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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评丨湾区国际仲裁业务的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

郭思锋 段星飞等 君合法律评论 2024-07-01

作者:郭思锋 段星飞 陈颖漩


一、香港仲裁法律的最新发展

二、香港主要的仲裁机构发展

三、结语


2019年2月中国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1,明确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规划,并希望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处理纠纷,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香港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辖区,承担着连接中国内地与普通法系国家的桥梁的作用,在此契机下,我们将在本文中着重介绍湾区国际仲裁业务中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部分的最新发展。

在香港进行仲裁受到《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的管辖。2011年6月以前,香港存在本地(即香港特区内)和国际两个并行的仲裁系统,特区内主要以英国地区仲裁法为基础,而对于国际仲裁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下称“《UNCITRAL示范法》”)为基础。2011年6月1日起,香港特区对两个系统进行了合并,主要沿用了《UNCITRAL示范法》的规定,与国际仲裁逐步接轨,为其成为亚太争议解决中心奠定了基础。除香港特区自身的规定外,其作为“一国两制”体制下拥有一定的独特地位,由于与中国内地有着完全不同的司法体系与制度,为方便国际商事主体在两地的争议解决,香港特区与中国内地也达成了一些“安排”,这些法规与特殊“安排”共同组成了香港特区独特的仲裁法律制度。



香港仲裁法律的最新发展


1

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补充安排》”),进一步细化了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其中有两大亮点,一是取消对内地的仲裁机构限制,二是取消“双法院”限制:


  • 将原序言中“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删除,相应内容调整为“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取消了在香港特区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对仲裁机构的限制。

  • 取消了财产执行的“双法院”限制。当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次《补充安排》之前,就以上情况,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而按照《补充安排》,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并且在执行期间,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


2021年3月19日,香港特区政府根据《补充安排》修订《香港仲裁条例》,与《补充安排》同步,取消香港特区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对仲裁机构的限制;另外,删除了原《香港仲裁条例》第93条对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限制,允许当事人同时向内地、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2

内地与香港特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进展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安排》”),于当年10月1日生效,这是中国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按照该《安排》,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也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强制令及其他临时措施2


申请条件(香港仲裁程序的保全申请人)

选定仲裁地为香港,并且仲裁由符合《仲裁保全安排》所规定以及由香港特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机构3管理。

保全范围

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香港特区包括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

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国家不可以作为本《安排》项下的申请或被申请的主体。

申请法院(香港仲裁程序的保全申请人)

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担保/保证

内地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香港特区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就费用提供保证等。


截至2022年9月30日,香港仲裁机构在《安排》下已向内地29所法院提交82宗保全申请,其中77宗财产保全、2宗证据保全、3宗行为保全,涉及资产总计205亿元人民币,内地法院已做出54宗裁定,共计133亿人民币,向社会各界展示了两地仲裁保全程序的执行效率和《安排》的良好效果。4


3

为仲裁引入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A)制度


国际争议的主体常常困于其争议解决的成本而选择放弃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能会由此损失通过仲裁后最终执行获得的权益,近年来,仲裁费用的收取方式也是香港特区仲裁业界颇为热议的话题,此前新加坡已建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香港特区政府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了《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的全部条款于2022年12月16日与《仲裁(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规则》(下称“《规则》”)一起生效,《条例》与《规则》的生效,为香港特区引入了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 for Arbitration)制度(以下简称“ORFSA制度”),主要包含以下3种收费模式:


(1)按条件收费协议,即是否收取费用或收取费用的多少取决于仲裁的结果,若仲裁胜诉,则可以收取事前约定的费用,若败诉则不收取任何费用或仅收取较低的费用。

(2)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以胜诉后当事人实现的权益或获得赔付的金额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费用。

(3)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也就是无论是否胜诉,律师按照较低的费率或费用标准收取一定的基础费用,若胜诉,可以在此基础上收取在当事人实现的权益或获得赔付的金额约定比例的费用。


ORFSA制度的引入,增加了香港仲裁制度的灵活性,为有意选择仲裁的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了更多元的费用支付选择,ORFSA制度消除部分由于仲裁费用昂贵而结果无法预测引发对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阻碍,有利于维持香港作为亚太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香港主要的仲裁机构发展


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ICC”)是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5ICC的现行仲裁规则《2021仲裁规则》于2012年制定,并在2017年和2021年分别进行了修订。2021年修订后,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增加远程出庭的选择。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到现场出席,故在2021年修订时加入了远程出庭的方式。

“仲裁庭可在协商当事人之后,基于案件有关事实与情形,决定开庭将会以现场出席或者通过视频会议、电话或者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进行。”

