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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动态 | 本所家事部张少星律师就某保姆受赠遗产一案接受广州日报采访


近日,一个名叫“上海94岁老人卢德麟”的账号在网络平台发布了一则求助视频,称“自己和老伴遭家中保姆蒋某虐待,同时自己和老伴的250多万元的养老钱被对方偷偷拿走”。随着事件发酵,各方说法纷纷出现: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有一自称知情人士曾发布卢德麟老伴沈先生的签名按手印的委托书和证明,其中写道“我给蒋某的钱人民币贰百万是我自愿的(因为她服侍我们夫妻俩已十多年了,跟我儿子沈某没有关系。2023年3月3日。”但老人儿媳却表示此字据是保姆“胁迫”写下,并指出保姆对其婆婆存在虐待行为。



对于此事,警方表示尚在调查核实中。但该事件发酵后,再一次让不少人开始关注遗产遗赠以及年迈老人请家政保姆照护期间存在的民事纠纷情况,广州日报记者采访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张少星律师,就遗赠扶养与保姆民事纠纷进行了探讨。


 


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张少星


张少星律师表示,在他此前所接触的咨询中,不乏一些提议想要将遗产继承人列为保姆的咨询案例。“主要集中表现为三种情形。一种较为常见,即遗赠,因保姆照护较长且妥帖适当,从而导致雇主对保姆产生浓厚的感情,于是将身后遗产遗赠给保姆;第二种较为常见的咨询是针对老人生前没有写下遗赠协议,但是有提前给到一笔钱财给保姆,在老人身故后,亲生子女要求返还;第三种则相对较少,即雇主与保姆两人可能已登记结婚,甚至保姆给雇主生了孩子,其中便会涉及到遗赠以及继承的问题。”


张少星律师表示,针对这三种情况,遗赠行为是否有效通常需要考察两个要素,即当事人保姆是否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及时(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与此同时,要考究保姆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或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如果老人真心想将名下的房产或者财产转赠给非法定继承人,如保姆等,可以通过生前赠予或立定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并进行公证。其中赠予行为的有效性以发生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登记的更替为准,建议当事人在赠予时先做一个公证,避免老人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做出的意思表示。此外,如果赠予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财产的时候就需要两个人签名;如果是单方签名赠予,只能赠予自己的指定份额。此外,张律师还建议,如果是出于感恩赠予,可通过公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写明受赠人的义务和权利。


*报道刊登于2023年7月10日广州日报深度版

编辑 | 罗影璇

审定 | 张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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