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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 映 |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之完善

詹 映 华中师大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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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之完善

詹 映


摘要 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关键。尽管我国已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在层级和权威性上仍有所欠缺,亟待“升级换挡”,以与即将启动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相匹配。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实践经验,建议将现行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升格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由国家领导人担任委员会负责人,并由相关部委负责人、产业界和学术界代表担任成员。同时,可通过知识产权基础性立法为新的国家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提供法治化保障。 

关键词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领导协调机制


前  言

推进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其关键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顶层设计——国家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覆盖面广、牵涉部门众多,国家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是否能有效运行,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以及未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

随着2008—2020年第一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与实施,经过“十二五”“十三五”两轮国家知识产权五年规划的建设,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取得了显著进步。一方面,为统筹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我国建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另一方面,我国于2018年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合并重组为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专利、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化管理,结束了原来知识产权各部门“九龙治水”式分散管理的局面。

当前,尽管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高规格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统筹机构的缺失,仍然是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薄弱环节。纵观日本、韩国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可以发现高规格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统筹机构的设立,是有效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必备条件。有鉴于此,本文拟深入剖析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梳理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具体建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我国现行国家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

我国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始于2008年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10月,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启动与实施,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3月2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我国在原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牵头人由原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升格为国务院领导,较之前的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层级上有所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国务院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新的部际联席会议由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高法院、高检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其工作规则是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各成员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二)我国现有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之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是由国务院领导牵头的“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较之此前由部委领导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层级要高,但究其本质而言,其仍然属于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相对松散的非正式的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在国务院系统内数量众多,且存在不少协调事项层级相对较低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例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不难想象,如此大量的非核心事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存在,势必会冲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性,使得各成员单位对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难以达到理想的力度。

为切实了解我国现行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情况,2020年8月,笔者对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联席办在协调各个知识产权相关部委上存在一定困难,各部委并没有强制的法律义务配合联席办的协调工作。近年来,笔者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的负责人,长期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相关课题研究,与联席办及各成员单位均有所接触。结合相关调研和工作体会,笔者认为,尽管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较之前已得到明显改善,但现有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层级仍不够高,权威性不足,难以有效领导和协调众多部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相关国家战略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以科技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为例,尽管《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均由国务院发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技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一致性,但由于科技发展战略是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是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两部门虽有一定程度的交叉参与,但在战略规划中互相体现并不充分。此外,笔者曾参与我国知识产权“十二五”“十三五”和“十四五”发展规划的制定研究工作,发现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近三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的体现虽有增强,但仍显严重不足。例如,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知识产权”一词出现0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知识产权”一词也只出现2次。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在战略制定和执行上的条块分割,致使知识产权联系科技和经济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此外,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专利、商标“二合一”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来分散式管理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病,也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统一执法。但是,在新体制下,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务院直属机构变身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大局,它与知识产权的下游——市场端更为接近,而与知识产权的上游——科技创新端则较为疏远,其协调市场监管系统之外各部委的能力实际上有所下降。故此,实际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协调具体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调其他30家级别比它更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时难免力不从心,有“小马拉大车”之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国家重大方略,为有效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我国亟待建立高规格的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


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经验借鉴

纵观世界各国,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最有借鉴意义的当属日本和韩国,它们都是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强国,并且它们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传统与中国最为接近。

(一)日本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实践经验

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之前,日本并无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构,其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分散在特许厅、文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等不同部门。其中,特许厅主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文部省负责管理著作权,农林水产省主管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事务则由经济产业省负责。上述各部门各司其职,如果遇到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一般由各部门相互协商解决。

2002年7月,日本为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以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复苏,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第一次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并于当年12月出台《知识产权基本法》。根据该法规定,为了集中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应用的措施,在内阁之下设置知识产权战略本部,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并协调各方力量推进计划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本部领导人(部长),国务大臣担任本部副部长,其他国务大臣及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的民间人士(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应用具有卓越见识的专家,包括大学校长、教授、代理师协会会长、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担任成员。

根据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计划并推动计划的实施;二是对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应用有关的重点措施的制定进行调查审议,推动措施的实施并进行综合调整。同时它还有权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以及特殊法人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发表或说明意见或提供其他必要协助,也可要求上述机关之外的单位提供必要协助。

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内的常设机构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事务局,另设7个专门调查委员会,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出具报告和意见。7个专门调查委员会分别为:概念委员会,验证、评估和规划委员会,知识产权战略愿景专家调查委员会,内容增强专业研究委员会,通过知识产权增强竞争力和国际标准化专家调查委员会,数字档案日本推进委员会和工作水平审查委员会。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是日本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一种协调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推进知识产权制度整体改革的机构,解决了单一部门涉及跨领域改革时无法推进的难题。此外,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出任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最高领导人,也使得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相关计划的推进过程中能与各部门保持持续、全面的沟通,督促各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确保各部门贯彻落实相关计划。

