民法院在裁判时无法准确认定相关配合造假主体的责任性质。他建议将《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援引和补充到我国《证券法》中,并明确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对配合造假主体的追责力度。


在民事责任层面,朱建弟建议如果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存在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串通,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回复虚假的询证函等配合财务造假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在民事索赔案件中,人民法院允许原告和其他被告将配合造假主体依法申请追加为股民索赔案件被告,要求其与上市公司就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机构配合造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落到实处,并尽快形成首例判决,起到示范效果和宣传作用。



同时,他强调还要对配合财务造假主体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实施财务造假,仍然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串通、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回复虚假的询证函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甚至收受相关利益,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等,那么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他进一步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包括行政处罚)的事项与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事项无关,那么在索赔案件中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试点逐步恢复T+0股票交易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则对股票交易制度提出了建议。据了解,“T+1”交易制度是中国A股市场实行的交易制度,而国际主要的股票交易市场大多实行“T+0”交易制度。近年来,随着A股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投资者的逐步期待,业界一直有着对于“T+1”交易制度的争论。


全国人大代表田轩 张弛 摄影


在今年全国两会中,田轩带来了相关建议,他指出,从交易制度看,我国现行的T+1交易制度已无法满足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健康投资生态构建的需要。实施更灵活、公平的交易制度,将是短期内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实现市场投融资两端动态平衡的重要抓手。“目前的股票市场T+1交易制度下,一旦当日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ETF套利、融资融券反向操作来弥补损失甚至可以盈利,而中小投资者一旦操作失误,当日亏损无法挽回。这不仅有悖于市场公平性原则,也将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田轩说。


对此,他建议试点逐步恢复T+0股票交易制度。在主板市场蓝筹股试点并逐步扩大T+0交易制度范围;先行在个人投资者中试点T+0,成熟后再向机构投资者过渡;先行试点单日单次T+0,成熟后向单日多次T+0过渡,直至完全覆盖。可以以上交所单次T+0交易制度研究为出发点,循序渐进,将T+0交易制度从主板市场逐步有序推广到其他各个板块,最终实现在A股板块的全覆盖,并逐渐统一各板块涨跌幅标准。


他特别提出要出台配套的风险监管措施,防止市场大幅波动。他建议可以采取保证金制度、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定期评估、限制不良交易账户等风险监管措施预防T+0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同时,采取更精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投资者准入门槛设置时,从资产规模及投资经验等角度对投资者进行区分,采取账户金额分开管理、实行特别报价制度、限定T+0交易频次或交易规模等措施防止投资风险。

田轩强调,必须严格落实《证券法》,完善证券交易法制化监管。完善市场监察系统交易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出台发行后续配套的追责和处罚机制并严格执行,加强各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力度。进一步推进《刑法》的修订,追究个人责任,提高刑期上限,大幅提高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


记者 | 陈颖婷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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