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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节后来莞返莞人员,快来做好“莞e申报”啦!




春节过后

很多朋友来莞、返莞

为了给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请大家一定要做好“莞e申报”



莞e申报


一、“莞e申报”工具是什么?“莞e申报”是东莞市公安机关基于微信小程序开发的实有人口信息自主申报工具。房屋屋主、出租屋房东、住宅小区物业、工厂企业、个体户等各类申报责任主体可通过“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报送居住和从业人员信息。

二、为什么要“莞e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进行“莞e申报”是每个东莞市民的责任和义务。

三、“莞e申报”的好处?进行“莞e申报”等同向公安机关申报了居住或从业信息,市民在办理入户、积分入学、银行开户,居住证办理以及相关出入境、车驾管、医保报销、老年人乘车优惠等各领域,部分业务可以免材料,免跑动,办事更便利。





如何“莞e申报”?


四、如何做“莞e申报”?

①第一种方式:微信扫描“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②第二种方式:微信下拉选择搜索“莞e申报”小程序

③第三种方式:微信搜索“东莞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莞e申报▼

④第四种方式:微信搜索“莞e申报系统”微信公众号----申报----莞e申报▼




1.“莞e申报”操作指引

1.1 进入“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后,点击“登录”按钮▼


1.2 进入登录页面后,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1.3 再点击“登录”后,可选择人脸识别或手机号验证两种方式登录▼


1.4 登录成功后,进入“莞e申报”的工作台,点击“个人申报”▼


1.5 点击在莞居住(暂住)地址的“新增”按钮▼


1.6 可选择居住地址或扫描居住房屋的门牌二维码▼


1.7 点击“提交”按钮后,联系房屋责任主体或社区民警确认个人住址信息,即完成个人居住申报▼




2.“莞e申报”-责任主体房屋申报

2.1 进入“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后,点击“登录”按钮▼

2.2 进入登录页面后,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2.3 再点击“登录”后,可选择人脸识别或手机号验证两种方式登录▼

2.4 登录成功后,进入“莞e申报”的工作台,点击“房屋申报”▼

2.5 进入房屋管理列表后,点击“新增”按钮▼

2.6 点击选择要申请管理的房屋,点击申请▼

2.7 社区民警核实审批通过后,在房屋列表点击房屋地址▼

2.8 进入房屋的详情页面,点击对应的房间号▼

2.9 点击“新增”按钮▼

2.10 输入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

2.11 也可以通过扫房屋的房间二维码,直接进入录入页面,输入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




▲左右滑动图片了解详情




3.“莞e申报”-责任主体单位申报
3.1 进入“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后,点击“登录”按钮▼

3.2 进入登录页面后,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3.3 再点击“登录”后,可选择人脸识别或手机号验证两种方式登录▼


3.4 登录成功后,进入“莞e申报”的工作台,点击“单位申报”▼


3.5 进入单位管理列表后,点击“新增”按钮▼


3.6 点击选择要申请管理的单位,点击申请▼


3.7 社区民警核实审批通过后,在单位列表点击单位▼


3.8 进入单位的从业人员页面,点击“新增”按钮▼


3.9 输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


3.10 也可以通过扫系统生成的单位二维码,直接进入录入页面,输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



▲左右滑动图片了解详情


作为房东

大家一定要对承租人的信息

 进行实名登记 

若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将会被依法处罚!


法律条文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件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向出租屋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签订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未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屋门禁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的,或者未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都应认真做好房屋

及个人信息的申报登记工作

请广大出租屋房东广而告之

积极配合、主动申报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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