(二)韩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实践经验

韩国的情况与日本非常相似,在其《知识产权基本法》出台前,韩国的知识产权事务分由特许厅、文化体育观光部、农林水产部等机构管理。其中,特许厅是韩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最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特许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设计权、商标权等工业财产权;文化体育观光部负责著作权确权,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则负责具体实施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等著作权保护事宜,农林水产部负责植物新品种相关的品种保护权等。在各部门分散管理的情况下,韩国同样面临着协调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困境。

2008年金融危机令韩国的生产制造、对外贸易都受到严重的冲击,韩国认识到如欲提升国际竞争力,需要从制造业强国转型为知识产权强国。2009年7月,韩国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推进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2011年4月,韩国终于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根据该法规定,设立隶属于总统的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调整政府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计划和政策,并对其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由40名以内委员组成,包括2名委员长。委员长由国务总理以及总统委任的知识产权专家担任。委员则由产业通商资源部(下设特许厅)、未来创造科学部、计划财政部等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总统委任的公务员和知识产权专家担任。国务总理(委员长之一)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会议。若国务总理因不得已的原因无法召集会议,则由总统指定的委员长来代理执行其职责。为有效执行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内设立专业委员会。2012年,韩国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成立,设有政府委员13名,民间委员19名,直接向总统汇报。

根据韩国《知识产权基本法》,韩国政府每五年制定一次知识产权中长期政策目标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基本计划,政府在制定或变更基本计划之前,应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审议,并及时进行公告。此外,政府每年还需依据知识产权基本计划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施行计划,而在制定或变更施行计划时,一般也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审议。委员会还负责对基本计划和施行计划的推进情况进行评价。为促进基本计划和施行计划的顺利实施,必要时,委员会可以依照评价结果,向相关中央行政机构的负责人或者省、市负责人提出相关的改善意见。后者在接到有关改善意见通知之后,应制定相应的改善计划,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对该机关提交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可见,与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有所不同,韩国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并不直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基本计划及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审议知识产权基本计划及实施计划,并对上述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有权协调和督促中央相关行政机构和地方负责人。其扮演的角色更像是韩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最高督察人。由于知识产权委员会由国务总理牵头,与总统直接对接,为总统提供咨询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该委员会发挥政策协调、推进、执行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知识产权委员会吸纳了大量各领域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与经验的民间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保证了其审议意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便于委员会在各部门间推行和落实相关政策。

综合比较日本和韩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实践经验,我们不难发现,日、韩两国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均是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先,进而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并在基本法中对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构的设置、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均是由国家领导人亲自担任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构的负责人,其协调能力和权威性都较强。我国自2008年就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前又开始了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同时也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等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日、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极具参考价值。


三、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优化

基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现状,同时参考日本和韩国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建设需要与即将启动实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相匹配,因而亟待升级换挡,同时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基础性立法加以保障和固化。当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完善,还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我国国家层面领导协调机制的基本形式中进行选择并加以优化。

(一) 我国国家层面领导协调机制的基本形式

我国国家层面领导协调机制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党政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每种形式的权威性、组织机制和协调能力各有不同。

1.党政领导小组

党政领导小组是指在我国党政系统内设立的,为解决某项紧迫或重大任务而成立的以“某某领导小组”命名的领导协调机构。早在1958年,中央就曾设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及文教等5个小组,直属于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报告 。此后,中央先后设立过许多领导小组,十八大之后新成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都属于此类。国务院系统也有各种领导小组,如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和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改委承担。对于上述领导小组,1999年7月中共中央部门机构改革工作会议指其是“中央谋划决策、指导工作的参谋助手,是各方面情况上传下达的中心枢纽”。

中央党政领导小组按其存续时间,可分为常设型小组和临时型小组。常设型小组往往是为解决全国重大、战略性任务而设立,不仅地位与权威性更高更强,其存续时间也较长。如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已存在数十年,组长一般由国家最高领导人亲自担任。临时型小组数量众多,往往因突发性事件或短期性任务而设立,存续时间从数月至数年不等,如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等。中央党政领导小组的级别也各不相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其组长均由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国务院总理及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副组长,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而国务院成立的各领导小组相对而言级别较低,根据其所领导事务在当前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和所属领域,组长主要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尽管党政领导小组机制比较高效,但也具有“间歇运作”“双层结构”“隐匿化与制度化并举”等特点,是一种非正式的领导协调机制,因而近年来有向委员会机制转变的趋势。

