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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男孩邀约同学野游,1人溺亡!责任在谁?

2017-08-10 东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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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气!这温度!

小咚真想“扑通”一下跳下水

这冰凉的水简直能给我续命啊!



但是游归游,请务必注意安全!

尤其是选择下河畅游的朋友们

小咚说过多少次了!危险!

能不能听话!真让人操心!

来看看曾因下河游泳所发生的惨烈事故


真实案例

12017年8月1日,全州10多名中学生下河游泳,7人先后溺水!两名学生为救同伴溺亡

22017年8月8日,南昌发生一起溺水事故:8名青少年下河游泳7人失踪



你说小咚吓你?

你以为你水性很强,泳技很好就能避免意外?

那你太小看大自然的威力了

再看以下案例


案例回顾

暑假期间,小黄提议并邀约小刘等其他5名同学一同到某镇境内的某河游泳,并要求每人都要下河,六人前往并陆续下河。然而,小刘在游泳过程中溺水,小黄等5名同学试图援救未果。

小刘死亡后,小黄等5名同学将小刘的衣服和随身物品扔到河里,并在家长和学校老师追问小刘下落时,谎称没有和小刘在一起。5月1日,小刘的尸体浮出水面后被发现。   

8月5日,某县法院受理了此案。9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小咚为小刘的溺亡感到无比痛心

那么小刘的溺亡

跟身边的人有没有关系呢?


1小黄有没有责任?

小咚认为,本案被告小黄事发时不满16岁,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知道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却提议和邀约死者小刘和其他几名未成年人下河游泳,并要求每人都要下河,小黄提议和邀约小刘等游泳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造成小刘溺水死亡的次要原因  


2死者小刘及其父母有没有责任?

死者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在别人的邀约下忽视安全,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其自身存在过错,且其监护人疏忽监管责任,也存在过错,这也是造成小刘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根据以上原因分析,并结合本案的实际,确认小黄对小刘的溺水死亡承担20%的责任,死者小刘和其监护人承担80%的责任。  

 

3同游者无保护义务不担责 

小张等其他4名同学有没有责任?审案的张法官认为,小张等4名同学均是未成年人,在同小刘一同游泳过程中,没有保护小刘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小黄等人实施了一定的救助行为,在那种紧急情况下,不能用成年人的标准去要求或评判未成人实施的救助行为是否恰当。在救助这一方面,小黄等5人不承担责任。


4小黄等人在小刘死后,隐瞒不报,有无责任?

这些是小刘死亡后发生的事实,与小刘的溺水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对这一行为不承担责任。


5小刘所在的学校有没有责任?

小刘该校的学生,但因事发当天不是学校的上课期间,此时对小刘具有监管责任的是其监护人即父母,学校没有监管责任,学校对小刘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由于小刘父母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过高,法院最后认定为136276元。近日,某县法院判决,由小黄承担20%损失,即27255.20元,由小黄的监护人即其父亲代小黄承担,其余损失由小刘父母自己承担。驳回小刘父母对其他4名同学及学校的诉讼请求。


邀约者要注意啦!可是担责的哦!

还有作为父母,真的不能让孩子太任性了

少一份监管,说不定孩子就没了


如果你说邀约小咚去吃饭,那肯定没问题

如果说邀约小咚下河游泳......


对于该案件的判决

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哦

// 法条依据 //

《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大家还敢下河游泳吗?

跟小咚约一波“阳光沙滩美女”不好吗?

真系“劳死口气”!

大家对本案还有什么疑问或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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