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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地方生态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南京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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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6月4日上午,“建设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地方生态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南京举办。

本次研讨会由江苏省律师协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河海大学、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主办,江苏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河海大学法学院承办。

来自全国各地环境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南京,交流分享了地方生态法治建设最新理论研究,深入探讨实践方向。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谢玉红提到,江苏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走在全国前列,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也与江苏省开展了深入合作,共同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事业作出贡献。

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小清指出,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用好地方立法工具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这是地方生态环境法治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他介绍,江苏省律师协会与江苏律师长期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开展了一系列特色业务,并将持续为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治化、长效化持续贡献力量。

河海大学总法律顾问邢鸿飞教授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肯定了研讨会作为互联共通的生态环境法治高层次平台的积极作用。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事业部项目主管师雯主持开幕式。

会上,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谢玉红为南京体育学院团委书记、蹦床奥运冠军陆春龙颁发环保爱心大使证书。

陆春龙表示很荣幸能够被授予环保爱心大使称号,未来将做好表率,呼唤爱心,共同保护祖国家园的大美河山。

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江苏省高院原一级巡视员刘亚平会长作了题为“生态环境案件中的损害评估问题”的发言,他系统介绍了具体司法实践中受损害环境的修复恢复方案的几种管理模式,在判决原损害环境地区无条件恢复的基础上可以生态环境保护基地异地修复、劳务代偿。

刘亚平还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专家参与指导司法实践、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讲教育,强化乡村振兴生态文明保护建设功能,采取“九加一”模式等。

金陵科技学院立法研究院院长刘小冰教授作了题为“长江江苏段跨域环境保护协同立法研究”的主旨发言。

刘小冰指出有必要在长江江苏段跨域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省际和市际协同立法。鉴于协同立法方面存在依据过于原则化、立法程序难以落实、不同区域制度存在差异等障碍因素。为此,应当在我省法规中对协同立法进行规定,建立健全协同立法程序机制,保证不同区域规定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执法机制的相对一致性。

在与谈讨论环节,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对上半场三场主题演讲进行了细致梳理,将其统一到五点矛盾进行思考,即法律要求的统一规范性、地方法治发展功能的重现性、环境问题复杂性、环境立法的变革性以及地方环境要素依赖性。

晋海教授同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构建立法当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完善利益保障机制。

浙江大学教授、环境资源能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钭晓东就环境立法复杂性、生态环境立法的变革性、地方环境要素要素的依赖性、法律要求的统一规范性以及地方环境法治发展功能的呈现性这五个方面矛盾提出来需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关系的处理:充分协调考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强调高质量立法的重要性、体现生命周期的立法、体现出立法创新、立法诉求以及专业人员的配置和制度配置评估的关系。

上半场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助理、法律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江苏省律协环资委主任韩旗主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围绕会议主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从江苏环境立法方面的成就、自身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思考、条例制定过程中的难点三个方面进行发言。

刘晓蕾指出,目前江苏省在环境方面的法律建设和标准配置方面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同时仍然要加强行政主体行政的合法性、结合实际情况填补立法空白等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侯佳儒教授以松花江流域立法的提案为切入,生动阐述了立法法第83条需要激活,为五大流域立法提供一个通道。他强调,环境法兼具前沿性和边缘性,能够起到典范功能。比如,风险社会的哲学思想也是以环境危机为模型,环境侵权可以帮助打通整个侵权法。

侯佳儒引用“一部黄河史就是一部治国史”来说明在流域治理中,可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全要素管理,整合碎片化法律。最后,侯佳儒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为例,表明立法技术仍需努力提高。

河海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郭祥林对本次研讨会表示高度认可,他认为本次会议有高屋建瓴的思考、切中要害的分析、前沿丰富的信息,更输出了具有引导性的学术观点。

郭祥林提出环境资源保护正是与河海大学的两个特色一流学科密切相关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也需要久久为功,环境法学科的前途是非常光明的。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吴宇副教授围绕地方立法的自身特点,在强调国家立法在地方的执行需要透过地方立法,适应地方的发展状况与环境地理状况,区域地方性立法是未来地方立法的重点。区域立法的核心是要解决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同时又要适应地方的特点。

下半场主题发言环节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罗吉主持。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王树义为会议作总结发言,再次强调了制度重塑、规则重塑、体系重构,梳理环境立法体系的重要性;对于生态环境受破坏地区应当能修尽修、应修尽修;做好流域协调、管理体制、立法执法司法协调工作;地方立法要有地方性,做到管用、好用、协同;同时,地方立法细化了国家立法,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动力。

王树义提出了如何将协同机制科学合理建立起来、使我们的地方立法真正解决地方问题的思考。最后,王树义教授表达了对江苏地方立法越办越好,成为标杆典范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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