2.委员会

委员会机制也是我国党中央和国务院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领导协调机制,依据设立主体的不同,可将委员会区分为党中央系统委员会和国务院系统委员会。党中央系统委员会的级别相对而言更高,譬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上述五个委员会主任均由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副主任由国务院总理及有关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委员由党中央和国务院部委有关负责人组成。而国务院系统委员会的级别则相对较低,主任通常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各部委副职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或委员,譬如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等。国务院内部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及委员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部署相关领域在一定阶段内的重点工作,审议有关政策方案等事项。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值得关注的一大变化是此次机构改革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这反映了中央改革领导协调机制的新思路。相较于领导小组,委员会的职能范围更广泛,机构设置更正式。同时,将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3.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部际联席会议是指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由国务院批准建立,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以推动某项任务顺利落实的工作机制。新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名称可冠“国务院”字样,其层级相对较高,其他的则统一称“部际联席会议”。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就是由国务院领导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故称之为“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规定,部际联席会议本身不能刻制印章,也无正式行文权。如确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印章,或者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由上可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相对松散的非正式的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其协调力和权威性往往较为有限。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我国已有不少,有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工作内容相当具体,其重要性层级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全不可相提并论,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的具体建议

1.将现行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升格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

基于以上对于我国国家层面领导协调机制三种基本形式的比较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现状和域外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升格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统筹协调机构,形式上以委员会制为宜,即将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升格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推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其行动计划,研究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和协调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下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办公室,作为常设执行机关。

委员会制相较于领导小组或部际联席会议,是一种更加稳定的、长期的制度化设计。一方面,委员会制比领导小组在形式上更为正式,机构设置也更加规范,有利于克服后者“任务驱动”“间歇运作”等缺点。另一方面,相较于部际联席会议,委员会制权威性更高,协调能力更强,有利于领导和统筹国家重大战略的推进。依据2018年公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我国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等核心领导小组改组为委员会,也反映出委员会制更加符合中央深化机构改革的方向,同时也更符合国际惯例。而领导小组或部际联席会议在形式、结构上均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和不稳定性,不利于我国长期有效地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因此,将现行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升格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将更加有效地推进未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有助于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与经济、贸易、外交、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战略协同,也便于同其他国家的相关机构、国际组织进行交流合作。

2.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这里提出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A: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担任,副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委员由国务委员、国务院相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产业界、学术界代表担任。产业界、学术界代表由主任提名委任,任期五年。

方案B: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副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担任,委员由国务委员、国务院相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产业界、学术界代表担任。产业界、学术界代表由主任提名委任,任期五年。

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机构的定位,直接影响统筹协调的能力和效果,以下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领导人设置的上述两种方案分别进行分析。

(1)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负责人

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的负责人,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重要性将被提高到最高级别。我国目前由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直接领导人的领导协调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等。上述委员会均由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总理及有关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委员由党中央和国务院部委有关负责人组成,属于我国国家层面级别最高的领导协调机构。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由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主任,那么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协调、统筹能力自然毋庸置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推进自然也能得到最有力的保障。特别是,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立法、司法机关,版权主管职责在机构改革后已转由党的宣传系统领导,因此国家最高领导人较之政府首脑能更加有效地协调上述政府之外的有关部门。从日本的经验来看,日本首相出任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最高领导人,使得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相关计划的推进过程中能与各部门保持有效沟通,并能督促各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确保了知识产权战略各项计划的落实。不过,从我国有关体制现实来看,由国家最高领导人出任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负责人目前可能存有一定难度,故本文将这一模式列为方案B。

(2)国务院总理担任负责人

我国由国务院总理牵头的委员会主要包括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等。以国家能源委员会为例,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能力,2010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务院总理任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总理担任副主任,各部委负责人担任委员。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薄弱环节在于高规格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协调机制的缺失,现有的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层级不高,最高领导职能范围有限,权威性不足,难以有效领导和协调众多部委。若由国务院总理牵头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将更有利于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与科技、经贸、执法、文化、外事等众多领域之间的分歧,及时更新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内面临的重大难题,更加有力地推进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国务院总理担任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最高领导人,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涉及面广以及牵头人职责范围有限等问题。不过,由政府首脑牵头领导,对于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以及已不在政府序列中的版权工作可能不如国家最高领导人牵头更为得心应手。从韩国的经验来看,知识产权委员会由国务总理牵头,与总统直接对接,为总统提供咨询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出多门、部门间权力交叉、相互推诿等问题,为该委员会发挥政策协调、推进、执行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知识产权委员会吸纳了大量各领域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与经验的民间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保证了其审议意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便于委员会在各部门间推行和落实相关政策。

对以上两种模式进行综合比较,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党政系统委员会制领导协调机构的运作实践,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领导机构负责人的设置经验,为了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最理想的方式是由国家最高领导人亲任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负责人,更可行的方式是由国务院总理担任负责人。上述两种安排均便于促进多部门多领域合作,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当然,出于现实和国情考虑,由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负责人,也可以作为一种备选方案。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委员会的代表性,委员宜由国务院相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产业界、学术界代表担任,产业界、学术界代表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委任,这也是日本和韩国值得效仿的经验,这有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并扩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社会影响面。同时,委员会下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办公室,作为常设执行机关,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当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我们期待我国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制能够进一步得到强化,并在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


(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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