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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孕期竟被辞退🤰 法院这样判 →

基本案情


























女子颜某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2021年1月颜某怀孕,同年4月25日,她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双方沟通无果,颜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颜某所在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对该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辞退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且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判决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后来

颜某依据生效判决

提起【仲裁申请】后

诉至法院

请求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工资损失和

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理


01
关于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在颜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已被生效判决予以否定性评价,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向颜某支付赔偿金。


颜某入职成都某科技公司八个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为基数,因此成都某科技公司应当向颜某支付其个人两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2
关于工资损失的认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4月解除,且法院已支持颜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颜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0月期间的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03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认定

从颜某提交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可以看出,颜某未达到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12月,不满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据了解,颜某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生育津贴参照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颜某于2021年10月剖宫产,生育享受产假158天,其生育津贴应以颜某产假前平均工资为基数,再结合产假天数进行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千余元,赔偿生育保险待遇损失一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考虑到女职工社会角色和生理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应的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不得无故降薪或直接辞退


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在合理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和员工建立和谐长久的劳动关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在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的发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替代。


用人单位负有为女职工

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在对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缴费期限不符合全额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社会保险不能列支的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希望通过本案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减少恶意停缴女职工生育保险费行为的发生,推动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有效发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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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59期>

供稿丨天府新区法院 中院民二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培培

三审丨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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