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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娟等I环境规制强度测算方法研究新进展及展望

摘要:环境规制强度测量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环境经济领域实证分析结果的可靠性,使用不同测算方法得到的环境规制强度指标常使研究结论相互冲突。然而对环境规制强度进行测量面临着多维性、同时性等障碍,尽管研究者们一直在寻求能够克服这些障碍的环境规制强度测算方法,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达成广泛共识。本文从污染减排成本、污染减排绩效、政府干预、参与多边环境协定、直接规制政策等视角对现有环境规制强度的主要测算方法进行总结,并分析各种方法的优势和缺陷,最后就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环境规制强度;测算方法;污染减排;规制政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并纷纷加强环境规制力度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污染违规进行监管处罚在几乎每一个工业化国家的环保政策中都发挥着支柱作用。在此背景下,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会如何受到环境规制强度的影响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的话题,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减排目标的“环境红利”效应;二是企业如何克服遵循成本实现提升竞争力目标的“经济红利”效应。目前,环境规制“环境红利”效应的实证研究得到的结论较为一致,即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但是,从全球视角出发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极有可能导致各个国家在环境政策设定时向底线赛跑(race to the bottom)。除此之外,也有学者认为,一些企业会选择应用绿色创新技术降低污染排放以达到政府管制要求的目标。实施恰当且严格的环境规制不仅减少了污染排放,还能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及竞争力,从而实现双重红利,这一理论被称为“波特假说”。此后,环境规制是否能产生“经济红利”也逐渐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其中,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就业、国际贸易与投资、产业竞争力、企业生产率及技术创新等领域的研究十分丰富,然而并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不同学者采用了不同的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而环境规制衡量指标选取的差异很可能导致研究结论大相径庭。此外,环境规制衡量指标选取的多样性、主观性和内生性会导致最终结果有所差异,从而使基于同一研究主题的实证研究结论存在差异。

随着环境规制领域的研究日益丰富,如何有效测量环境规制强度以得到相对可靠的实证结果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关于环境规制的研究多以实证检验为主,专门探讨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的理论文献,尤其是关于各类环境规制强度测度方法的优缺点及进展梳理的文献并不多。基于此,本文通过梳理环境规制相关文献,以环境规制强度指标选取和度量方法为起点,分别从企业污染减排成本、污染减排绩效、政府干预、参与多边环境协定及国际调查数据、直接评估政策等多视角展开研究,总结环境规制强度测算方法发展历程和趋势,试图探寻环境规制强度测量的未来方向。

一、基于企业污染减排成本视角的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

1.企业污染减排成本指标

污染减排成本(Pollution Abatement Costs,PAC)是早期研究人员度量环境规制严格程度时最常用的方法,其反映了在特定管辖区内,污染企业由于遵守环境法规所需承担的生产成本要明显高于其他企业。

产业层面的污染减排成本数据通常是通过调查问卷直接向行业管理者询问污染治理支出而得。从1973年起,美国普查署下属研究机构每年公布《本期工业报告:污染减排的成本与支出》(Current Industrial Reports: Pollution Abatement Costs and Expenditures),报告中会列出标准产业分类编码(SIC编码)从20到39的制造业行业为了环境合规而付出的资本支出数据和运营成本数据。90年代开始,欧洲统计局也开始发布类似的数据,污染减排成本成为美国和欧洲研究者最常用的环境规制强度衡量指标。比较典型的有,沃尔特和乌盖洛(1979)、比尔斯和贝格(1997)采用污染减排成本法衡量了欧洲几个国家的环境规制强度,并进行国际比较。莱文森(1996)则利用美国每个州制造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支出衡量各州环境规制强度。

然而调查数据存在一定缺陷,受访者无法精准地将具有污染治理意图的支出与具有利润动机的支出区分开。此外,企业的污染减排成本有时不能直接归因于环境监管,一些研究者认为,即使未受到环境规制,企业出于维护绿色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迎合消费者绿色需求等考虑,也会主动增加污染治理支出以降低污染水平。此外,污染减排成本的变化与未观测到的部门特征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就是说PAC的差异并不能代表环境规制强度的变化,而是由部门本身的异质性所导致的。