(2)取消新增当事人的限制。2017版的仲裁规则规定,确认或任命任何仲裁员之后,不得再追加仲裁当事人,除非包括追加当事人在内的全体当事人同意。这使得新的当事人很难进入正在进行的仲裁,2021年修订后改为由“由仲裁庭在组庭后作出决定,并且该申请应当以追加当事人接受仲裁庭的组成并且同意审理范围书(如有)为前提”。本条规定的修订给予仲裁庭更大的裁量权,也给了当事人对于在组成仲裁庭后追加当事人更大的灵活性。

(3)增加对代理人变更的限制。“在仲裁庭组庭并且其已经向当事人提供在合理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的机会之后,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仲裁员因当事人代理人的变化而产生利益冲突,包括完全或部分排除新的当事人代理人参与该仲裁程序”。该条修订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组成仲裁庭后更换其代理人所衍生的仲裁员独立性及公正性的问题。

(4)增加第三方资助事项的有关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刻将其与非仲裁当事人签订资助其仲裁请求或答辩的协议且非仲裁当事人基于该协议安排对仲裁案件结果享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以及该等非当事人的身份,通知秘书处、仲裁庭以及其他当事人”。第三方资助人作为仲裁案件的案外人,之前没有要求对其进行披露,但是第三方资助人很容易与仲裁员或对方当事人有联系而无法被当事各方知晓,对仲裁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造成一定负面影响,2021年修订增加了对第三方资助人进行披露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了仲裁庭的中立性与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HKIAC”)是在香港的本地仲裁机构。HKIAC是《仲裁条例》下就某些事宜的指定处理机构,例如负责在争议各方未能达成协议时委任仲裁员及决定仲裁员人数等。

根据HKIAC发布的数据,2022年,HKIAC处理了《安排》下的26例保全申请,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上述申请共向14家不同的内地人民法院提起,保全总金额达约11亿美元。其中,内地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金额约1.858亿美元。6

仲裁规则方面,若为机构仲裁则适用《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称“《HKIAC仲裁规则》”),若为临时仲裁则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在2018年的修订中,主要有以下要点:


(1)增加科技元素,鼓励在仲裁中使用科技手段和使用在线文件存储系统进行通信。

(2)引入第三方资助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当事人披露资助人的身份。

(3)初期决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可就以下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仲裁庭以简易形式做出认定:(a)明显缺乏依据;(b)明显不在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内;(c)即使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且假定正确,仲裁庭也无法做出有利于一方的裁决。如此规定可以避免部分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或其他与仲裁裁决的做出无益的行为对仲裁程序效率的不利影响。

(4)在仲裁聆讯结束后,要求明确仲裁裁决做出的时间。

(5)对于多个当事人和多个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扩大了其进行平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3

CIETAC香港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CIETAC”)是世界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CIETAC香港仲裁中心(下称“CIETAC HK”)是贸仲委在中国内地以外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旨在香港推广仲裁,推动香港仲裁的发展。

CIETAC HK目前主要依据CIETAC现行的2015年版《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受理:(1)当事人约定提交“CIETAC HK”的案件;(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CIETAC在香港仲裁的案件。7


4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


2019年9月26日,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简称“SCIAHK”)经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同确认,被纳入《安排》中的香港仲裁机构名单,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SCIAHK仲裁规则》经其董事局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基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制定,同时吸纳了《关于协助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版)进行仲裁的建议》(2013版)以及现代国际仲裁规则的最新发展。8


5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2022年5月25日,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AALCO Hong Kong Reg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正式开幕。这是一家获中央人民政府与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全力支持建立的仲裁中心,于2021年11月由亚非法协宣布成立。亚非法协在马来西亚、埃及、尼日利亚、伊朗和肯尼亚均设有仲裁中心,设于香港的中心主要旨在促进仲裁机构和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服务(包括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和有效运作、促进各种替代争议解决服务规则在亚太地区的更广泛应用、为替代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便利,包括临时仲裁及在中心和其他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以及协助执行仲裁裁决。9



结语


随着新冠疫情影响的减弱,全球经济逐渐恢复活力,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活跃在国际经济的舞台上,商业活动的增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与纠纷,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颇受欢迎,而香港的战略位置、营商环境和法律专业知识也决定了其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香港逐渐成为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活动和“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的最可行所在地。


1.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wyga_zcwj/201911/372f0e66593f45138de50163f9b987ad/files/bc14f472d565416592eb36db2505af26.pdf

2. 香港法院在《安排》前,已有既定机制协助当事人为境外仲裁及诉讼等作出强制令及其他临时措施。

3.  6家适格机构:https://www.doj.gov.hk/en/community_engagement/press/pdf/list_of_institutions_e.pdf

4.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10/14/P2022101400600p.htm

5. 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icc-international-court-arbitration/

6. https://www.hkiac.org/zh-hans/news/hkiac-releases-statistics-2022

7. http://www.cietachk.org.cn/portal/mainPage.do?pagePath=\zh_CN\aboutUs 8.https://www.scia.org.hk/sc/arbitration/rule

9.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5/25/P20220525005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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