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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5天!两司机开“斗气车”酿事故,当事人双双被严惩

贵州警事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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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车过程中,由于司机一时情绪失控而产生的具有攻击性与危险性的驾车行为,有一种专门的形容——“路怒症”。“路怒”不是病,犯起来却要命。

9月27日18时59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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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刘某驾驶小型越野轿车,由碧江区大江坪往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产业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碧江区金鳞大道维也纳酒店红绿灯十字路口处时,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突然从左侧加速变道进入自己的车道,险些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戳视频进入“斗气”现场>>>

正在等待红绿灯的刘某认为对方故意加塞变道,便“骂骂咧咧”,坐在副驾驶的妻子极力劝说丈夫恢复理智,但刘某全然不顾一旁妻子的劝阻,当红灯变成绿灯后,加速超越前车的同时降下车窗与对方理论。

此时,张某觉得刘某是在故意找事,“路怒症”顿时发作,有了“一脚油门跟他拼了”的冲动......


两“斗气车”

在万山区金鳞大道发生了碰撞

接到事故报警后

万山交警迅速出警勘查处置

万幸的事,该事件未引发严重后果

民警对二人的疯狂举动

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二人纷纷表示当时一时冲动

才作出如此“荒唐”的行为

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

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


 依法严惩 


目前,当事人刘某、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万山区公安局仁山派出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天。




“路怒”开车没有赢家
开“斗气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易引发交通事故,损害人身财产安全 “路怒”一族不计后果的行为极易造成交通拥堵或次生事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易导致驾驶人心理疾病,催生犯罪不良的驾驶心理可能会导致驾驶人产生心理疾病,造成强烈的负面心理暗示,而这种暗示随时都可能诱发、催生出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

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危险

斗气车驾驶人就像埋在道路中的“炸弹”,对社会公共安全有着无比巨大的破坏性和威胁性。“路怒”一族所驾驶的车辆随时可能被转换成暴力工具,破坏性不容小觑。开车斗气不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同时驾驶人自身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源:铜仁公安

编辑:钱姿璇  校对:毛婷婷  刘济桃  鞠维峪

审核:李 海  审发:江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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