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租车,实为诈骗!
10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将印有“敬职敬责破案神速 人民卫士一心为民”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双水派出所,对派出所民警恪尽职守、不辞辛劳破案为其快速追回被骗汽车挽回损失深表谢意。
今年7月,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一辆黑色轿车租给张某益,谁知租走一段时间后张某益竟“人间蒸发”了。眼看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归还日期,张某益尚未归还车辆和付清租金。此时,更让公司心急如焚的是张某益竟私自将车辆抵押给了谢某亮。公司想方设法找张某益并多次协商归还租赁车辆,无果后报警。
了解事情经过后,结合初查掌握部分线索,民警认定极有可能是一起以租赁为名,诈骗为实的刑事案件。随后立即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在水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南部中队的帮助下,于9月22日成功将涉嫌诈骗的在逃人员张某益抓获送拘,并帮助该公司找回车辆避免了损失。
一面锦旗、一封感谢信代表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尽职尽责、热心为民的肯定。贵州公安将继续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要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态度,心系群众,热情服务,为民解忧,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幸福感。
普法时间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编辑:钱姿璇 校对:毛婷婷 刘济桃 鞠维峪
审核:李 海 审发:江 翔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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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