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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这类首饰,不能随便买→

戒指作为一件时尚单品

它可能是你为了搭配造型

随手购买的小点缀

你肯定怎么也想不到

购买像戒指这种常见的首饰

竟然也会涉嫌违法?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

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分局

办结了一起非法销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涉案的戒指是由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红珊瑚制成,故涉嫌违法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底

吕先生在无锡一家首饰店闲逛时

以1000余元的价格

购买了一款红色宝石戒指

回家后才知道

戒托上的红色宝石

可能是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红珊瑚


担心因此触犯法律

吕先生赶紧带着戒指

到属地派出所报案

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该案被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无锡市梁溪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分局

随即对这家珠宝首饰店

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


这家珠宝首饰店的店主

从2019年以来

在广州购进了红珊瑚制成的

戒指、挂坠等首饰

通过店面内以及微信朋友圈的形式

进行盈利性的销售


对于这些首饰的来源

店家称,2019年

她到外地进货时

看到这类首饰比较漂亮

便进购了11件带回店内销售

直至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

已售出3件






后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

这些首饰中的红珊瑚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科普一下




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属于禁止携带出入境物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携带、邮寄红珊瑚及其制品进出境,必须持有国家濒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主动向海关申报。


由于涉案的红珊瑚价值比较低

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分局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市场君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

在经营过程中

一定要事先主动去了解学习

相关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

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理念

选购正规合法的商品

千万不要因为猎奇、图新鲜

而去购买野生保护动物的制品

触犯法律的红线!


END



南海市场监管微信编辑部

来源:新华网、江苏新闻

编辑:佛山新闻网 曾钟仪

审核:李凤、颜娟霞、闵莘、冯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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