2.能源价格指标

与污染减排成本类似,能源价格同样被广泛用来检验环境(特别是气候)法规对一系列问题的影响,如贸易竞争力、创新水平、污染气体排放等。这主要是基于,能源不仅是一种生产投入,而且与一些关键的环境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如以市场为基础的碳排放工具(如碳税和限额交易机制),以此转化为更高的能源价格。虽然能源价格影响了直接和间接的环境(气候)法规,但它们在衡量环境规制强度时存在两个不足:第一,只有对能源价格变化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才会被反映出来,与能源投入没有密切联系的环境监管政策,如水质标准或废物监管,则没有纳入考虑,这降低了能源价格衡量环境规制强度的有效性;第二,除气候法规之外,能源价格还反映了一些其他因素,包括一个国家的燃料资源禀赋以及国内能源市场结构和基础设施等,这也影响了能源价格对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

3.影子成本及能源影子价格指标

鉴于调查数据存在的固有缺陷,随着对环境规制问题的不断深入,影子成本法受到研究者们的青睐。影子成本法同样旨在确定企业污染减排支出来衡量环境规制的严格程度。索斯特等衡量了1978—1996年9个欧洲国家的重金属和食品加工业能源使用的影子价格,将污染性要素投入的影子价格定义为其他可变要素投入的潜在支出减少。其原理是:在没有环境规制或环境规制强度很弱的情况下,污染排放的成本较低,为使利润最大化,企业将使用较多的污染性要素投入和较少的其他要素投入来产生相同的产量;如果环境规制强度增强,污染排放的成本将上升,公司将减少污染性要互素投入。此外,一些研究者将能源视为污染输入,将能源影子价格应用于环境政策的严格性度量。这主要是由于,如果能源消费在某一特定部门受到弱监管,相应的影子价格将相对较低,该部门的企业将增加其能源使用,故较高的能源影子价格表明监管较为严格。阿尔特哈默和希尔通过反映改变碳相关能源影子价格的政策,掌握了气候政策的规制强度。希尔和莫比乌斯首先采用部门层面的加权平均能源价格,分析其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并在稳健性检验中采用了能源影子价格。

使用影子成本法衡量环境规制强度具有显著的优点:影子成本法克服了环境规制手段的多维性,将多维的环境监管政策转变为单一成本指标进行度量,提高了不同国家间环境规制强度的可比性。每当环境政策影响到污染性要素投入的影子价格时,相关企业的选择就会发生变化,通过估算某一污染物的减排成本,影子成本法将所有直接和间接环境监管的潜在影响总结为一个基本成本指标。因此,影子成本法可以比较不同行业、不同国家、不同污染物和随时间推移的企业面临的环境政策严格性,即便实施的政策工具有所不同。

当然,影子成本法也具有一定缺陷。如影子价格通常是通过企业或部门级成本函数的估计来确定的,因此,影子成本法对成本或生产函数的选定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结果随函数形式的变化而变化。除此之外,与污染减排成本一样,影子成本法衡量的支出不一定是环境规制的结果,非政策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会被包含进去。

二、基于污染减排绩效视角的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

1.基于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污染物排放量是企业遵从环境规制政策做出的反应,单位产出的污染物排污量越大表明环境规制力度越弱,反之则说明环境规制严格。最初,研究者较普遍地采用污染物排放量的绝对值(常使用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排放量)衡量各国在环境规制强度上的差异,但是,污染物排放的绝对值除了与环境监管力度有关之外,还与该地区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后续研究较多选取人均污染物排放量或污染物排放强度来规避此问题。托尔和库普采用每个地区人均二氧化硫生产量与美国人均排放量的比例衡量环境规制强度。马可尼考虑了制造业和建筑业单位产出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数,并认为该指数较低的国家环境规制力度更强。诺顿选取五种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量,并用GDP进行标准化,得到单位GDP排污量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基于污染物排放量的衡量方式能够反映实际的环境规制绩效,但是污染物排放量在不同的研究中可能表征不同的含义。一些研究将高污染排放水平作为环境监管相对宽松的证据,例如,邢和科尔斯塔德认为美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越高的地区则环境规制越弱。也有少数学者将高污染排放水平作为环境监管严格的证据,他们认为,在政府设定相同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前提下,一旦污染排放超过标准就会面临严格的管制,政府将被迫收紧监管以应对这一问题。如麦康奈尔和施瓦布使用每个县污染排放量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大小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超出标准越大,说明该州为了达到国家标准必须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规制。

