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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辽宁高院等《关于办理诈骗罪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诈骗罪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辽高法[2011]36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公安局,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诈骗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五十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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