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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大妈回家过年!法院观点与【朝酒晚茶】相似

2017-01-26 晚茶 朝酒晚茶

最新消息:

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

被告人赵春华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

法治,除了条文,还有人文。

这一判决与【朝酒晚茶】小编不久前推送的一篇原创文章不谋而合。(相关链接,可点击查看)

天津大妈“躺枪”|为什么不是“犯罪情节轻微“?阿尔法请你告诉我!

明日二审|刘艳红从法学家视角看“摆摊打气球案”入刑

原文如下:



2016年年底,一则新闻引发各界热议。
天津大妈赵春华,为谋生计,摆个打气球的射击摊,结果,糊口不成,却惹得“三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关于赵大妈“躺枪”的事情,网上评论很多,小编不是法律专家,对法律事务不敢妄加评论。只想收集罗列一下相关法律条文,或许,可以帮大家理出些头绪。
小编分析,关于赵大妈触犯的法律条文应该是这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世柱律师曾撰文,从立法的角度反思此案认为——
赵案之所以被判有罪,就是因为枪支认定标准从2001年的能打穿松木板的认定标准,经过2007年和2010年之后的修正,改为用“专家”的术语表述的,符合“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所致。
对此,笔者想起次前几天北京检方办理的一起警察玩忽职守案,尽管执法对象死亡,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某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某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这里提到了两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小编还想到两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的事,【朝酒晚茶】小编不便多评论。


只想请教各位法律界人士,什么叫作“情节轻微”?

赵大妈和邢某某等五人,哪个情节更轻微?

或许机器人法官“阿尔法”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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