2.基于污染减排量指标

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在衡量环境规制强度时存在不一致性,而排污主体单位时间内污染物的减排量能够避免这一问题,从而更好地反映排污主体为减少污染排放所做出的努力。一些研究者使用企业减少的污染排放量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指标,典型的有,格洛普和罗伯茨于1973—1979年间,通过对美国56家电力公司进行调查得到企业污染减排量数据,从而构建了一个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指标。与污染排放量类似,减排量的绝对值同样也会由于规模差异而产生可比性问题,因此,单位产值的污染减排量被广泛使用。如科霍内纳等使用硫排放量的减少来评估环境规制的有效性,研究环境规制强度对纸浆和造纸产业竞争力的影响。黄和刘采用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不同污染物的减排率,以及废水达标率指标来衡量环境监管的严格性。

但是,采用污染减排率指标衡量环境规制强度也存在一定缺陷。若从某一国家或地区视角出发,污染减排率指标变动的结果虽然可能是环境规制强度变化所造成的,也可以将其归因于产业结构或要素价格变化;若从某一具体行业角度出发,那么该指标只能反映对这一个行业的规制,方法很难推广到其他行业。

3.基于能源消耗量指标

一些研究基于企业能源消耗量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主要可以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两类。静态指标(即能源消耗总量)可以用来比较不同国家的相对能源消耗和供应水平,而动态指标(即能源消耗量的变化)则可以反映由严格的环境政策导致的不同国家相对能源消耗和供应的减少。

科尔和埃利奥特运用能源消费密度构建了一个衡量一国环境规制强度的指标。作者通过计算1980—1995年国家能源消费量占1980年GDP的比例以及该比例的变化幅度,用以反映环境规制的严格程度。哈里斯等分别从最终消费和能源供给两个角度衡量能源消耗指数,并分别采用人口、GDP等指标进行标准化,最后得到环境规制强度指标。然而,这些指标很难说明环境规制强度的变化是由能源使用变化引起的。不同国家的资源消耗水平和变化可能不同,除了环境规制强度不同以外,还可能有其他原因,如能源价格差异、产业构成不同、贸易开放程度不同等。此外,如果环境规制抬高了能源价格,能源支出占GDP的比重是否下降则难以解释。

三、基于政府干预的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

除了从企业污染减排成本及污染减排绩效方面衡量环境规制强度之外,一些研究者尝试将政府部门所做的环境努力程度作为环境规制严格程度的衡量标准,如污染治理投资、环境法规、执行力度、多种环境措施并举等。

1.污染治理投资

政府的环境公共支出是污染治理投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污染治理投资额可以从侧面反映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程度。格雷采用美国各州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财政预算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指标,利斯特和科以州政府的环境公共支出衡量美国州际的环境规制强度。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辩称,某些类型的政府公共支出可以减轻私营部门的减排成本,如税收优惠和公共清洁工作。因此,皮尔斯和帕尔默主张将政府的污染治理投资与企业的污染减排支出结合,以衡量地区的环境规制强度,通过将公共支出和私人成本同时纳入考量范围,探析环境规制的负担是否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公共部门转移到了私人部门。然而,正如作者所言,私人和公共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

政府污染治理投资并没有被广泛用于衡量环境监管的严格程度,很可能是因为它的缺点往往大于其优点,并且随着污染排放数据和减排成本数据的可用性逐渐增加,学术界对污染治理投资作为环境规制代理变量的需求已逐渐下降。

2.环境法规数量及标准

一个地区的环境法规数量及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环境规制强度。一些文献根据环境规制法律政策的数量多少来考察地区环境规制强度的高低,如洛和耶茨提出以地方政府颁布的污染物规制政策的数量来度量环境规制强度,莱文森使用美国50部普通法中与环境相关的条款数量来衡量环境规制的强度。阿扎姆等直接考察美国各州环境立法及标准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通过审查每个州的立法,以确定每个年度是否存在某些类别的法规,并将其分为0(无规定)、1(现有规定)、2(更严格的规定)三个类别。但是,更多的研究倾向选取环境法规的标准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指标,并认为某一污染物排放上限设定标准可以反映环境规制的力度。麦康奈尔和施瓦布使用美国规定的汽车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上限作为环境规制的代理变量。科尔和弗雷德里克森采用法规允许的每加仑汽油中的含铅量来测定环境规制强度。汽油中的含铅量既具有横截面(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特征又具有时间序列覆盖范围,具有良好的可比性,此外,汽油中的含铅量不太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并且在各个国家中控制铅排放是一种常见的环境规制手段,因此具有较高的普遍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一地区由于自身的资源禀赋或产业结构导致污染行业高度集中,从而使得当地政府制定了更多或更高标准的环境法规,就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研究者可能会因此得出错误的结论:严格的环境规制吸引了更多污染排放企业聚集。

