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lab重磅 | 专访烈显伦,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
文章来源: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
文章作者:Cynthia G. Clay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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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正文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列显伦法官的履历:
列显伦生于香港,曾就读拔萃男书院、森麻实郡英皇公立中学及牛津大学墨顿学院。
1959年获英国大律师资格;
1960年取得香港大律师执业资格;
1970年,他获委任为御用大律师;
1992年,他获委任为上诉法院法官,及后成为副庭长;
1997年,他获委任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2000年退休后,他担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达15年;
2015年9月,他退任终审法院,现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荣誉教授。
他获伦敦格雷律师学院选为名誉委员,曾担任七届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亦出任多个法定委员会和审裁处主席,包括城市规划上诉委员团。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列显伦先生畅谈他的职业生涯、司法理念,最近他对香港司法机构的评论(关于司法复核是否被滥用),吸引了不少市民和传媒关注。列显伦先生是这样说的:
获委任为终审法院法官前,他多次担任最高法院(高等法院1997年前称)暂委法官,并出任多个法定委员会和审裁处主席,包括税务上诉委员会及城市规划上诉委员团。
他说,担任上诉法庭副庭长期间,他能够在某程度上控制审讯进度。
在杰出的职业生涯当中,列显伦先生处理过很多棘手案件和复杂问题,但最困难的一宗,他说要数Bankof East Asia v Tsien Wui Marble Factory & Palmer and Turner案。
该案涉及1982年新落成的东亚银行大厦。建筑物外覆以混疑土铺上花岗岩石板。十几年后,银行发现外覆出现严重缺陷。专家们花了好些时间才找出原因。最终,银行起诉花岗岩外覆供应商和建筑师。
审讯时,建筑师承认设计外覆时有所疏忽,但指根据《时效条例》,银行的诉讼因由已经超过时效期限。
此供认令双方以为再无事实争议可诉,认为唯一问题是纯粹的法律问题:根据《时效条例》第4(1)条,针对指定分判商和建筑师的诉讼因由从何时产生?原审法官裁定银行胜诉,但被上诉法庭推翻。于是银行上诉至终审法院。
对此列显伦先生这样解释:
终审法院最终以3比2大多数驳回银行的上诉,不过理据有异于上诉法庭。
列显伦先生相信,法官应具备的三个最重要质素是判断、谦逊和专注。
判断关乎“时间和精力的运用”,也就是决定案件何时应“循简易程序处理”,何时需要“深入分析”。原审法官往往苦于对晦涩法律观点烦琐而冗长的讨论,而其实只需引用法律。
一个好的法官也要谦逊-引用诗人济慈的说话,他们要“与一般人无异地看世界”,不要“站在高地,皱着眉头、冷笑着”来作出判断。
最后,一个好的法官也应该专注,着眼当前真正问题,但同时保持更广阔 (即案件的整个范围)的视野。他解释,好的法官不纠缠于文字。他们对事而不对人。他们的结论符合常理,而常理是普通法的核心。他们的判决,即使一般教育程度的人也能理解。
“一国两制”的核心是普通法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用普通法制度,包括全球人口第二多的国家印度。英语是普通法的通用语言,普通法根本不可能与英语脱钩。
列显伦先生解释,这里存在一个难题。八成人口未能操流利英语,普通法怎能在这个社会保持有效?列显伦先生相信,归根究柢,法律必须以“一般教育程度的人”能够理解的语言来表达。在这个多语城市,判决用英语,因为判决大多由上级法庭作出,法庭有责任令英语判决不仅易于明白,也易于翻译成中文。他说:“对我来说,这是指导原则。
即使在其他采用普通法而以英语为通用语言的司法管辖区,也有要求法官避免判决用字 —— 如Lord Neuberger所说:“能读的人少,能理解的人更少”。他在2011年就司法公开作演说时表示:
判决有时会颇为烦冗,列显伦相信问题在于普通法以寻救补救为重点,按经验、实际情况制订。这都起源于实用主义。他说,原审法官的主要功能是“找出事件的相关事实”,而非参与“法律的辩论”。“在绝大部份案件,一旦这些事实被找出,正确的法律后果就随之而来”。
他说,很多时判决加入大量不相关的细节和引述,而非集中于真正问题。电子媒体令问题更加复杂-它不仅是文字处理器,也令通过互联网取得几乎所有案件判决变得容易。这使得律师们提出每一个可以想象的论点,援引所有不大相关的案件,然后法官又在判决内费力地仔细解释,不论其价值如何。
法官要打破这种模式,撇开律师的论点,放眼更广,并非易事。另一方面,法律界可以出一分力,把重点放在案件的事实,运用常识,令整个系统更具针对性、更加有效。
Lord Neuberger也注意到这个趋势在英国出现,他观察到,法官有时觉得需要讲解每个争论点的方方面面,因而令判决艰深难明。
那么,法官撰写判决时,长短应如何取舍呢?列显伦先生认为,答案是显而易见:判决应该越短越好。不过,判决太过精简会带来风险,即法官没有恰当考虑问题,这个风险不应予以忽视。正如廖柏嘉勋爵解释:
司法复核的重点是寻求补救(例如强制令、禁止令或撤销令)去处理政府或公共机构滥用权力、行为不公等同类行为。列显伦先生说,因此司法复核是极度重要的补救。他续说:
相反,他举出少数例子(例如Television Broadcasts v Communication Authority及Kwok Cheuk Kin v Chief Executive & theGovernment of the HKSAR and Yvonne Leung Lai Kwok),法官采用的程序绕过防火墙。他相信,这给予轻率或无理的申请氧气,应予以筛选。
他认为,公共机关对高等法院的程序有信心至关重要。法院未能维护法律的纪律,让其程序被滥用,削弱了这种信心。
不论如何表达观点,观点的本质都不应被抹杀或曲解。因此,列显伦先生的评论,必须看其来龙去脉。精简、有效使用法律资源和法律的纪律是关注之处。
司法复核的重要地位获得公认,特别是在“一国两制”的独特情况下。不是说每个不成功的申请都属滥用程序,但也不否认司法复核和方便程度有时并非最佳配对。司法复核可能导致延误和成本增加,但这些是维护法治无可避免的。
然而,对于本质,不少人已甚有说服力地阐述为何整个制度是健全的,为何它对巩固公众对司法和法治的信心亦同样重要。例如,大律师公会前主席石永泰资深大律师说:
作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荣誉教授,列显伦先生希望未来继续为香港的法律发展作出贡献。他说:准确来说,我将继续倡导法律简洁、清晰和重点鲜明。这些是透过普通法在香港有效实施良好管治的关键,顺应时代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