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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卉青: 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罪罚金刑的适用

王卉青 律媒智库 2019-08-28

 王卉青(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主任)

党的十九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均需把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为工作重心,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更是保障生态环境重要的抓手。

王卉青委员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对于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中相似的事实,不同地域之间对罚金刑适用的裁量尺度差异极大。

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其刑法威慑功能主要针对的是贪利性经济犯罪,防止被告人在刑罚结束后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再次实施贪财图利的犯罪行为。污染环境罪的罚金刑裁量,也必须要在总体上符合这一制度设计的原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罚金裁量的几个因素: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案件在罚金刑的科处上实际把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大小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考量因素。

为此,王卉青建议,立法层面上,明确罚金刑的裁量基准,主要考量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考虑损失大小、缴纳能力及犯罪次数、主观恶性等情节作为辅助性因素。司法层面上,需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如何确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启动环保专家意见制度,仅就环境污染损失问题发表综合意见,供法官参考。执法层面上,需建立健全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原载:《江苏法制报》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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