3.环境法规执法力度

政府关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准不一定能够反映实践中监管执行的严格性,严格的环境规制除了法律本身设定的标准之外,还应包含监管执行和审查的严格性。恩哈特和拉塞尔以特定设施的污水排放限制和政府监督检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曹和普拉卡什选取1980—2003年间140个国家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各国政府通过降低法规的执行力度来调整环境监管的严格性。还有一些文献通过衡量监管机构检查次数或环保机构人数来判断环保法规的执行力度。例如,莱文森使用国家环保机构的员工数量与制造厂数量的比值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替代指标,阿尔派等选取媒体报道的相关部门环境检查次数作为墨西哥环境规制强度的代理指标,类似的,包等选取环境保护相关机构的雇员人数衡量中国各省份环境规制强度。

然而,这种衡量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检查次数与环保机构人员数量并不足以直接反映环境法规的执法力度。如具有充足的环保工作人员但并未进行频繁的环保检查,或者检查次数充足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不是很严厉,都难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孰高孰低。基于这一考虑,有学者认为各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可以代表区域环境法规的执法力度,并以此衡量环境规制强度。如科尔等使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数来作为地区环境规制强度的替代指标。采用这一指标衡量环境规制强度需要注意内生性问题,即一个地区环境处罚案件数量大多可能是环境规制严格的结果,但也可能是该地区自身环境状况较差,环境违法事故较多所导致的。同时,环境违法事故的性质(如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可能也会影响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

4.排放权交易及污染税(费)

排放权交易及污染税都是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排放权交易主要针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等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进行交易,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排放权交易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以激励为基础的数量型环境规制手段,凯特纳等研究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的启动,并以此衡量24个国家在环境规制严格程度上的差异。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污染收税(费)由地方政府实施,反映了各地区在实施污染征收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例如,迪安等采用排污税,阿斯加利选取污染产品征收的污染税,分别作为环境规制的代理变量。除此之外,哈西奇和约翰斯顿在研究中使用燃油税作为环境规制强度衡量指标,伊普则运用碳税衡量环境规制强度。然而,上述文献都有相同的局限性:研究结果不能推广到其他国家,不具有国际可比性。

四、基于参与多边环境协定及国际调查数据的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

环境规制的多维性特征使得国家间环境规制强度比较成为一个难题,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法尝试克服,一种是基于参与国际多边环境协定,另一种则主要基于联合国调查数据。

1.参与多边环境协定

斯马尔辛斯卡和魏较早提出采用参与多边环境协定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他们建议使用国际环境条约的签署数量和活跃的非政府环境组织的数量作为各国环境监管严格程度的衡量指标。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治理问题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诉求,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参与多边环境协定的方法用于衡量各个国家参与气候治理的程度。柯克帕特里卡和岛本利用五项国际环境条约的参与信息衡量环境规制强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蒙特利尔氟氯化碳控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for CFC Contro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Sea)、1982—1997年期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桑蒂斯则将参与多边环境协定作为环境监管的一个代表并且选出了三个主要的多边协定:《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这些多边环境协定的目标主要都与减排有关。但是,由此也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签署更多的环境协定是否一定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环境规制比另一个国家更为严格?这是采用参与多边环境协定衡量各国的环境规制强度时需要深思的问题。

2.基于国际调查数据

类似的,基于联合国调查数据在度量跨国环境规制强度中也是较常见的一种方法。1976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D)对145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进行调查,并对多个国家的环境规制强度进行打分,根据排名状况构建了序数型环境规制强度指数,自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跨国指数被广泛使用。如托比采用了这一指标对环境规制与贸易模式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科尔和埃利奥特通过向每个联合国成员国发送调查问卷的形式询问其环境政策状况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但是,该方法度量跨国的环境规制强度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调查结果大多为单一横截面数据,故不能通过固定效应来控制未观测因素对规制强度所产生的影响;二是不同的学者选取的调查指标不一致,导致环境规制强度有所差异,从而得到不同的排名。

目前,学术界较为公认的是耶鲁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基于大量的基础指标构建的环境绩效指数(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EPI)。EPI指数包含环境状态指标、管理绩效指标、操作绩效指标、生态指标、环境负荷参数、清洁生产指标,数据收集形式多样,涉及国家众多,被许多研究者引用。此外,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WEF)发布的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中也给出了各国环境政策强度指数,通过对各个国家的企业家发出问卷,让企业家对各个国家的环境规制强度和政策执行严格度打分,凯伦伯格使用该数据进行了相关研究。

五、基于直接评估政策的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

尽管前面所述环境规制强度衡量方法在解决环境政策多维性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同时性(simultaneity)问题对环境规制严格性的评估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同时性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遗漏变量,二是因变量与自变量互为反向因果。第一种遗漏变量的问题一般通过寻求更有效的控制变量加以解决,而第二种问题如何解决成为当前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目前,研究者们通常采用工具变量与自然实验两种方法来解决环境规制强度衡量中存在的反向因果问题。

1.工具变量法

工具变量的核心在于,找到一个代理变量,这个变量与环境监管严格程度密切相关,但与被研究的经济活动衡量指标不相关,然后利用相关特征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代表。好的工具变量十分缺乏,目前环境经济学领域关于环境规制强度的工具变量最常用的为通风系数(Ventilation Coefficient,VC)。布朗纳等人在研究环境规制对污染行业比较优势的影响时,首次提出基于大气污染的空气扩散现象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工具变量,成为解决环境规制内生性问题的重大突破。赫林和庞赛特借用欧洲中期天气预报中心(ECMWF)的ERAInterim数据库提供的全球0.75×0.75网格(大约83平方公里)的10米高度风速和边界层高度数据计算通风系数。上述文献成为当前环境规制研究解决内生性问题的重要参考,如2018年发表在《环境经济与管理期刊》(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上的两篇论文,均采用VC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工具变量。史和徐在研究环境规制与企业出口的关系时,根据各省会城市的海拔高度和风速来估计污染扩散的程度,将该通风系数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工具变量,污染越容易扩散的省,环境规制力度越小。通风系数与环境规制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而言,环境政策制定和监管严格的地区,通风系数较高,但是污染物扩散状况并不会对企业出口产生影响,是一个严格外生的变量。刘和萨洛夫在探析空气污染对孩子上学意愿的影响时,使用通风系数这一工具变量进行2SLS估计,得到了颗粒物污染的严重程度会导致学生缺勤的重要结论。适宜的工具变量虽然能够有效解决环境规制的内生性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寻找通常比较困难,需要一定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一个有效的工具变量除了满足与内生解释变量相关的条件之外,还应该满足严格的外生性,即工具变量与扰动项不相关,这一点在现实中很难满足,这也是通风系数在当前研究环境规制的因果效应问题时备受青睐的原因,同样也是目前环境规制研究中不断探索的一个新方向。

2.自然实验法

基于自然试验的倍差法是处理反向因果问题的较好选择,即以环境规制严格程度出现转折的某一时间点(如某一环境法规发布的当年或次年)作为时间基准并进行前后对比。研究初期,一种被广泛使用的自然实验是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案》,没有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县将面临更严格的环境规制,而空气质量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县面临的管制则相对宽松。该法案与任何一个县的经济或环境条件无关,也就是说《清洁空气法案》可以被视作一项外生政策。因此,大量研究者使用这种基于直接评估政策的方法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解释环境规制强度变化和地方经济活动的因果关系。如麦康奈尔和施瓦布以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案》作为自然实验,研究发现法案颁布后,汽车制造商倾向在达到美国联邦臭氧标准的县设立新厂。格林斯通、卡恩和曼苏尔均以此方法验证了环境规制会带来非达标地区污染密集型行业就业的减少,从而改变污染密集型行业的就业分布。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各项细化且有针对性的环境法规条例,这给学术界探索环境规制所带来的因果效应提供了很好的素材。与此同时,研究方法在上述双重差分的基础上也不断地被完善。查克拉博蒂和查特吉选取1994年7月在德国颁布的“偶氮染料”禁令作为准自然实验,构建非平衡面板DID模型,检验了该条例对印度上游染料制造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效应。史和徐在寻找工具变量的同时,运用三重差分DDD控制中国各个省、时间、行业之间交互固定效应,发现严格的环境规制会降低企业的出口可能性和出口量。格林斯通和汉娜以印度为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运用DID模型和奎特似然比检验等计量方法,考察了印度的空气污染政策和水污染政策对不同地区环境污染及婴儿死亡率的差异性影响。格雷等选用了美国造纸行业为研究对象,运用EPA对美国造纸行业企业的差别规制这一准自然实验构造DIDPSM模型,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并不明确。使用自然实验来解决同时性的问题是,政策的制定难以符合完全随机性要求,往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使用该方法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研究所涉及的实验组和对照组在事件前或政策前必须具有可比性,如果通过了“平行趋势”检验,一般认为该方法满足随机性要求。但是,自然实验法只能识别两组别之间的差异,而不能识别监管的总体效果,并且研究结论很难推广至其他污染物和其他国家。

六、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发现,目前,环境规制“环境红利”效应的实证研究得到的结论较为一致,即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这通常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一方面,严格的环境规制提升了高污染企业的市场淘汰效应和进入门槛效应,如淘汰落后产能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中明确指出,到年底前,电力行业需淘汰5000万千瓦以上的小火电机组;煤炭行业需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等。等强制手段促使污染排放降低,抑或是提高其进入门槛,拒之于市场之外。另一方面,污染密集型产业企业在面临严格的环境规制时,会倾向于将污染产业转移至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形成“污染避难所”效应。后者虽然会降低本地区的污染物排放,但是从全球视角出发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极有可能导致各个国家在环境政策设定时向底线赛跑。除此之外,也有学者认为,一些企业会选择绿色创新降低污染排放以达到政府管制要求的目标,恰当且严格的环境规制不仅减少了污染排放,还能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及竞争力,从而实现双重红利。此后,环境规制是否能产生“经济红利”也逐渐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其中,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就业、国际贸易与投资、产业竞争力、企业生产率及技术创新等领域的研究十分丰富,然而并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不同学者采用了不同的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环境”是一个多维的复杂问题,环境规制政策形式多种多样,即便是同一环境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执行力度也存在差异,这都会影响到环境规制强度的度量。本文介绍了当前研究中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所采用的主要方法及各种方法的优势和缺陷。污染减排成本的调查数据受企业部门经理主观性影响较大,从而影响到数据的准确性;用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排放或减排来测量环境规制严格性很难具有可推广性;政府干预形式的环境规制手段在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做法;而国际指数很少能够以面板形式创建。近些年,学术界十分关心环境规制强度与污染物排放、经济增长、创新水平、贸易投资和健康水平等之间的关系,但是环境规制在影响这些因素的同时,也受到其影响,难以证明环境规制与变量变动的因果关系。布鲁内尔和莱文森指出环境规制是为了限制污染排放水平,但是污染排放水平同时也是决定环境规制强度的一个重要因素,高污染水平和强规制水平很可能同时存在,导致实证检验结果有偏,令人难以信服。故当前研究者们更倾向于采用工具变量与自然实验两种方法来解决环境规制强度衡量中存在的反向因果问题。

从测量方法发展过程来看,研究者们一直在寻求一套能够克服多维性、同时性等障碍的环境规制指标体系,以更加准确地刻画环境规制强度,但到目前为止尚未达成广泛的共识。这可能主要是因为各国的环境监管规定本身过于复杂,而且各不相同,无法制定一致的严格程度衡量标准。然而研究者们并没有因为这些障碍停止探索环境规制强度测量的新理论及新方法,尽管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在未来关于环境规制强度测量方法的研究中,本文认为应当着重探索具有以下特征的环境规制强度指标:第一,能够很好地解决多维性、同时性问题;第二,数据具有可得性及连续性,可以形成面板数据;第三,指标具有基数特征而非序数指标,提高指标的可比性;第四,能够进行价值量化并在理论上应当与污染减排成本相关;第五,能够全面覆盖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随着统计体系的完善、国际协调的推进、数理方法研究的深入,研究者们将能够采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对环境规制强度进行测量,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研究。



倪娟,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

赵晓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唐国平,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环境资源会计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原载:环境规制强度测算方法研究新进展及展望,《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因文章篇幅原因略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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